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油菜花没低保的租住廉租房要五块钱一个平方啊?

江西廉租房住户:有人开高档车抽芙蓉王住保障房_中新网江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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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廉租房住户:有人开高档车抽芙蓉王住保障房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去年有5.89万户家庭隐瞒收入、住房等信息通过审核或应退出未退出,违规享受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6046.25万元、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3.77万套,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或用于单位办公、对外出租经营等。
建设保障房,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绝不能让最应该入住的中低收入者被挡在门外。如何有效堵住保障房分配准入、公示、管理、退出等环节的漏洞,确保这一民生政策扎实落地?请关注本期“民生视线”的报道。
“开着高档车,抽着芙蓉王,住着保障房”
骗住保障房成“顽疾”
“住保障房的可不一定都是低收入群体。我身边就有人开着高档车,抽着芙蓉王,住着保障房。还有一个朋友,弄到了三套保障房,自己住一套,两套转租出去。像我这样收入低、又没啥门路的,老老实实排队分到一套保障房,反倒挺不容易。”江西省廉租房住户宋先生向记者抱怨。
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一环,主要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其中租赁型保障房,又称,国家给保障对象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出售型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售价低于市场价格,转卖时需满足一定条件以弥补价差。
保障房分配、使用不合规现象并非个例,已成为年年禁止、年年复发的“顽疾”。“十二五”期间,我国共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4013万套,有上亿群众迁入新居。但这之中,也混入了骗房、骗补者,违规占用住房保障公共资源,并从中获利。审计数据表明,2015年贵州省共有1238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559套,安徽省违规分配保障性住房1899套,湖南省湘乡等32个县市1446户保障对象未按规定及时退出,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464套,违规领取货币补贴146.03万元。
不仅如此,一些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保障房的人,还将其违规转租、转售。在记者走访北京市通州区工具厂公租房、燕保·梨园家园公租房、大方居项目的过程中,就有一些住户反映,身边仍然存在保障房转租的现象。
“按规定,低保户家庭一个月三十多元、五十多元租金即可租住。可有些不是低保户的人违规骗租后,转手再把房子租出去,租金1500元左右,这样就赚了差价。”一位住在北京大方居廉租房的住户对记者说,“刚开始有人上门查,后来很少查了,就是要求住户每半年自己去填一个收入表,看收入是不是超过了标准。”
除了个人对个人的私下违规转租,有的保障房还被出租、出售给社会机构使用。如湖北省荆门市112套公共租赁住房被县经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用作临时办公用房;山东省潍坊市40套公共租赁住房被整体出租给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类似的问题被审计署一一点出,要求整改。
套利有空间,制度有漏洞,监管不作为,违规成本低
违规分配“绿灯”多
38.9元,是北京市通州区低保户舒海燕一个月的房租。这套40平方米左右的一居室是她2011年申请到的廉租房,租金远低于同小区同户型(六七十平方米)2500元—2800元的市场价。“保障房本质上属于福利住房,客观上是住房市场的价值洼地,会形成套利的空间。也就是说购买价或租金相对低廉,一旦出售或转租带来的收益是可观的。”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套利空间的存在造成了一些漏洞。
制度的不完善为套利提供了可能。一方面,《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还在立法过程中,尚未出台。“目前对于骗房骗补行为处罚的力度、执法的依据,缺少更权威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薄弱也会造成保障房违规现象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刘卫民说。另一方面,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畅,使得对保障房申请对象准入退出、收入变化等的动态管理有一定难度。此外,保障房审核机制虽然总体上比较严,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容易有机可乘。“比如说隐瞒收入就比较容易操作。目前对申报者工资收入的审核较严,但对资产收入等信息却疏于核实,造成部分申请人的实际收入和申报额度有很大差距。”严跃进说。
基层监管手段有限,人员又不足,常导致监管力不从心,助长了骗房骗补的不正之风。刘卫民说:“比如县一级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那么几个人,管那么多项目,行政监管能力相对薄弱。”除了客观因素,监管方面也存在主观不作为。虽然多数地区都实行“三审两公示”的制度,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并未严格执行,“只要社区居委会通过了初审,把申请表交上去基本就没问题了,街道办和上级的房管部门不会再下去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北京市通州区燕保·梨园家园公租房小区,虽然小区门口贴着“公租房小区中介免入”的告示,单元楼下也安有“禁止将公租房分租、转租、转借,违法必究”的警示栏,但是小区住户告诉记者,转租转借现象依然存在,“有人跟公租房管理服务中心反映过,其实他们了解的情况,比我们都要清楚,可就是不管。”
违规成本低也使得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申请一个再说,大不了交点钱把房退了”,甚至不惜通过隐瞒虚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的,限期退回住房,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000元的罚款相较每年几万元的房租收入不值一提,让不少人敢“顶风”抢搭福利便车。相比而言,香港公共租住房屋的住户,如不准确填写收入及资产申报表,可判最高罚款5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香港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违规成本远高于内地。
阻断牟利链条,强化监管执法,提高违规成本
优先保障困难家庭
保障房的建设初衷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如何将保障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
随着住房市场供求总体走向平衡,打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间的通道,由“补砖头”变为“补人头”,既能减轻去库存压力,也有利于完善分配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所谓“补人头”就是不再分配实物住房,而是按市场价格,对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让其到市场上寻求房源。这既能解决保障房选址偏远、申请人住职分离的老问题,也方便在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及时退出,更阻断了转租保障房的利益链条。
