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的区别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浅析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阅读次数:6143 次
&&&&重整与重组制度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毕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
&&&&重组是一种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且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合约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重组案中,从开始到结束,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行为,法院从始至终没有介入。重整是破产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一种司法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2.参与的利益主体不同
&&&&从利益协调角度而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利益主体是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战略第三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考虑的则是全体利益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计划执行人以及债务人股东。在现实中,一家上市公司的摘牌,最大受害者是其股票的持有者——股东(他们中的中小股东往往是无辜的);还有上市公司的职工(面临失业);国有股权持有者考虑的是国有资产是否会因此流失;地方政府则寄希望于自己培育上市的公司,能够继续为本地区经济繁荣作出贡献,在政绩曲上不愿谱上上市公司退出的不协调之音;债权人,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债权泡沫破灭而无法收回,等等。一家上市公司维系着各方利益,有关各方无一例外地寄希望于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能够出现奇迹,再造往日之辉煌。
&&&&3.主导者不同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目前很多是大股东或政府主导,带有极强的行政干预色彩,而不是纯粹由市场主体来运作,所以资产重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国企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政府往往是上市公司的最大国有股股东,其作为民事主体身份完全有权利参与重组,但其除了行使股东权外,政府行使最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权利是它的行政权力,是一个以政府权力为核心的民事主体。这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必然使重组失去公正性,带来许多潜在的矛盾和风险。
&&&&法院在上市公司重整中起主要的监管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政府仅仅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到程序中来,其行为受到法院的监管,保证了重整程序的公正性。根据新《破产法》,重整计划草案须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需接受法院的监管,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渎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撤换。重整的上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计划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4.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一,对相关利益方的效力。重整计划对全体利益相关方均发生效力。对债务人,除重整计划规定的或法律承认的债权、担保权或股权外,免除其对其他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债权人和股东,以计划为限,非计划所承认的权利,不得向债务人请求。重组行为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协议的行为,具有私法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思想的体现。若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协议或履行该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对担保物权的效力。重整程序开始后,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但在重组行为中,重组协议的效力不及担保物,因此无法对抗担保债权,只要债权人想要行使担保物权的,其都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第三,对其他程序的法律效力。重整程序较其他程序具有优先性。重整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还优于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故当重整程序一经开始,不仅正在进行的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且还在进行的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当中止。但在重组行为进行时,不能阻止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当其他法律程序开始时,重组往往因无法进行而被迫中止。
&&&&综上所诉,我国的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完全不同于目前上市公司采取的重组行为。重组是一组普通的交易行为而非特殊制度框架下的整体行为,其经济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重整则是一种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为,它是围绕着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多方利益进行协调的过程,是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版权声明:凡注明“中国清算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欢迎媒体、网站和个人进行转载。如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首先,二者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其次,自主性不同。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再次,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2/3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平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德荣律师)
(责任编辑:HN666)
03/20 00:37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873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热门城市: & && &&
& && 在市场经济竞争规律下会出现一种叫破产的社会现象,而破产就要经过我国新规定的破产程序,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的与的区别是什么呢?它们在概念、申要条件和过程都各不相同,下面就带大家具体了解二者的区别。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二、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调整,以帮助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三、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四、二者过程的区别(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4)对的限制不同。根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五、二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综上所述,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虽然在概念,过程,申要条件及目的上都不一样,但二者都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都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大家在了解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后能对破产程序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依法的前提下保障自己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上就是律师
365为您进行的解答,希望你满意!延伸阅读:
无锡破产清算律师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破产清算法律百科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接下来,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热门法律百科
326331人看过 1 91945人看过 2 72044人看过 3 39580人看过 4 30349人看过 5 28482人看过 6 17954人看过 7 13375人看过 8
其他人正在看
11550次阅读 11285次阅读 10910次阅读 4214次阅读 3915次阅读 2834次阅读
破产清算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破产重整与重组的区别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破产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0|0|文档简介
总评分4.3|
浏览量27797
&&0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破产 重整的区别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