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上海小企业欠薪保障金费用要支付吗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导语:年底了,遇到欠薪的企业怎么办?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申请欠薪保障金。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规定数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拨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监督)
  上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欠薪保障费的征缴、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征缴
  第九条 (征缴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工作。
  第十条 (缴费主体)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缴费的标准和数额)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第十二条 (缴费的调整与公布)
  根据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标准或者暂停征缴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垫付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二)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第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四)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
  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需要垫付欠薪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期限)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第十七条 (审核与垫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垫付的,不影响申请人根据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欠薪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协助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了解有关欠薪情况时,申请人、欠薪企业以及有关的机构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垫付标准)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第五章 追偿
  第二十条 (欠薪追偿权的转移)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作出垫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垫付部分取得对企业的欠薪追偿权。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偿还义务)
  企业应当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济途径)
  企业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的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清算程序中的追偿)
  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垫付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等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并依法优先受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欠薪企业的查处)
  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不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欠薪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责任)
  以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骗取欠薪垫付款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与实施欠薪保障有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与审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和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调机制)
  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可以定期对本市欠薪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三十条 (表彰)
  企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印发的《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号)和日批转的《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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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用吗?
1355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企业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用吗?一些公司企业中的技术人员,在于用人单位时,上一般都规定了保密义务。因为某些工作内容涉及到公司的机密,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公司请求支付保密费吗?企业应当支付吗?律师365小编就保密义务和保密费相关问题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一、劳动合同期间保密费的支付问题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即使不签订,劳动者也必须承担保守的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没有必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保密费。这种说法对不对呢?事实上,我国立法上并未直接规定员工的法定保密义务。关于的最主要的规定,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言外之意,如果是正当获知的就没有法定保密义务。另外,《》中规定的缔约附随义务也经常会被认为是劳动合同期内保密义务的“法定”来源,不过,这主要是针对商业交易场合对交易双方的一种行为约束,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缔约行为显然并非通常意义下的平等交易。因而,当员工正当获知商业秘密,又不存在《合同法》中缔约附随义务时,依现行法律就不负法定保密义务。或许正是出于上述考虑,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都规定,若企业不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将自行终止。所幸,由于这些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层次与地域限制所限,我们不必有太多的顾忌。但是,更多的立法采取了相反的立场。日刚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即为一例,在其中第23条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中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则只字未提。在《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3条中,对于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限定,包括:“保密内容与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同样也没有把保密费事宜作为必须约定的内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未得到企业支付的分文保密费甚至根本就没有签订过任何保密协议的劳动者,也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另外,有不少企业的保密协议中并无关于保密费的约定,或者约定“双方确认,每月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报酬”,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一般也都将类似的协议作为有效来处理。仅仅分析到这一步,对于只是想要得到第一个问题正确答案来说,已经足够了,那就是:企业完全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不支付任何保密费――这种做法至少是不违法的。按照“法无禁止皆自由”的私法原则,法律不能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后的这个结果做出否定性评价。但是,这一结论无助于我们就同一话题的继续展开,也就是说,还没有能够给第二个问题的正确回答提供任何有意义的帮助。二、离职后保密费的支付是否必须鉴于国内相关的资料较少的客观情况,我们在对保密费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曾经尝试过从国外的相关立法中寻找理论上的支撑,但出人意料的是,查遍几个主要的法域包括英、美、德、意、日等国家及WTO的相关立法资料,竟然找不到一点关于商业秘密“保密费”的规定。鉴于商业秘密这个完全的“舶来品”属性,对于以继受外国法为主的中国来说,在法制更为先进的国家中竟然找不到任何关于“保密费”的先例,这一现象是极不正常的。在向一位熟悉的研究国外知识产权法的专家请教时,他对我们的问题也感到困惑,但他的一句话却成了我们得出结论的一个重要契机:“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来就是一种对世权利,何必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呢?”可谓是一语道破天机!如果商业秘密的本质就是绝对权利的话,法律的确没有必要直接规定保护商业秘密这一行为义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径直追究即可。如果只有支付保密费才可使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话,那就否定了商业秘密本身的权利属性。因此,问题的根本正在于:商业秘密是权利吗?如果承认商业秘密权,权利人应享有正面的权利,即从权利人处知悉(包括正当、不正当)商业秘密的人应向权利人承担法定保密义务,义务的存续期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与其存在期间相一致,非法定事由或权利人放弃,不得免除。对此,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理由在于:1、我国“入世”必须遵守的TRIPS协议在第一部分明文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2、1997年《》在第2编第3章第7节中明文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显然是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3、近年来,国内在立法、司法和理论上都倾向于把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看待。这样一来,就完全解决了本文所提出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对于离职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企业根本无须支付任何保密费用。原因在于,既然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一种知识产权,那么就应当得到权利人之外任何不特定他人的尊重,尊重的方式就是不得以不正当的形式获取、披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劳动者来说,其理所当然地负有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期限仅与商业秘密的存在与否相关,与劳动者在职还是离职其实并无关系。既然保密义务是基于商业秘密的绝对权利属性而派生的法定义务,那么,是不是说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就是多余的了?当然不是。前面我们曾经分析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如果缺少了保密措施,即使满足了其他所有的实用性、价值性、新颖性要求,也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只有“权利”才配得上的法定保护。