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有哪些减税带来哪些实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1月1日起,在北京等4个直辖市及山西省太原市等20多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购买健康保险,享受个税优惠,这对百姓来说还是稀罕事。那么,试点实施后,个人能省多少税?购买健康保险将给百姓增添哪些保障?1月6日,记者进行了专门采访。  按照政策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健康险,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健康险,单位负担部分可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在上述购买情形中,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  业内人士表示,以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金额为2400元为基准,被保险人相当于每月的个税起征点上浮200元,从现在的3500元上浮至3700元。这意味着,国家以减税方式为百姓购买健康保险提供了补贴。  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国家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推出的首个税收优惠政策。此前,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力争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全省保费收入的10%。而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的政策,将有利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为百姓构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税优健康险何时正式开展业务,成为试点地区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多家险企已摩拳擦掌,积极推进相关产品的设计推广。据最新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平安人寿、中国人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阳光人寿、泰康养老、建信人寿和太平洋人寿7家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信保对税优健康保险的系统验收。目前这几家险企的税优产品资格及具体的健康税优产品均待保监会批复,这意味着产品上市进入倒计时。  按照政策,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人群:一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二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最大特点是“保本微利”,投保人群包括: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对被保险人来说,这些都是非常有利的规定,体现了健康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山西保监局人身险处负责人介绍,目前百姓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来解决。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强调“全覆盖、保基本”,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商业健康保险的提出,将减轻个人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成为社会基本医保之外的有力补充。  相关数据显示,月,我省产、寿险公司共实现健康险保费收入31.43亿元,同比增长40.3%,占全省保费收入的6.61%。保险产品主要集中于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等基本健康险种。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推出,有望使健康险市场迎来快速增长。  本报记者 张巨峰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健康险减税 百姓享实惠(政策解读)_网易新闻
健康险减税 百姓享实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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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健康险减税 百姓享实惠(政策解读))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等4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0多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购买健康保险产品,试点地区个人能省多少税?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有哪些,保障功能如何?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健康险,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此次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覆盖面比较广,不但包括北京、上海等4个直辖市,其他的27个省份都有城市入选,这既有利于试点工作的平稳实施,也有利于为后续在全国铺开做好充分准备。”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政策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健康险,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健康险,单位负担部分可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在上述购买情形中,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
“这是国家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推出的首个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更加注重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支出,也是‘健康中国’战略落地的重大举措。”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宋福兴表示,2013年我国人均卫生费用为2326.8元,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限额确定为2400元/年,与我国目前年人均卫生费用基本持平。
以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金额为2400为基准,被保险人相当于每月的个税起征点上浮200元,从现在的3500元上浮至3700元,意味着国家用减税的方式为民众购买健康保险提供补贴,让民众真真正正享受到看得见的实惠。
“财税政策的一个特点是‘四两拨千斤’,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白景明认为,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将有效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投保年龄16岁以上至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此次推出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最大的特点是‘保本微利’经营,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这些规定对被保险人来说都是相当有利的。”宋福兴认为。
通知规定,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人群:一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二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哪些人可以投保商业健康险?通知对投保人群和相关条件给予明确:凡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来看,均有很大提高。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等均可报销。”宋福兴介绍,在保险金额之内,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可全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报销比例也很高。
商业健康险迎来黄金发展期,与基本医保形成合力提高保障水平“此次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是通过改革的办法调动社会力量,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托举民生的重要举措。”白景明表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健康保险公司,不但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健康需求,而且有助于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
“自2012年起,我国健康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成为保险业增速最快的业务板块。未来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有望迎来井喷式快速增长。”宋福兴分析,今年前10个月,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2027.25亿元,同比增速高达48.35%。预计2016年健康保险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达到或接近3000亿元的体量。到2020年,健康险保费有望达到7000亿—10000亿元,成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三大业务板块之一。
“目前,人保健康已按照三部委文件要求、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完成了公司税优产品的条款设计,即将报送保监会审批。同时,信息技术、运营平台、客户服务等各项准备工作也已经展开。确保在政策落地的第一时间,让客户能实实在在地享受到税优政策带来的实惠。”宋福兴建议,借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政策试点的东风,健康险行业应抓住发展机遇,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和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障发挥协同效应,共同筑牢人民群众的健康风险屏障。
作者:李丽辉 曲哲涵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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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再出台6项减税措施,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税收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3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4自日至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6项减税措施中,涉及增值税有两项: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二是将2016年到期的5项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6《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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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号-1【重要】面对六大减税措施,您需重点关注哪些?
  近日,国务院推出了六大减税举措,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取消13%税率;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等。六大减税举措具体内容详见:「重大利好」国务院: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面对六大减税措施,您需重点关注哪些呢?
  1、目前增值税税率为13%的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现农产品计算抵扣增值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3、关于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备注自日至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新政策应会规定具体范围。
  5、关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中试点地区:(1)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2)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6、关于延长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
  ▲财税〔2015〕98号: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6〕36号《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政策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 14:03:59) ( 09:33:33) ( 09:28:58) ( 14: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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