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信贷不良信用卡不良记录消除记录可以消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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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过桥借款”毁约事件的背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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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认识误区多 还钱销卡抹不去征信污点收藏
本报记者日前报道了客户查询征信系统时发现多项雷人情况,引起了多方关注,被誉为“经济身份证”的个人征信报告如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人对征信记录的录入和维护都似懂非懂。误区一 还钱销卡可消除不良记录?解答:五年之后再说此前,一位广州市民曾先生向媒体透露,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信用记录里出现了一笔呆账,导致他近三年跑遍各家银行都办不到一张信用卡。“如果有不良记录,基本上是很难从银行获批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并不能擅自更改征信报告,除非是还款后,等征信系统自动把五年前的记录消除。”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负责人黄先生表示。有市民表示,如果欠了款有污点,那么赶紧还上并马上销卡,是不是就可以连同不良记录一起消除掉?为此,黄先生表示,事实上,这种说法是不可行的,“和未激活的卡片一样,就算是销卡了,不良记录还是会保留五年。”“征信记录一旦有了污点,将影响日后的贷款、信用卡审批等一系列的问题。此外,公积金贷款的逾期也会自动纳入征信系统内。”黄先生告诉记者。误区二 办卡不激活 多办几张没问题?解答:不激活也入征信系统 影响其他信用卡审核一位网友表示,近期其在网上查了下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自己曾在被学校隐瞒的情况下办了一张信用卡的记录。近日媒体也报道了多单“幽灵卡”事件。前几年,各家银行都在拼命发卡,导致多家银行的业务员通过各种方式拉客户办卡。还有不少客户“帮人”的心态,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开了不少信用卡,但多数人都以为申请了卡不激活就没问题。事实上,这些申请了但没有激活的卡一样会出现在征信系统内,还很有可能影响日后申请信用卡的审核。“比如说,一位客户已经办了A银行的信用卡,就算是没有开通,其再申请B银行的信用卡时,B银行如果发现该客户名下的信用卡太多,将影响B银行对其发卡的审核和额度的审批。”误区三 三天忘还钱 马上入征信?解答:有一定的缓冲期 超过就自动上报昨日,网友“射手海豚”在微博发出疑问:“卡贷忘还了一周,只有一千多元,今天已经还上了,会在征信记录里留下不良记录么?”记者了解到,一般来说,贷款还款逾期一旦有超过2个月以上的话,再办理贷款、信用卡之类的就有麻烦,如果连续逾期超过90天,则直接进入征信系统黑名单。某股份制银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人士李先生也表示,事实上,银行也不会在逾期几天后马上上传到系统,“一般来说贷款逾期两个月、信用卡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就会被系统自动提交,因此如果是一两次忘记还款,也不用太过紧张,如果是逾期几天以内的,只要马上还上,再致电银行客服,还是可以予以‘通融’的。”误区四 欠费银行会短信、邮件通知?解答:悄无声息就被录入征信系统近日,网友“闫姑娘在路上”在网上吐槽称,某银行信用卡欠款不给任何邮件或短信提醒,纸质账单压根没收到过,因不知情产生了滞纳金和征信不良记录后,银行客服还说没义务通知。另一位网友“百变恐龙美少女微博达人”也表示,自己2007年申请的信用卡,2009年8月就申请销户了,最近查个人征信记录时居然发现:2009年8月份有逾期还款的利息还没有交,“至今已经5年,居然没有任何的短信邮件电话账单告诉我!”事实上,记者了解到,对于信用卡欠费或逾期等情况,并非所有银行都会操作短信或者是邮件通知客户,如果是逾期严重录入征信系统,更加不会通知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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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渤海银行两度回复称过桥借款毁约系诽谤已报案|渤海银行|贷款|毁谤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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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两度回复称过桥借款毁约系诽谤已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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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记者 蒋诗舟) 近日,多家媒体关注并报道渤海银行“过桥借款”毁约事件。事情起因是,一位自称赵女士的人士爆料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向她筹集的2800万元过桥贷款因银行毁约无法兑现,借款方四川某商贸公司因无法从银行续贷,从而无法还清赵女士欠款。
  8月15日,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发布声明表示,从未与赵女士发生任何业务往来,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出示过对某企业的贷款承诺。
  在媒体跟进报道后,渤海银行再度(8月19日)发布声明称,对于诬陷和诽谤,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截至2013年末,渤海银行不良贷款4.35亿元,比年初增加2.34亿元,不良贷款率0.26%,比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
  渤海银行“过桥借款”毁约引关注
  “过桥贷款”的流程通常为,企业还款困难时找一笔民间资金来“转贷”,即先借一笔短期民间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然后再用新批下来的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款。但是,这样的操作模式不但潜藏风险,且容易引发纠纷。
  8月14日,论坛里一篇题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刘安祺利用“过桥”手段骗取资金2800万》的帖子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帖文中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刘安祺,指示其下属锦江支行叶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赵女士等人资金2800万,用于冲抵银行自身不良贷款。”
  8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2800万过桥借款被套:资金掮客指渤海银行金蝉脱壳》一文,追踪“过桥借款”毁约一事。同日,证券日报亦关注了上述事件,文章标题为《客户指责过河拆桥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否认业务往来》。21世纪经济报道称,“8月18日,赵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确有其事,不过资金来源于她的一位胡姓朋友。她表示,目前已就此事向四川银监局举报,8月14日已收到了银监局信访受理的通知书,称将待核查完毕后书面告知她本人。”
  2800万“转贷”资金被套
  赵女士称,今年3月,她多次接到渤海银行锦江支行行长叶进的电话,表示某企业在该行有一笔2800万元的贷款将于3月21日到期,企业出现了还款困难,可能成为不良,请她帮忙找资金先帮该企业偿还贷款,不超过五天新的贷款就能发放下来。
  之所以敢做这笔“过桥”业务,赵女士自称是因为其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合作并不只这一次。2012年9月,其朋友有一笔3000万元的过桥贷款通过该银行借给成都通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赵女士替其朋友出面签约),这笔借款因通鑫达得到银行续贷获按时偿还。
