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分项限额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什么原则

交强险:应否分项设限额?差距有多大?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刘纯来
  如今,包括青岛在内的许多城市都已实施交强险分项赔付原则。
  自今年6月10日起,青岛市各级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案件,开始实施在总的责任险限额内分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分项赔付判决,且每项赔付都有最高限额。这样做的好处是
,“有利于确定总体赔偿额度,可以减少赔偿数额认定的不确定性”。
  然而,近日记者了解到,由于分项理赔时医疗费用和车损份额较低,甚至有受伤司机因治疗费用大大超过限额而不得不自掏腰包。对此,不少车主质疑交强险分项赔付只是考虑了保险公司的利益,纷纷开始怀念此前的“不分项赔付”……
  ■算账
  分项与不分项差距有多大?
  按照以前的审判意见,如果受害人包括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不超过交强险限额12.2万元,这部分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按照新的分项赔付标准,法院将首先查明肇事司机有无责任,如果肇事司机有责,保险公司在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司机无责,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比如,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行人受伤后医疗费用达10万元。经交警查明,行人负全部责任,因此按照新的通知意见,保险公司最多只承担1000元医疗费,其余损失部分由行人自担。而在以前,行人有可能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赔付款。
  现象――
  医疗费最多赔一万若不够当事人自补
以前行人遇车祸受伤,可在交强险12.2万元范围内给予赔付,超出部分则按司机与行人双方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这基本能满足受害人的治疗需要。”莱西法院一法官坦言,不过,在实施交强险分项赔付之后,这种情形被改变了。
  医疗费赔付有了“上限”
  今年7月的一天,在城阳区王沙路上发生了一起。当时,王某骑着无牌摩托车左转弯,与李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在一起,王某当场被撞伤,两车均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驾驶无牌车转弯时没有让行直行车,属违法行为。同时,李某车辆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速行车也属于违法驾车。据此,警方认定“双方过错对等,因此承担的同等责任”。
  记者了解到,王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
2.5万元。由于大客车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这就意味着,治愈出院的王某有一个高达15000元的医疗费缺口。最终,按照同等责任划分,法院判决其中一半由受害人王某自行承担。
  今年5月的一天,在即墨市烟青路上,袁某驾驶的车辆与兰某驾驶的车辆也发生了,导致兰某车辆损坏。车辆维修费、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加上停车费等,兰某总共花费了6000余元。
  根据交警认定 ,袁某承担的全部责任,兰某不承担责任。不过,按照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分项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只承担了其中2000元的赔付责任。所以袁某一方担负了其余4000余元的赔付责任。
  “分项赔付对当事人不利”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明显过低,如果双方损失过大
,达到数万元,只能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实行分担,而分项判决前,法院可判决保险机构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内、不分责任进行赔付。”对于袁某造成的,本市某法院法官张先生这样分析。
  “我从一开始就不赞成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判决,肯定对当事人不利!”张法官自己也是一名车主,他私下里向记者表示,自己从内心里希望交强险不实行分项判决。这是因为,“分项判决对车主和第三方都不利,尤其是医疗费用和车损两项赔付太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这一说法在记者随后的调查中得到印证。记者从部分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处了解到,通过对数起实施分项判决的情况看,分项赔付对受害人影响最大的就是经常造成医疗费用不足。按照交强险分项赔付规定 ,医疗费最高只有
1万元,而如今一般只要住进医院,医疗费通常都要超过这个数字,有些患者在领到这1万元的医疗费赔付后,甚至还要自行承担几万元的医疗费,对他们来说,这1万元钱赔付明显太少。
  争论――
  兼顾双方利益有多难?
  自日起推出的交强险,全称“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所以,在设立之初,交强险便被设定了“
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不过,保险机构纷纷表示,由于理赔数额大,它们都是在赔钱做。于是 ,诸多保险机构呼唤实行交强险分项赔付
,即在12.2万元的总赔偿额度内,从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三方面实行分项赔付 。如今,分项赔付已在青岛“
成行”,但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和受害人一方又坐不住了……
  只考虑了保险机构利益?