“重点还是优化制度安排,比如现在有些地方在进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随着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对补贴进行动态调整。以北京市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为例,根据人均月收入不同,补贴比例分为六档,10%—95%不等。当保障对象收入超过了标准,就停发补贴直至退出。”刘卫民认为,虽然这种做法会产生一定的行政成本,但提高了保障房的分配和使用效率,值得推广。
加强保障房的后期管理,同样重要。虽然一些地区出台通知,要求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走访检查,对保障性住房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询访等,但一些地方只是贴了通知应付了事,并没有进行入户调查。专家建议,应建立专门的举报奖励经费,以社会监管弥补部门监管的不足,同时,也应加大对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惩处力度,敦促有关部门将工作重心从“建”转到“管”。
提高骗房者的违规成本也至关重要。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高喜善认为,有关部门宜通过修订制度,对违规人员按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的罚款了事。“对于申请资格只是比保障房要求条件略高一点,且确实没有住房的骗购骗租者,罚款处理即可;但对于家里已有数套住房还骗购骗租的,应该严格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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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县城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第一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 不能参加第一批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的再参加第二批廉租住房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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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2010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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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二、什么是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50平方米以下、收取低租金的一种住房。我市目前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一)货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三、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四、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五、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别是多少?
答: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六、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为:市东宝区龙泉、泉口街道办事处,掇刀区白庙、掇刀石街道办事处,荆门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另加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城区区域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七、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可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如:
1、廉租房。2012年度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在7440元以下。
2、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至2010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在13936元以下。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在中心城区无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廉租住房。如2012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在14平方米以下。
2、经济适用住房。如2010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在20.9平方米以下。
(四)未享受政府住房保障(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达到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家庭也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父母有房子,子女已成家,仍与父母同住,属于低收入范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8平方米以下的(市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33平方米的60%),或者借住父母单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子女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2、父母有房子,子女未成家,超过30岁以上的,没有独立户口,属于低收入范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8平方米以下的(市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33平方米的60%),或者借住父母单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子女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3、父母没有房子,借住在子女家中,父母、子女均属于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8平方米以下的(市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33平方米的60%),或者借住子女单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父母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4、自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住房,但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事故等特殊原因,已将自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上市出售的,持原产权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5、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价格高于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1、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的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差额计发;无房家庭按14平方米计发.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5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4元。
九、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人口怎样确定?
