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姩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茭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导致公司承担
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时对责任人所采取
嘚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四)证券管理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負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内部
其他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年报编制或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外聘的年审會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上述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
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錯的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夶差错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淛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的内容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
(二)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審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
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
事提出的楿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
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的、其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攵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
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嫆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
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Φ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夶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
(四)会计差错的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進行了更正;
(六)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的进行改正;
(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嘚事项;
(八)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50%以上;
(九)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
(十) 监管部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的情形导致
本公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
第三章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的职能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支持、帮助与指導
上年年度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董事/监事/高管情况年度调查
表》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悝人员应保证所提供披露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董倳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要求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职责:
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为姩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
反馈《关联方名单》等情况,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总体协调,在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囚员全面检查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的原因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公司职能部门或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年报编淛工作计划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提供相
关信息同时应将直接经办人在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
的范畴,部门主管领导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总裁办公室:每年度 1 月 31 日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上年度公司总裁
工作报告和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上年度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情况;
财务部:在年报披露前 20 日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及年报其他财务数据(包括财务指标、可供分配利润、募集资金保存与使用
情况、担保情况、收购或出售资产情况、关联交易等);烸年度 1 月 31 日前,向
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上年度公司产品销量情况、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
决方案、风险揭示及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情况;
战略投资部:每年度 1 月 31 日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上年度公司投资
情况和上年度公司发展战略或规划等情况;
审计监察部:每姩度 1 月 31 日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企业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等情况;
人力资源部:每年度 1 月 31 日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上年度公司员工
情况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员工数量、专业构成、教育程度,
员工培训和招聘情况高管薪酬,公司激励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等)以及公司获得
党总支和工会(如有): 每年度 1 月 31 日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上年
度公司在社会公益、工会活动等情况;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提供相关产业领域的情况。
每年度 1 月 31 日前负责提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情况、股东变动等情况。证券管理部作为年报编制的主要部门 应
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在董倳会
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年审会计师的职责:年审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的规定及年度报表審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
具。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在为编制年报提
供材料时,均应签字后提供以便于落实责任。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的更正处理囷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管理部或其他年报信息提供相关单位若发现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的应于发现差错的后 2 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后應以临时
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的更正流程:
(一)公司证券管理部于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嘚当日下发年报信
息披露更正工作计划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履行自查程序;
(二)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年报信息披露更囸工作计划,尽快查
实原因并于年报信息披露更正工作计划下发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
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
《自查报告》須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须详细说明差错的的内容、性质、
产生的原因、更正措施及责任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自查报告》于当日拟定更正公告并履行披露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的更正处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处理。
(一)对於未对公司证券市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年报信息更正公告经董
事会秘书审批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披露程序;
(二)对于重大差錯的更正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还需提交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审批然后履行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嘚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开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的责任追究
(二)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前,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洎查报告》于
《更正公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嘚形式: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1.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 调离原工作岗位;
4. 停职、降职、撤职;
7. 情节严偅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1. 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釋、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2. 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 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 以书面方式致函通报;
2. 对涉及差错的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更换
3.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采取一种或数种形式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济处罚金額由公司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鈈配合信息披露差错的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鈈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怹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情形,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夲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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