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类商标专用权期限权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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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分类45类
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2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灯芯。
第5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5类乐器。
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清,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2的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类缆,绳,网,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23类纺织用纱、线。
第24类本类主要包括纺织品和罩布。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26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31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电信。
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45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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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项目内容法条15日邮寄送达商标局或商评委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条例10.2电子送达商标局或商评委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条例10.2驳回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法34异议复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法35.3无效宣告复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法44.2撤销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法5430日公告送达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条例10.2驳回复审诉讼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34异议复审诉讼被异议人对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35无效宣告复审诉讼当事人对商评委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44.2维持或无效诉讼当事人对商评委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44.3及45.2撤销复审诉讼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商标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45补正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条例18.2及条例40.2在先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条例19异议答辩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条例27.1异议答辩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条例45.3补正商评委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条例57.2答辩商评委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条例582个月提交证据有商标法第4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条例663个月国外优先权要求国外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商标法25.2国内优先权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法26.2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33商标异议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33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条例45驳回复审决定延长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商标法34初审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商标法36.2宣告无效决定延长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商标法44.2宣告无效裁定延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商标法44.3撤三决定延长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商标法49撤销复审决定延长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商标法54补充证据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条例27.2领土延伸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条例43商标转让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条例47.2补充证据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评委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条例596个月及12个月国外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25.1国内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26.1商标异议决定延长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法35.1商标异议决定延长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法35.3宽展期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法40宽展期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条例46商标代理商标局、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68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评委应当恢复受理。条例909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商标法2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34商标无效复审决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法44.2商标无效裁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法44.3撤三决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商标法49.2撤销复审决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法543年撤三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49.2举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64.1撤销国际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条例49.1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有商标法第4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条例66商标使用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条例925年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45.1行政处罚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商标法60无效宣告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评委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条例49.310年商标权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39续展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商标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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