  据赵女士透露,该笔过桥贷款日利息为千分之一点五,也就是3000万元一天利息高达4.5万元,换算成年化收益高达54.8%,已经超出了利率保护范围。
  赵女士称,今年3月21日,在叶进的办公室,她见到了贷款企业四川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叶行长称续贷肯定没有问题,又给她出具了一份银行风险审批书,让赵女士放心划款,还称该企业已经在银行贷款两年,资质良好,在这样的情况下,赵女士替其朋友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上写明的还款日期为3月25日。
  然而,到了3月25日,赵女士得到银行放款无法进行的消息。
  渤海银行两发声明称系诽谤
  针对网上的言论,渤海银行两度发布声明大呼冤枉。
  8月15日,就前一天的论坛帖文,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该行从未与赵女士发生业务往来,其所声称的该行对某企业的贷款承诺完全不属实,“我们从未以任何形式出示过对某企业的贷款承诺,也没有授意任何人对该企业做出过承诺。”并表示,“对于‘赵女士’在帖文中对我行及我行领导的攻击、诬陷和诽谤,以及通过网络进行扩散的行为,我行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8月19日,当媒体的跟进报道陆续见报时,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官方微博再度发布声明表示,“对于个别人在帖文中对我行的攻击、诬陷和诽谤,以及恶意通过网络进行扩散等行为,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行的权力。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截至2013年末,渤海银行不良贷款4.35亿元,比年初增加2.34亿元,不良贷款率0.26%,比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此外,资产总额5682.11亿元,比年初增长20.36%;负债总额5440.14亿元,比年初增长20.28%;实现净利润45.62亿元,比上年增长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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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判决不承担保证责任与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是两码事
一保证人胜诉却不能消除征信不良记录
日  来源:鲁南商报
案情简介  2013年,齐某因担保被人告上法庭,卷入一场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Y银行在担保期限内未向保证人齐某主张承担责任,齐某获得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因此不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齐某在日向Y银行提出征信异议,要求撤销关于自己的担保记录。处理过程  Y银行收到异议后进行了认真调查落实:客户张某于日在Y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50000元,日到期,由齐某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日,Y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在担保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被告齐某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正当,原告败诉。  对于齐某的异议,Y银行经请示省行征信管理人员和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齐某担保事实清楚,该异议信息确需展示在齐某下,无需修改征信数据。随后,Y银行安排专人与齐某进行了沟通、答复。法律分析  (一)征信中心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属事实行为  征信中心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是构成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基于信贷交易信息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是一种客观记录,属于事实行为,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同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客户的信用评价,后者是根据客户在征信中心的形成信用信息,以及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家庭负债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作出的信用风险评定,是一种包含着商业银行评判的主观行为。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属事实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记录,其依据法律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因此只有“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期限届满”这一法定事实,才能删除不良记录。  法院根据担保人保证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所作出的判决,仅是明确了担保人不再负有法律之上的清偿义务。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换言之,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虽沦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是债之实体仍然存在,债务人仍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债务。对于担保人而言,无论保证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其作为担保人这一民事行为是客观既存的。征信中心当然记录其在担保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并不因担保人是否真正实际履行担保责任而改变。  (二)法院关于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不能作为删除不良信息的依据  依照保证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所作出的判决,仅是明确了保证人不再承担清偿义务。按照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担保人在没有提出撤销个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诉讼请求时,法院不会对此做出裁决。也就是说,判决不承担保证责任与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当然,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关于“撤销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诉讼且胜诉,征信中心则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删除当事人信用信息的不良记录。案例启示  为他人贷款担保的行为同样会纳入个人征信记录里面,个人在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当被担保人不能及时还款,为避免自己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一定要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贷款。还款后,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主张求偿权。    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通讯员 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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