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实缴和认缴需要实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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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
  记者 周雁 通讯员 颜奇  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实施,昨日宁波市工商局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其中,企业注册资本由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给企业减轻了经济以及办事程序上的诸多成本;技术以及知识产权可全额出资的举措,更将激发社会的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活力。  节约登记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灵活性  下月起,我市将全面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不仅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还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此外,“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等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继续实行,为企业登记提供便利。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能为企业操作带来诸多实际便利。”宁波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首先,节约了企业的登记成本,少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的环节,经费节约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万元。其次,节约了企业的登记时间,原来企业设立、增资,需要寻找一家银行开户,将钱缴入开户银行后,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验资,然后出具验资报告,再与其他的申请材料一起申报登记,一整套程序走下来,一般最快也需要3~10天时间。改革后,企业只要将最基本的申报材料准备好,基本当天就可完成全部手续。最后,企业资金的使用更加具有灵活性,原来注册资本金必须缴入指定账户,这限制了企业资金的流转,而改革后,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技术或知识产权可全额出资,激发创新活力  关于企业注册资本,在以往的规定中,有“最低30%是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而改革后,技术或知识产权可100%出资。出资以及出资的比例问题,全部由企业决定,企业可以直接投入货币,也可以投入土地、设备等其他资产,扩大了企业投资的自主权,政府不再进行干预。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项规定也是对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的鼓励:原来对注册资本和比例进行限定,使一些无资金但有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投资人无法创业,必须通过融资或寻找投资人来实现。改革后,有技术或知识产权就有了自己独立创业的可能,有技术的人就可以自己投入较少的资金来创业或将技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这将激发社会的创业和就业活力,助推科技生产力的发展。  新闻解析  “一元公司”理论上可行 现实中难操作  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定,“一元公司”是否会泛滥?昨天,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看法是,“一元公司”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一元公司”看上去很美  “注册资本是公司据以运营的货币和资产等条件。公司成立运营必须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实际上1元钱无法支撑公司的运营,交易对象也可能对这类公司的信用会有一定的怀疑。”该负责人说,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认缴出资1万元,承担的就是1万元的有限责任,认缴100万元,承担的是100万元的责任。  另外,国家对文物拍卖、认证机构、快递等一些特定的行业,还是有最低注册资本认缴的要求。而对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一些资本要求高的特殊行业,仍然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  投资人应理性作出认缴承诺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后,是不是就不用再缴纳注册资本了?认缴多少资本是否可以随心所欲?  对于这些企业最关心的话题,市工商部门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认缴资本并不等于不缴出资。实行认缴制后,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公司股东还是要缴纳注册资本的,只是不再像原来一样进行强制性规定并要求限期缴纳,自由度会更大,缴纳的时间由企业通过章程自主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  如果有的企业需要用注册资本金来体现其实力,还是可以选择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实缴,但这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企业信息申报上进行体现。  工商部门提醒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一定要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按照公司经营的客观需要和自己的实力,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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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等于“不用缴”吗
去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推进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程,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公司设立从此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对于新 的制度,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股东的责任
1.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 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己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 考虑到自身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
2. 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删除的只是“实收”资本这一在“时间上”的概念或含 义。
3.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 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又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表明,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宪法”的地位又一次凸显出来,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过去“怀疑”或“假 想敌”的观念也开始改变,认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记载,并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这是社会或者说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4. 新《公司法》制定的注册资本制度仍然对某类某行业的公司采用“实缴”制度,废除最低 实缴资本的数额,只是为了支持创业投资,而从制度创新的意义上来说则更丰富了注册资本缴纳的方式,也就是说,新《公司法》施行注册资本缴纳的“双轨制”。由此可见,“认缴 制”不是“空头支票”,公司股东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比例及数额;各自出资的方式,是现金、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可当作产权物化的 资产;各个股东自主约定后统一的出资期限。
5. 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 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 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6. 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 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
“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认缴制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
1. 对债权人的影响
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经过‘‘验资”的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是衡量企业规模和实力的一项重要标准,虽然并不确切但对於与其交易的其他业来说,至少具有参考意义。但在认缴 制下,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外人难以确定;更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故而,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风险难以把控,会 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不确定因素的増加。但从好的方面来说,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权。若届时公司无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透 过公司行使代位权和追索权,将债务人直接转变为股东。比起实缴制下债权人需要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方可能将股东变成债务人。反言之,作为股东,实际上的责 任并没有减轻了。
2. 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对于股东来说,持有公司股权将会获得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同时承担足额出资等义务。在实缴制下,股权的转让比较明确:购买股权的人将获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 认缴制的实施,会大量产生股东认缴还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期间转让股权的情况。无论是老股东还是新股东以及其他的股东,都需要慎重对待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新股东取得的股权是不完全的、存在瑕疵的,股权价值必然受到影响,在转让条件等方面应当给予考虑。
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包括转让方(卖方)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股 权转让的受让方(买方)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出资义务剥离 出来继续由卖方承担。因为涉及公司及其他股东权利,应当是不对买卖双方以外的人产生约
束力的。对于新股东而言,需要特别考虑这一风险。
因此,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就尚未履行的实缴义务的继续履行问题进行明确并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如果约定由老股东继续承担实缴义务时,可以考虑设定担保或者 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 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法”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容小觑。但却长期处于‘‘长在深闺无人识”的境况。很多企业甚至只是使用工商局的标准文本例行公事,一旦用时才发现聊胜 于无。
在认缴制下,股东的认缴义务通常在股东们的出资协议中体现。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设立后,应当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进行体现和确认,才能成为对公司的义务、产生公示的效力。 而出资期限、顺序、相应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的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组成和表决程序等,股东们拥有非常大的自由设定的空间,当然,最终仍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体现,才能 发生预期的效力和作用。
总之,随着相关法律和政府管制的放松,公司投资人和管理者获得了更宽广和自由的空间, 但同时也对他们的风险意识和控制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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