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邮编二级伤残正患者补助费何时发放

抚顺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
(记者田园)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抚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抚顺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抚顺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抚顺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保障需求,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本规定自日起在全市施行。
抚顺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
(记者田园)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抚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抚顺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记者田园)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抚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抚顺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抚顺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抚顺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保障需求,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本规定自日起在全市施行。
[责任编辑: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最佳浏览环境:分辨率以上,浏览器版本IE8以上)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座A栋7楼 邮编:401121 广告招商:023- 传真:023-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抚顺县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 - 抚顺县农村科技信息化门户网站
累积访问人数:
您当前的位置: &&
抚顺县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
发布人:本站&&&&发布时间: 14:32:54&&&&点击数量:628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推进我县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简称退补费)奖励政策的落实,加大我县拖欠退补费问题解决力度,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 &&一、发放范围
& & &&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 &&1.在关停企业退休后未领取退补费的;
& & &&2.因企业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退补费的。
& & &&二、发放标准
& & &&1.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有婚史未生养育人员一次性发放3000元)。
& & &&2.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10元,按年发放。
& & &&三、资金来源
& & &&1.中、省直企业独立承担发放拖欠退补费所需资金,对历史拖欠原企业职工退补费进行发放,发放方式方法、启动时间与政府同步。
& & &&2.市属、县(区)属企业,因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退补费所需资金,按原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解决,无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由市、县(区)政府按1:1比例共同承担(各承担50%)。
& & &&四、发放原则
& & &&根据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正)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等规定,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采取2016年以前退休的,按照退休时间顺序分五个年度段,分别给予一次性发放2000元, 2017年新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发放。
& & &&具体发放原则:一是优先解决原则。优先一次性发放特殊人群的退补费。即2017年发放日以前退休的特殊人群的退补费。特殊人群包括:退休后死亡人员、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有婚史未生养育人员。二是分年度解决原则。即2017年发放2005年以前退休人员退补费,2018年发放年退休人员退补费,2019年发放年退休人员退补费,2020年发放年退休人员退补费,2021年发放年退休人员退补费。三是新退休按月发放原则。从2017年起新退休的,退补费随退休工资统一纳入社保,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发放,不再产生新的拖欠。四是资金按责分担原则。即按原企业隶属关系,依据退补费发放责任主体,由中、省直企业、市、县区政府分别承担原则。
& & &&五、审批要件
& & &&1.居民身份证;
& & &&2.居民户口簿;
& &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可复印本人档案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审批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公章);
& & &&4.结婚证(属于再婚、离婚、丧偶的人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5.退休证(在关停企业退休的,需复印本人档案中退休审批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公章);
& & &&6.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书(在关停企业退休、且未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除外);
& & &&7.未领取退补费个人承诺说明。
& & &&六、发放程序
& &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持所需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填写《抚顺市关停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乡镇、县卫计局各存档1份,本人1份),并提供本人养老保险职工电脑编号及指定银行卡号(待定)。
& &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人(计生主任)、负责人(村书记、村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报所在乡镇卫生计生部门。
& & &&3.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复审和信息系统录入。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对村(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依据国资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及隶属关系分类,进行人员信息系统录入。同时,导入经国资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信息。最后,由审核人(计生专干)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人名册及材料报县卫计局进行数据汇总。
& & &&4.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协调国资、人社等部门认定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按照中直、省直、市属、县区属进行汇总分类,并与经国资部门审核的相关企业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信息和人社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筛选,确定发放人员。经国资、人社等部门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县卫计局将人员名单、资金测算等数据信息上报给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并上报市卫计委。
& & &&5.资金发放。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应的人数、标准和资金配比,将日以前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日以后退休人员退补费的发放工作,随退休工资填写《抚顺市关停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每月10元标准)》,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 &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 & &&为推进我县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退补费问题的解决,更好地协调开展工作,成立退补费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县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维稳办、县信访局、经服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国资办、县社保分局、县绩效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乡镇政府、相关企业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计局局长担任。县政府为辖区内落实协调解决退补费问题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为本单位及隶属本单位下属企业解决退补费问题的责任主体。
& & &&具体职责分工:
& & &&县维稳办:负责维稳工作。
& &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调处、督办和研判工作。
& &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提供人员信息。
& & &&县民政局:负责对关停企业退休人员婚姻情况、子女领养情况进行认定。
& &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做好预算决算,确保退补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 &&县人社局、社保分局:负责将2016年以前的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退补费纳入社保系统统一发放,提供所有关停企业退休人员信息;2017年以后退休的,随退休手续填写《抚顺市关停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每月10元标准)》,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 & &&县卫计局: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做好申领人员身份认定、登记、审核、数据统计、存档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汇总数据向市卫计委、县财政提供相关资料。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全县非民营企业名单及注(吊)销企业名单。
& & &&县法制办:负责法律咨询、指导等工作。
& & &&县国资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服局:负责对企业隶属关系,企业关停、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的具体时间、是否发放退补费等情况进行认定、审核、监督、汇总并提供上述企业及其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名单。
& & &&县绩效管理中心:负责将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落实退补费工作纳入全县绩效目标管理系统进行考核。
& &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享受退补费人员按属地进行登记、审核把关、信息录入、汇总上报数据信息、存档、稳控及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 & &&各相关企业:负责企业及原隶属于企业的职工退补费人员核定、资金筹措发放、稳控等工作,并提供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名单。
& & &&县政府相关部门(历史上曾经拥有下属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当时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现状进行确认,并提供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名单。
& & &&八、监督考核
& & &&(一)将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落实退补费工作情况纳入全县绩效目标管理系统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因审核确认错误致使多报、漏报问题严重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退补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九、工作要求
& &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退补费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 & &&(二)建立机制,统一归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做到一人一档,按年度统一存档,永久保存。
& & &&(三)统一政策,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政策条件规定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实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做到有序开展,精准发放。
& &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县、乡(镇)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退补费发放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于晓辉(兼)任。
上一条:下一条:
浏览者发表:最多200字
验 证 码: * 必填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抚顺卫计局
您的位置:首页--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