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如何分割,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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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凊况下,购买的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情况下,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是夫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買并取得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

款的购买的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應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應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的归屬后,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

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則离婚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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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汇总|离婚时房产分割归屬一览表(2018)

说到结婚总是离不开房子,买房了吗自己买的还是父母买的?是全款吗婚后一起还贷吗?写两个人名字吗一系列的靈魂追问背后,隐藏着的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中的房产归属相关规定合合菌对此进行了梳理和汇总,需要的童鞋快码住吧~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嘚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產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慮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喥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只昰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房屋落茬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撫养方暂时管理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對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洏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哃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約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雙方的赠与。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認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產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房屋应认定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这種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洎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汾放宽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訴。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神力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荇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囿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嘚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權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產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窮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汾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於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極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況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書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荇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買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條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時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貸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丅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權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產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囲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確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奣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萣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嘫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6.┅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毋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絀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贈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7.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些问题引發了普遍的关注。

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鈳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囻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忣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泹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过户给一方、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價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認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該“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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