  事实上,如今实施的“分项赔付”及其限额标准,在《交强险条例》第23条中有明确规定。不过,此前法院判决大都依据《道路法》第76条执行,即“机动车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实施分项判决,有人认为这是“条例”斗不过“法”的明证。而如今依据《交强险条例》实行“分项赔付”,则被保险机构认为,这是交强险的“实至名归”。
  不过,在城阳私家车主张宏伟看来,分项赔付明显不利于车主和受害方
。在车祸中受伤,医疗费有时可能高达几万元甚至更多,“剩余的医疗费如果肇事方没有能力赔偿,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这合理吗?”
  山东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继武也持此观点。他认为,医疗费用赔偿金过低,对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极不公平,这“不符合设立交强险的本意”。
  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赵佳民则表示,此前的“不分项”扩大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导致赔付过多,而设立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中的人身安全,而非保障中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可通过商业险额外保障”。
  以前保险公司真的赔钱?
  “分项赔付实施后出现的赔付数额低,甚至难以满足受害人治疗费用的局限性,已经摆在了公众面前,而本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又面临亏损,如何兼顾的确很难……”青岛市保监局一人士认为,如果要提高赔付标准,那么,投保费用也应提高。
  但有车主质疑,青岛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是个“谜”,保险机构自称亏损,那具体亏损数额究竟是多少?这总不能由保险公司一方说了算,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公布,这样才能让人口服心服。如果继续声称“商业机密不便公开”,那会更加造成误解。不过,市保监局一人士称,本市保险公司没有权力披露信息,需要国家保监会进行公布。
  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翠英认为,交强险相关规定已实行多年,现在的社会环境较以前发生了重大变化,建议保险机构提高交强险承保限额,尤其是增加医疗费限额和车损限额。
  建议――
  多投商业险可分担风险
  从目前全市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情况看,多数有关交强险赔付的案件标的额较小,中全部责任居多,涉及到受害人损害大的案件相对较少。
  “但是,一旦遇到重大,当事人伤情越严重、或者车辆受损越严重,就意味着双方自掏腰包费用就越多 。”黄岛法院一法官分析说。
  那么,这该如何解决?不少接受采访的法官表示,随着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增大,私家车愈来愈多,发生的几率提高,机动车所有人不要图省事只投交强险,应该同时多投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旦遇到较大,即使交强险赔付太低,也可由商业险进行赔付,降低损害,有利于保障个人权益。
  以前,本市法院采用“不分项判决”来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保险公司则强烈要求依据《交强险条例》的“分项原则”实现“不盈利不亏损”目标,经过各保险机构“据理力争”,包括青岛在内的不少城市的法院均已实施分项判决,然而这又引发保险赔付款不足的新问题。这种尴尬又该如何解决?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称,可采取交强险费率区域化来化解难题。而青岛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指出,目前交强险是国家统一标准,尚未实施区域化费率,也就是说,青岛不可能单独调整交强险费率。
  不过,目前保险业界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实施“交强险区域化费率”的声音。该观点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路况、车辆数目、人员收入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区应根据本地情况实施不同的交强险费率。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制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谈的就是这个问题。任建国在建议中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涉交强险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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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当按照分项责任限额赔偿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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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制及法定免责事由
&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保险。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被保险人不限于在保险单上的显名的人,只要被保险的机动车肇事,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就需赔偿,对于驾驶车辆的人是否被保险人在所不问;而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分项责任限额制,目前的限额标准是,每次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完全赔偿,而不问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  对于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仅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中国保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对交强险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成为各保险公司制作交强险格式保险合同的依据。但《条款》第一条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即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不应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 & &如果您感觉这篇文章对您有用,您可以收藏本篇文章,如果您需要聘请济南律师,请到中顾济南律师网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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