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口,计算为家庭住房保障人口: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除上述人口外,因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暂时落在他处的配偶、子女也计算为家庭住房保障人口。&&&&&&&&&&&&&&&&&&&&&&&&&&&&&&&&&&&&&&&&&&&&&&&&&&&&&&&&&&&&&&&&&&&&&&&&&&&&&&&&&&&&&&&&&&&&&& &&&&&&&&&&&&&&&&&&&&&&&&&&&&&&&&&&&&&&&&&&&&&&&&&&&&&&&&&&&&&&&&&&&&&&&&&&&&&&&&&&&&&&&&&&&&&&&&&&&&&&&&&&&&&&&&&&&&&&&&&&&&&&&&&&&&&&&&&&&&&&&&&&&&&&&&&&&&&&&&&&&&&&&&&&&&&&&&&&&&&&&&&&&&&&&&&&&&&&&&&&&&&&&&&&&&&&&&&&&&&&&&&&&&&&&
十、哪些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1、户口迁入荆门市中心城区或中心城区居住不足一年的(2012年1月1日以后);
2、201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3、虽无自有住房,但有可经营用房的;
4、因离婚,法院判决或双方商定自有房屋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住在现住房的;
5、因离婚,法院判决或双方商定自有房屋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房,离婚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以后的;
6、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7、因房屋征收(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实行货币补偿的;
8、自建、已购住房,或接收遗产、捐赠住房,未办理房产证的;
9、租住公有住房租赁价格低于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的;
10、其他情形的。
十一、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分摊人口怎样确认?
答:申请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除了住房保障人口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分摊人口:
1、农业户口、实际共同居住的配偶及子女;
2、原同一户口簿内的现役义务兵;
3、原同一户口簿内的现服刑人员;
4、原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中在校大中专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分摊人口:
1、亲友的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暂时挂靠户口以及其他空挂户口的;
2、户口从异地迁来不足一年的(2012年1月1日后迁入的)。
十二、怎样理解家庭成员中的住房保障人口和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答:举例说明。某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其户口簿上有3人:户主、子女和一名在此地入学空挂户口的亲友的子女。家中实际长期共同居住的共3人:户主、子女和农业户口的配偶。按政策规定计算,一是该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2人(户主和子女),二是该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数为3人(即加上配偶减去空挂户口后为户主、子女、配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9平方米(27㎡&3人=9㎡),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十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怎样确认?
答: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现为使用面积的,乘以系数1.25则为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自有住房面积&现住房面积分摊人数
十四、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十五、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办理程序?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应当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审查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初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社、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认定资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准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六、如何续租保障性住房?
答: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和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十七、如何退租和转让保障性住房?
答:(一)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2、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4、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6、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障对象想转让已购买的保障房的,需自购买保障性住房之日起满五年,报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转让。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
1、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3、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4、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申请和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及违反规定后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一)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三)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
(四)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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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去年有5.89万户家庭隐瞒收入、住房等信息通过审核或应退出未退出,违规享受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6046.25万元、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3.77万套,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或用于单位办公、对外出租经营等。
建设保障房,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绝不能让最应该入住的中低收入者被挡在门外。如何有效堵住保障房分配准入、公示、管理、退出等环节的漏洞,确保这一民生政策扎实落地?请关注本期“民生视线”的报道。
“开着高档车,抽着芙蓉王,住着保障房”
骗住保障房成“顽疾”
