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的区别和经济手段时不同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手段,它们各有所长、各具特色,又互相联系、相互补充,与法律手段共同构成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学生在学习这一知识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混淆的现象;在具体解题应用实践中,更分辨不清二者的区别。为此本文特做以下分析,以帮助学生区分经济手段和行政。 1、 二者的内涵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引起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变动来完成的。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它的实施主要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通过行政系统、行政层次及行政区域中的一些主管单位极其所属职能部门进行调节来完成的,这种调节是通过纵向性的逐级下达而实现的。 2、 二者的外延不同 经济手段包括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汇率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产品购销政策等;经济计划在我国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计划、五年规划、年度规划等。政府制定了经济计划以后,便可以选择相应的经济参数来具体实施经济政策。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参数是和商品、货币、价值范畴相联系的,如价格、税率、利率、汇率,等等。 3、 二者的地位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的。如果要使企业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就只能采取物质利益诱导的调节方式,使企业的行为和国家的计划目标相一致。经济手段体现了物质利益的性质,它的调节既可以使企业的活动纳入国家目标的范围,又可以不失企业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因此,经济手段是市场经济中比较理想的宏观调控手段,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手段为主。 行政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补充。由于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法律手段有时又难以对经济活动进行灵活的调节,当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都不能有效的调节经济活动时,就需要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调节。例如,2003年初抗“非典”时期,国家为防止不法商人、企业借防“非典”之名哄抬白醋、板兰根、口罩等物品、商品的价格,就运用了行政手段,实行限价销售。但这些都是短期的非常规手段,一旦形势好转就要放弃。因此,行政手段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不能片面强调和过多地使用,否则就会偏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过轨道。 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具有灵活性、间接性、滞后性的特点。经济手段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不同经济杠杆又具有不同的功能,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一般不是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主体,而是通过物质利益诱导的方式间接地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其调节一般是间接调节。正是由于这样,经济调节效果不能很快体现出来,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体现出来。例如,我国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征收利息说,其主要目的之一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鼓励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但其结果不可能在这一政策公布之日起就显现出来。 与经济手段相比,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点:A强制性。由于行政手段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实现调节意图的,国家调节经济的指示、命令、规定一经发布,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就必须执行,不能自由选择。B直接性。运用行政手段可以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这不象经济手段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机制才能作用于调节对象。C快速性。由于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因此,它可以比较快地达到预定的目标效果。 5 二者的作用不同 经济手段最终通过市场机制来起作用。国家通过指定和实施经济计划,通过对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制约和引导,可以对经济发展起重要的调控作用,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行政手段的使用一般不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行政手段是由国家掌握和控制,体现着国家统一意志和行为。只要运用恰当便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创造条件。其次,当市场经济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重大经济问题,以减少经济动荡可能带来的损失,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总之,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各取所需、各尽其职、各扬所长,”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调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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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对外贸易中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协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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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干预是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需要合理配合,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干预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的重点应转移到以非权力手段的运用上来,经济手段应成为经济干预的核心。

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利弊

面对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来应对污染。这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的一大热门话题,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下面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315日,法国政府宣布,针对雾霾天气,巴黎将实施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从而控制大气污染。与此同时,巴黎政府鼓励乘坐公交出行,推行公共交通免费政策。

在中国,同样是面对大气污染问题,南京环保部门的“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提出,一方面,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另一方面,建筑工地严禁土方施工。

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费政策是一种引导性机制,它并不直接规定公民的行为模式,而是利用利益吸引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这是经济手段的现实体现。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则不同,它是国家利用强制力,规定公民必须遵守规则,从而达到其目的,这是行政手段的实际运用。通过比较巴黎、南京两地政府同样面对雾霾天气而采取的不同举措,我们发现,巴黎政府所采取的是包括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性治理措施,而南京市政府则采取单一的行政手段。那么,在国家干预的过程中,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是否又应该有所侧重和取舍呢?笔者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应当尽可能地运用非权力手段,以柔性的宏观调控为主,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内涵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相对最能概括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全部作用的词语当属干预一词,因为只有‘干预’一词才能涵盖调节、协调、调控、调制、管理以及纵横统一等全部内容。”[1]“干预”一词精辟囊括了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手段,国家干预经济可以是宏观和微观、指令性和指导性、刚性和柔性、公权和私权等多种形式。广义上的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都是国家干预社会关系的手段。国家干预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干预主体讲,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及国家授权“第三部门”所进行的干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其干预的范围又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1]

