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动产抵押和质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什么政策?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6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9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文件
豫工商【2010】1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动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河南省股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动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河南省股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 ???河南省动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动产抵押贷款,拓宽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渠道,推动动产的资本化运作,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抵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提供动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动产作为抵押的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产品是指抵押人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第五条动产抵押贷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动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动产抵押贷款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资产质量高、经营效益好的借款人,可适当下浮利率。第八条动产抵押贷款的额度以抵押动产的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借款人、贷款人协商按动产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动产价值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动产抵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贷款人应依法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融资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第十二条下列动产不得进行抵押贷款:一)国家机关的动产;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中的动产;三)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动产。?第十三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十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五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在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在动产抵押登记文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十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文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律法规专题
您的位置: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棉花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总行关于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发行棉花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质押担保和贷款抵押担保。第三条贷款担保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的加罚息、损失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质权和收回贷款本息所需其他费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棉花收购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和地方储备棉贷款以及国务院、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贷款的担保管理。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六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农发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农发行保证担保方式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半年以上逾期但已落实了还款计划;(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保证人财产属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四)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第八条以下单位和部门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一)各级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政策性财政担保除外);(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四)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第九条贷款保证担保必须由借款人、农发行和保证人按照农发行统一合同文本共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十条借款人的一个保证人不能提供足额保证的,可由多个保证人提供。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农发行同意发生贷款债务转移,或农发行同借款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其他内容而加重了借款人责任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另觅保证人,借款人、农发行和保证人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本条款同样适用抵押担保管理和质押担保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而要求展期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局意。展期批准后,借款人、农发行和保证人应按照农发行统一合同文本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书。(本条款同样适用抵押担保管理和质押担保管理)第十三条保证期间内,借款人破产的,农发行须及时通知保证人。农发行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农发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们而承担保证责任。农发行要求保证人承担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内提出。第十四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被宣告撤销、破产、关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农发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经农发行同意的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不更换或拒绝提供的,农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五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农发行除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外,还应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农发行可在保证期间内以借款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棉花贷款,开户行可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第十七条最高额保证担保指保证人在一定期间和确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就借款人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以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农发行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第十八条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第十九条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系指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农发行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农发行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二十条以下财产可作为贷款抵押物:(一)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三)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一条以下财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以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四)违法、违章建筑物;(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已被抵押的财产;(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同共有财产;(八)依法被扣押、查封和监管的财产;(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程度,由农发行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对估价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机构估价。第二十三条根据对借款人的信贷评估结果、确定的贷款期限、抵押物种类及变现程度逐笔确定贷款抵押率。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经农发行审核同意后,农发行应和借款人、抵押人按照农发行统一合同文本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的,需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六)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二十六条采取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人就抵押物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农发行为该保险标的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办理保险的,农发行有权不接受抵押并不发放贷款。第二十七条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需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除同样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需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续登手续。第二十八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通知农发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农发行或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农发行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物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农发行和抵押人商定的现值时,农发行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第二十九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农发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农发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抵押人拒绝上述要求时,农发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第三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农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一)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又未同农发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或申请展期未经批准的;(二)抵押期间,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四)借款人被解散、宣布破产或依法撤销的;(五)其他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息的,农发行有权另行追偿不足部分。第三十二条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当作抵押财产,农发行有权优先受偿。第三十三条开户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可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指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和规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连续贷款所作的抵押担保,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第三十四条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合同期限由抵押人、农发行和借款人根据贷款期限协商确定。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管理第三十五条贷款质押担保方式系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移交农发行占有,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时,农发行有权依法以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和第三人为出质人,农发行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和权利为质物和质权。第三十六条农发行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质权应具备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特征。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质物、质权有:(一)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二)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三)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四)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五)出质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有效权利。第三十七条农发行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出质人和农发行应按照农发行统一合同文本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贷款采用质物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采用质权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质权现值的90%。第三十九条采用质物质押的,出质人须将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质物交由农发行占有,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于农发行占有时生效。第四十条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因此给农发行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债券、存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农发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第四十二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时,出质人与农发行应签订书面合同,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需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须将股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合同自记载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农发行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农发行占有质物、质权后,应妥善保管。在贷款本息未完全清偿前,不得将质物、质权返还出质人。第四十五条质物及权利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后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但在保证转让价款或许可使用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下,经农发行同意,可以转让。第四十六条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农发行贷款安全时,农发行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农发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四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提单出质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到期的,农发行可按期兑现或提取,并与借款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存的货款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同样适用质押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AAA级和AA级企业申请棉花调销贷款时,开户行可酌情采用差额担保方式。对AAA级企业贷款采取差额担保方式的,其担保额不得少于贷款额的60%,对AA级企业贷款采取差额担保方式的,其担保额不得少于贷款额的80%。第五十条按本办法办理贷款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所需的公证、鉴证、登记、保险、估价、仓储、保管和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抵押担保相关法规
无锡抵押担保律师推荐
你描述的信息过于简单,请整理您的提问!作者:朱仙娉
于存启 赵天亮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近日,济宁市印发了《关于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等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大众网济宁4月23日讯(记者 朱仙娉 通讯员 于存启 赵天亮)近日,济宁市印发了《关于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等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根据《意见》,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抵押(质押)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持有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将驰、著名商标进行抵(质)押融资时,可以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适度扩大贷款幅度,增加抵押(质押)率。并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给予贷款适当利率优惠。同时,积极推行“组合标的”抵(质)押融资办法,支持企业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适当组合,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捆绑一并抵(质)押给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以此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增强企业贷款的诚信度,降低金融风险。
  《意见》规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或合法持有驰、著名商标;获得济宁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等7种情形,可以获得不同比率的信用增信融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额度,如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质押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可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提高15%以上;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质押山东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可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可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提高5%以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同时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和驰、著名商标的企业,按其享有的最高抵押(质押)率额度执行,不累计叠加。
  《意见》要求,济宁市将抵(质)押融资纳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和当地经济良性发展。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并协助双方做好相关信息查询;指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登记;依法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信息公示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授权授信管理,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稳妥的推进抵(质)押贷款业务。金融办和银监分局负责向上级银行争取信贷政策支持,扩大信贷规模和业务种类,打造多种融资产品。公安部门和法院负责依法履行部门职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搭建好企业融资对接平台,专题研讨抵(质)押融资工作,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初审编辑:王振&&&责任编辑:李丹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