“住保障房的可不一定都是低收入群体。我身边就有人开着高档车,抽着芙蓉王,住着保障房。还有一个朋友,弄到了三套保障房,自己住一套,两套转租出去。像我这样收入低、又没啥门路的,老老实实排队分到一套保障房,反倒挺不容易。”江西省廉租房住户宋先生向记者抱怨。
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一环,主要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其中租赁型保障房,又称,国家给保障对象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出售型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售价低于市场价格,转卖时需满足一定条件以弥补价差。
保障房分配、使用不合规现象并非个例,已成为年年禁止、年年复发的“顽疾”。“十二五”期间,我国共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4013万套,有上亿群众迁入新居。但这之中,也混入了骗房、骗补者,违规占用住房保障公共资源,并从中获利。审计数据表明,2015年贵州省共有1238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559套,安徽省违规分配保障性住房1899套,湖南省湘乡等32个县市1446户保障对象未按规定及时退出,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464套,违规领取货币补贴146.03万元。
不仅如此,一些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保障房的人,还将其违规转租、转售。在记者走访北京市通州区工具厂公租房、燕保·梨园家园公租房、大方居项目的过程中,就有一些住户反映,身边仍然存在保障房转租的现象。
“按规定,低保户家庭一个月三十多元、五十多元租金即可租住。可有些不是低保户的人违规骗租后,转手再把房子租出去,租金1500元左右,这样就赚了差价。”一位住在北京大方居廉租房的住户对记者说,“刚开始有人上门查,后来很少查了,就是要求住户每半年自己去填一个收入表,看收入是不是超过了标准。”
除了个人对个人的私下违规转租,有的保障房还被出租、出售给社会机构使用。如湖北省荆门市112套公共租赁住房被县经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用作临时办公用房;山东省潍坊市40套公共租赁住房被整体出租给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类似的问题被审计署一一点出,要求整改。
套利有空间,制度有漏洞,监管不作为,违规成本低
违规分配“绿灯”多
38.9元,是北京市通州区低保户舒海燕一个月的房租。这套40平方米左右的一居室是她2011年申请到的廉租房,租金远低于同小区同户型(六七十平方米)2500元—2800元的市场价。“保障房本质上属于福利住房,客观上是住房市场的价值洼地,会形成套利的空间。也就是说购买价或租金相对低廉,一旦出售或转租带来的收益是可观的。”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套利空间的存在造成了一些漏洞。
制度的不完善为套利提供了可能。一方面,《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还在立法过程中,尚未出台。“目前对于骗房骗补行为处罚的力度、执法的依据,缺少更权威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薄弱也会造成保障房违规现象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刘卫民说。另一方面,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畅,使得对保障房申请对象准入退出、收入变化等的动态管理有一定难度。此外,保障房审核机制虽然总体上比较严,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容易有机可乘。“比如说隐瞒收入就比较容易操作。目前对申报者工资收入的审核较严,但对资产收入等信息却疏于核实,造成部分申请人的实际收入和申报额度有很大差距。”严跃进说。
基层监管手段有限,人员又不足,常导致监管力不从心,助长了骗房骗补的不正之风。刘卫民说:“比如县一级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那么几个人,管那么多项目,行政监管能力相对薄弱。”除了客观因素,监管方面也存在主观不作为。虽然多数地区都实行“三审两公示”的制度,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并未严格执行,“只要社区居委会通过了初审,把申请表交上去基本就没问题了,街道办和上级的房管部门不会再下去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北京市通州区燕保·梨园家园公租房小区,虽然小区门口贴着“公租房小区中介免入”的告示,单元楼下也安有“禁止将公租房分租、转租、转借,违法必究”的警示栏,但是小区住户告诉记者,转租转借现象依然存在,“有人跟公租房管理服务中心反映过,其实他们了解的情况,比我们都要清楚,可就是不管。”
违规成本低也使得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申请一个再说,大不了交点钱把房退了”,甚至不惜通过隐瞒虚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的,限期退回住房,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000元的罚款相较每年几万元的房租收入不值一提,让不少人敢“顶风”抢搭福利便车。相比而言,香港公共租住房屋的住户,如不准确填写收入及资产申报表,可判最高罚款5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香港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违规成本远高于内地。
阻断牟利链条,强化监管执法,提高违规成本
优先保障困难家庭
保障房的建设初衷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如何将保障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
随着住房市场供求总体走向平衡,打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间的通道,由“补砖头”变为“补人头”,既能减轻去库存压力,也有利于完善分配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所谓“补人头”就是不再分配实物住房,而是按市场价格,对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让其到市场上寻求房源。这既能解决保障房选址偏远、申请人住职分离的老问题,也方便在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及时退出,更阻断了转租保障房的利益链条。
“重点还是优化制度安排,比如现在有些地方在进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随着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对补贴进行动态调整。以北京市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为例,根据人均月收入不同,补贴比例分为六档,10%—95%不等。当保障对象收入超过了标准,就停发补贴直至退出。”刘卫民认为,虽然这种做法会产生一定的行政成本,但提高了保障房的分配和使用效率,值得推广。
加强保障房的后期管理,同样重要。虽然一些地区出台通知,要求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走访检查,对保障性住房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询访等,但一些地方只是贴了通知应付了事,并没有进行入户调查。专家建议,应建立专门的举报奖励经费,以社会监管弥补部门监管的不足,同时,也应加大对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惩处力度,敦促有关部门将工作重心从“建”转到“管”。
提高骗房者的违规成本也至关重要。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高喜善认为,有关部门宜通过修订制度,对违规人员按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的罚款了事。“对于申请资格只是比保障房要求条件略高一点,且确实没有住房的骗购骗租者,罚款处理即可;但对于家里已有数套住房还骗购骗租的,应该严格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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