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不知道有哪些事项通常要在需要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上讨论

2001年3月,A、B、C、D、E五家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设立的“Y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 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A企业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400万元;B企业以现金出资16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企业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1年5月,Y公司董事会发现,A企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A企业补足差额;如果A企业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摧毁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2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出资总和为625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2年10月,Y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经营装饰材料。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Y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发现分公司经理曹某曾代理M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M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N公司。曹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问题:
(1) Y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A企业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 Y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A企业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 Y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 曹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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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A、B、C、D、E五家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设立的“Y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 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A企业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400万元;B企业以现金出资16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企业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1年5月,Y公司董事会发现,A企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A企业补足差额;如果A企业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摧毁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2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出资总和为625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2年10月,Y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经营装饰材料。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Y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发现分公司经理曹某曾代理M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M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N公司。曹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问题:
(1) Y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A企业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 Y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A企业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 Y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 曹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001年3月,A、B、C、D、E五家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设立的“Y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 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A企业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400万元;B企业以现金出资16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企业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1年5月,Y公司董事会发现,A企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A企业补足差额;如果A企业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摧毁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2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出资总和为625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2年10月,Y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经营装饰材料。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Y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发现分公司经理曹某曾代理M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M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N公司。曹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问题:
(1) Y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A企业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 Y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A企业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 Y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 曹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科目:最佳答案正确答案:
(1) 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B企业召集和主持。
(2) Y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A企业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 Y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事项的表决,如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赞成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为62.5%,不足2/3。
(4) 曹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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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新公司成立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公司新成立是一件普天同庆的事情,这不仅仅是对公司;一、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答: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三)一
新公司成立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公司新成立是一件普天同庆的事情,这不仅仅是对公司管理者的一个鼓励,也是代表着一个新的开始。那么,新公司成立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
答: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二、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答: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四、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很多创业者在创立有限公司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麻烦。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比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进行调整。至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一般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
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
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
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十)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权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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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股东的基本信息,如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金额、时间等。现在来和办小二一起来看看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有哪些。  一、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  (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二、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就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简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新公司刚成立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_微博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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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刚成立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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