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缴纳比例在哪里缴纳?

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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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房地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池、阴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其职责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电梯的住宅楼按2.5%)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七条 公有住宅出售时,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下列标准缴交维修基金:
  1)多层住宅(含住宅层数在7—9层不配电梯的住宅楼)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住宅楼)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提取。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售房收入。
  第八条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收到维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售房单位应在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出具维修基金存款证明,将代收、提取的维修基金全额解交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 维修基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或代管部门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按栋立帐,核算到业主。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在解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之前由售房单位代管。售房单位代管期间,只收不支。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维修基金之日起至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前,负责代管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收取维修基金的单位和部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应转作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代管维修基金期间发生的业务费用,应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代管的维修基金中列支(控制在代管维修基金利息收入额度内)。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将维修基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管理单位应每6个月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和业主的查询。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并于十日内,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由市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经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九条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售房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经业主委员会、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维修基金使用决算,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经办维修基金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基金缴存、预支、结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资金划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内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费用由住宅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
  第二十三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不够支付维修工程款时,差额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分摊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别由全体业主、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
  业主的维修基金余额低于政府指导标准规定的下限年缴纳额时,由业主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按月缴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依法转让住宅后,原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人协商清算后,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分别将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和业主的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所有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按照应当提取的维修基金的数额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售房单位未经批准动用、挪用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
  2、未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的;
  3、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与检查和业主查询的;
  4、因维修质量等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改变维修基金用途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的缴交和提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依照政府指导标准提出缴交方案(政府指导标准另定),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业主应按月缴交,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专户。
  2)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维修基金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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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行为,根据《》,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存,实行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核算到单元。
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第三条& 首期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以项目竣工备案时市房管局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准;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购房人交存标准。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实测)后,到市维修资金中心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测绘实测图纸;
3、楼盘汇总表(按栋)和楼盘已售与未售房屋清册;
4、物业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2-4项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电子档。
第六条& 市维修资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验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交存清册、购房人交存通知书(电子文档)、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退回已提交资料。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向权属登记部门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购房人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发放的交存通知书后,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个人身份证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交存证明包括: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区房管局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市维修资金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第八条&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其住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交存维修资金的主体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原业主交存。
第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维修资金返还手续:
1、业主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持双方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住宅拆迁协议或其他灭失证明,到区房管局填写《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并提交前列资料。
2、区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业主分户帐余额,查验资料,并出具意见,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维修资金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提交资料;
3、市维修资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办理退款手续。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 报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申 报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物 业 区 域
物 业 座 落
&&&区& &&&&&&&&&&街
开 工 时 间
预计交付时间
物业总规模
(万平方米)
基& 本& 情& 况
楼 栋 结 构
交存金额(元)
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
有电梯15层(含15层)以上框架结构
无电梯框架结构
单位金额合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个人金额合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合&&&&&&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已售总面积(平方米)
已售总户数
测绘技术报告书:有 □&&& 无 □ &&&&&&&&&&&&&&&&&&&&实测图纸:有 □&&& 无 □
&楼盘汇总表(按栋):有 □&&& 无 □&&& &&&楼盘已售与未售房屋清册:有 □&&& 无 □&
物业小区总规平面图:有 □&&& 无 □& &物业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清单:有 □&&& 无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 无 □&&&&&&&&&&&&&&&&&&&&&&&&&&&&&&&&&&&&&
&应收要件:&& 7 &份
&&&&&&&&&&&&&&&&&&&&&&&&&&&&&&&&&&&&&&&&&& &&&&&&&&&实收要件: &&&&&份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建设单位)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物业项目名称
栋建筑结构
未售房屋套数
栋建筑面积
未售房屋面积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标准
未售房屋交存标准
未售房屋应交金额
交存人签字:
交存人电话:&&&&&&&&&& &&&&&&&&&收款机构(章)
注:请到项目权属登记的市、区房管局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全市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存手续。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物业项目名称
购房合同备案号
购房合同地址
交存人签字:
& 交存人电话:&&&&&&&&&&&&&& &&收款机构(章)
注:请到项目权属登记的市、区房管局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全市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存手续。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房 屋 座 落
维修资金余(元)
返还金额(元)
申 请 退 款
具 体 原 因
(签章):&&&&&&
&&&&&&&&&&&&&&&&&&&&&&&&&&&&&&&&&&&&&&&&&&&&&&&&&&&&&&&&&& &&&&&&&&&&&&&年&&&& 月&&& 日
区 房 管 局
意&& &&&&见
(签章):
&&&&&&&&&&&&&&&&&&&&&&&&&&&&&&&&&&&&&&&&&&&&&&&&&&&&&&&&& 年&&&& 月&&& 日
武&& 汉&& 市
住房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中心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房地产& 物业管理& 维修资金& 交存& 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日印发
打印:万熙&&&&&& 校对:厚克建&&&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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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维修基金,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后期房屋的维修的需要。维修基金是供全体业主拥有的,所以说缴纳了费用之后,不管是公共区域出现了问题,还是自己的家庭出现了小问题,都可以按照固定进行维修,可以说是为很多的家庭解除了后顾之忧。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标准?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标准?该政策从何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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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都要缴纳一定的维修基金,那在武汉维修基金一般要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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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在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屋维修基金该交多少,怎么计算?很多人购置房屋的时候都是一头雾水,对于自己应尽的人物以及享有的权益完全不了解,这在有的特殊情况下,会给我们造成巨大的损失的。
武汉买房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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