与员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来确认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不是商业秘密,正是企业对其特有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在这个意义上看,没有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商业秘密,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保密义务了,但这不能理解为保密义务源自于保密协议,保密义务只能来自于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只要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就有义务不去侵犯它,无论企业有没有专门为此支付保密费,也无论该员工在职还是离职。三、保密费的标准及支付如上所述,关于保密费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作统一、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此规定也各不相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没有对保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规定。《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解除、的劳动者仍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原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保密补偿费,保密补偿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领取保密补偿费,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此条规定也未对保密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保密补偿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作出约定。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保密义务和保密费用的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甚至可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保密,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费用。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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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的欠薪保障费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缴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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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加薪踏上快车道
有此证,升职加薪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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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大-上国会强强联手
全球23强,免联考
看网上说只有小企业才交的,这是什么样的收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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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设立小企业欠薪保障金?
答:近年来,本市小企业发展迅速。小企业对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有很大的贡献。但是受规模和资金制约,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破产、歇业以及业主逃匿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而欠付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往往引发社会矛盾。1999年,市政府开始探索实施“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由政府介入,采用社会共济的方式解决因欠薪而发生的劳资矛盾,畅通小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渠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问:欠薪保障金有哪些协调管理机构?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负责欠薪保障金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欠薪保障金委员会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等组成。
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欠薪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及追偿。保障金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保障费征收工作具体委托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欠薪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问:哪些企业应当缴纳欠薪保障费?
答:本市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虽人数在300人及其以下,但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为: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2.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企业因情况变化而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可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确认手续而被收取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保障金办公室填写申请退还表格,经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
问:每户企业应当缴纳多少欠薪保障费?
答:每户企业每年只须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标准是一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以2004年为例,一户企业最高只须缴纳1847元。
具体缴费标准参见下表:
企业类型 缴费标准 今年缴费标准
用工≤100人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108.2元
100人&用工≤200人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1477.6元
用工&200人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1847元
当年新设立的企业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554.1元
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问:欠薪保障金垫付哪些项目,一次性垫付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1.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2.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给予欠薪垫付的,保障金办公室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其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发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核发数额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均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每户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问:申请欠薪保障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问:如何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
答:申请欠薪垫付办法如下: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凭证;
4.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书或清算报告;
5.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偿还垫付欠薪的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由人民法院出面并提供下列材料,作为企业或职工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凭据:
1.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金办公室给予垫付欠薪的函件;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生效的裁判文书;
4.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使用欠薪保障金的,由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证明。
保障金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问:欠薪垫付是如何拨付给申请单位的?
答: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清算组织指定的专用帐户,由清算组织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由法院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垫付款项,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指定的帐户,由该部门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发放单位在收到拨付垫款后应于十日内发放完毕,并在发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凭证送交保障金办公室。
问:垫付的欠薪保障金是否需偿还?
答:申请垫付人有责任按规定和承诺的期限偿还垫款。接受欠薪垫款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将所欠款项一次划入保障金办公室指定的帐户: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在企业清偿中,应将欠薪垫款列入优先清偿顺序。在资产变现后三天内,清算组织应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所欠垫款;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隐匿的企业,人民法院应按执行所得,优先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欠薪垫款;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接受欠薪垫款的,处理事件责任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欠薪垫款。
保障金办公室负责对欠薪垫款的追偿。保障金办公室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具体追偿事宜。
问:无法偿还欠薪垫款时怎么办?
答:企业因资产不足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全部或部分偿还欠薪垫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经保障金办公室提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予以确认:
一、清算组织应提供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方案;
二、人民法院应出具终结执行的证明文书;
三、重大突发事件责任部门应提供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是一项利国利民、稳定社会的新措施,本市有关企业应按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恪尽社会义务,按时主动地缴纳欠薪保障费。广大职工也应依法做好自身的维权工作,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及民主管理机制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一旦因企业破产、歇业或业主隐匿而导致欠薪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合法合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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