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进行调整和规制的一种行为,是指政府将“有形之手”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表现为经济干预(宏观调控)和行政干预(直接管理)[2]

首先,经济干预(宏观调控),是指采取经济手段,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尽可能地纳入法制程序,如运用税率、价格、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经济手段也分为刚性经济干预和柔性经济干预。

第一,刚性经济干预,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设定税率、价格、利率,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的方法效率高,见效快,但因为政府可能会对市场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的强化又必然要求政府减少干预。所以,由于行政色彩过于浓烈,刚性经济干预并不是国家干预的最好选择。

第二,柔性经济干预,是指国家为促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既定的目标而实施的,具有引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柔性经济干预并不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但采取利益诱导的方式使其接受,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广泛应用于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行政指导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方法。

其次,行政干预(直接管理),是指由于市场机制的滞后性,为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国家有必要采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动用公权力管理经济,以有效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如通过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许可等强制性行政方法干预经济生活。这种调整一般针对的是具体的个别的市场主体。这种干预手段是要求相对人必须服从的,属于强制性调整。

三、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的区别

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被不少人相混淆,因为“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如计划、财政、税收、银行、海关等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在调节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预算法》等,以经济法和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具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或行政经济法。实际上,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在法律依据上,这两者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这也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传统法理学思想认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所以,不同部门法的立足点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也是不同的。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它从经济的角度反映了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目的是兼顾大局,平衡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的法,行政权力的设置与制约是行政法的核心,主要凭借上下隶属的行政体系,利用命令、服从的机制进行调整,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经济建设。

尽管经济干预中也存在带有强制力的刚性经济干预,表面上与“行政干预”有着类似之处,即都要求市场服从国家的指令,但是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刚性经济干预本质上还是经济干预,它是通过操纵经济杠杆来调控市场的;而行政干预则是对市场主体的直接操作。第二,对象范围不同。刚性经济干预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针对抽象市场主体而言的,例如调整税率,影响所有的市场主体;而行政干预则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的市场主体。第三,效率不同。刚性经济干预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见效较缓;而行政干预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第四,风险不同。刚性经济干预是在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具备较强的科学性;行政干预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的,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其次,在表现形式上,经济干预的行为除了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市场进行规制时采取直接的权力手段外,大量地采用非权力手段,如指导、预测、规划、鼓励、契约等。而行政干预的实施主要是单一地使用强制手段,即根据行政法规的各种权力手段,如命令、禁止、许可、强制执行、处罚等。

最后,在操作方法上.经济干预对市场的调控是通过操作经济杠杆来实现的,而行政干预是依靠纯粹的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的。

四、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的利弊比较

在理清了这一关系之后,我们就可以对两者的利弊进行分析和比较了。我们还是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面对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国家通过一系列手段以调控经济,从而达到治理雾霾的效果,这样的行为无可非议。但是,其所采用的手段却值得我们探讨。巴黎政府设置“公交系统免费”的政策,实际是通过利益诱导的方式,引导民众选择以公交代替私家车的做法,从而实现对经济的操纵。经济手段与调整结果之间形成了一种自然、和谐的因果关系,没有破坏市场秩序,充分尊重了市场规律。但是,“公交系统免费”的政策虽然尊重了市场,却因为其调控机制的缓慢性而无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收到成效。

“单双号限行”政策则是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是利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行政干预。这种手段在本案例中,中国政府与巴黎政府都予以了采纳。它的好处是效率高、可控性强,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因而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在经济法领域,行政干预固然必不可少,但决不能以此作为出发点,指导、调节整个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否则会违背经济规律、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在旧体制下,我们国家过分强调国家意志,忽视了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地位及物质利益,致使行政权力高度膨胀,而私主体则成为行政的附庸。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需要深刻吸取历史的教训,千万不要重蹈覆辙[4]

综上所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各有利弊。优点是,前者侧重于保护市场机制,后者侧重于提高管理效率;缺点在于,前者见效缓慢,旷日持久,而后者则有可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基于中国现有国情下的选择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直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开始逐步确立。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家正在努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基于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笔者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应以经济手段为主导方法,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进行调整和规制的一种行为,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在国家干预中往往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中国经济正飞速发展,效率固然重要,所以不得不使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但是,相比之下,经济手段却能通过调节经济杠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兼具科学性和安全性。在我国目前这种市场机制刚刚起步的阶段,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场机制,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1]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薛妮.经济法调整方法研究[J].知识经济,2012,(21)。

[3][]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118

[4]曾宪义,王利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7

作者简介:吴双(1994-),男,江苏宜兴人,学生,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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