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章程怎么设计

公司章程的设计与起草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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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设计与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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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自由设计预留了很大空间。许多公司对此并未充分利用;一旦公司内部发生争议和纠纷,就会无章可循,陷入僵局。本书对公司章程中议事规则、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董事勤勉义务等重要规则的设计提供了具体实用的方法和指导性意见。
绪论――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
二、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演变和基本内容
三、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现状
四、加强意思自治的章程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公司议事规则的基本理论
公司议事规则的概况
一、公司议事规则的含义与特征
二、公司议事规则的功能与实质
绪论――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
&&&&二、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演变和基本内容
&&&&三、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现状
&&&&四、加强意思自治的章程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第一章
公司议事规则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司议事规则的概况
&&&&&&&&&&&&一、公司议事规则的含义与特征
&&&&&&&&&&&&二、公司议事规则的功能与实质
&&&&&&&&第二节
公司议事规则的理论依据及基本原则
&&&&&&&&&&&&一、公司议事规则的理论依据
&&&&&&&&&&&&二、公司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
&&&&&&&&&&&&三、公司章程设计议事规则的现实性与必要性
&&&&第二章
《公司法》对于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一节
《公司法》对公司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安排
&&&&&&&&第二节
公司议事规则的任意性规范
&&&&&&&&&&&&一、公司议事规则绝对自治的任意性规范
&&&&&&&&&&&&二、公司议事规则相对自治的任意性规范
&&&&&&&&第三节
公司章程合理设计任意性规范的重要意义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第一节
公司股东会职权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职权的章程设计
&&&&&&&&第二节
公司股东会会议类别的章程设计
&&&&&&&&&&&&一、定期会议
&&&&&&&&&&&&二、临时会议
&&&&&&&&第三节
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的概况
&&&&&&&&&&&&二、股东会议召集的分类
&&&&&&&&&&&&三、股东会议召集的主体
&&&&&&&&&&&&四、股东会议召集的程序性规范
&&&&&&&&&&&&五、公司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行使及冲突救济的章程设计
&&&&&&&&第四节
公司股东会表决程序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股东表决权概述
&&&&&&&&&&&&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三、股东会表决程序的主要内容及章程设计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第一节
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的章程设计
&&&&&&&&第二节
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一、召集权人的范围
&&&&&&&&&&&&二、董事会的通知和公告
&&&&&&&&第三节
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董事表决权概述
&&&&&&&&&&&&二、公司董事会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三、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的主要内容和章程设计
&&&&&&&&第四节
董事表决权行使例外排除规则的章程设计
&&&&&&&&&&&&一、确定董事表决权行使例外排除规则的意义
&&&&&&&&&&&&二、章程明确董事表决权行使例外排除的类型
&&&&&&&&&&&&三、被排除表决权的董事表决权行使规则
&&&&&&&&&&&&四、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的预防及救济机制的章程设计
&&&&&&&&&&&&五、董事表决权行使例外排除规则效力的章程设计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章程设计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事由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议程序
&&&&&&&&&&&&三、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权人
&&&&&&&&&&&&四、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
&&&&&&&&&&&&五、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的章程设计
&&&&第六章
股东表决权与出资比例、董事人数的章程安排
&&&&&&&&第一节
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定
&&&&&&&&&&&&一、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
&&&&&&&&&&&&三、特别事项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东会表决权与出资比例
&&&&&&&&&&&&一、绝对控股权
&&&&&&&&&&&&二、相对控股权
&&&&&&&&&&&&三、间接控股权
&&&&&&&&&&&&四、动态控股权
&&&&&&&&第三节
董事会表决权与股东会表决权的适配
&&&&&&&&&&&&一、董事会的法定人数
&&&&&&&&&&&&二、董事会的表决规则
&&&&&&&&&&&&三、董事会表决权与股东会表决权的适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设计
&&&&第七章
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概况
&&&&&&&&第一节
公司股权及股权转让的一般理论
&&&&&&&&&&&&一、股权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二、股权转让的概念、性质及特征
&&&&&&&&第二节
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权对内转让自由原则
&&&&&&&&&&&&二、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原则
&&&&&&&&&&&&三、公司章程有权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
&&&&&&&&第三节
公司股权转让的立法概况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股权转让的立法概况
&&&&&&&&&&&&二、我国关于股权转让的立法概况
&&&&第八章
现行法律规定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公司股权对内转让
&&&&&&&&第二节
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一、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股东同意制度
&&&&&&&&&&&&二、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三、转让股东履行通知义务的规定不明确
&&&&第九章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实体性设计
&&&&&&&&第一节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章程设计
&&&&&&&&&&&&一、股权的内部转让
&&&&&&&&&&&&二、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二节
公司股权非协议转让――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章程实体性设计
&&&&&&&&&&&&一、基于婚姻关系变化的股权转让
&&&&&&&&&&&&二、基于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
&&&&&&&&&&&&三、基于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股权转让
&&&&&&&&&&&&四、基于赠与发生的股权转让
&&&&&&&&&&&&五、导致股东人数超限的股权转让
&&&&&&&&&&&&六、基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发生的股权转让
&&&&第十章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程序性设计
&&&&&&&&第一节
公司股权转让中价格的确定
&&&&&&&&第二节
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流程中的章程设计
&&&&&&&&第三节
股权转让的完成标志
&&&&&&&&&&&&一、关于股权转让内外部登记效力问题
&&&&&&&&&&&&二、关于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三、关于签署正式股权出让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章程设计
&&&&第十一章
股东资格继承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股东资格继承中的主体
&&&&&&&&&&&&一、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
&&&&&&&&&&&&二、公司的其他股东
&&&&&&&&第二节
股东资格继承的权利义务范围
&&&&&&&&&&&&一、被继承股东的合法权益――股权
&&&&&&&&&&&&二、合法继承人在继承中的权利义务范围
&&&&&&&&&&&&三、其他股东在股东资格继承中的权利义务
&&&&&&&&&&&&四、股东资格继承中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股东资格继承的本质与法律后果
&&&&&&&&&&&&一、继承的法律特征
&&&&&&&&&&&&二、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特征
&&&&第十二章
国内外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基本观点与立法分析
&&&&&&&&第一节
国内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基本观点
&&&&&&&&&&&&一、关于股东资格是否能被继承问题的研究
&&&&&&&&&&&&二、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性规定”问题的研究
&&&&&&&&第二节
国外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分析
&&&&&&&&&&&&一、登记取得主义模式
&&&&&&&&&&&&二、任意取得主义模式
&&&&&&&&&&&&三、法定取得主义模式
&&&&&&&&&&&&四、法定取得,但授权章程予以限制模式
&&&&&&&&第三节
股东资格继承的利益平衡
&&&&第十三章
现行法律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之不足及立法建议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定的优势
&&&&&&&&第二节
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第三节
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新思路
&&&&&&&&&&&&一、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基本要求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构想
&&&&第十四章
股东资格继承的章程设计
&&&&&&&&第一节
章程设计股东资格继承的意义
&&&&&&&&&&&&一、具有弥补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关于股东资格继承之不足的现实意义
&&&&&&&&&&&&二、对加强理论研究和促进股东资格继承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章程规定,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第二节
现行法律规定下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章程设计
&&&&&&&&第三节
限制或排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章程设计
&&&&&&&&&&&&一、排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章程设计
&&&&&&&&&&&&二、限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章程设计
&&&&&&&&第四节
授权其他股东届时决定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的章程设计
&&&&&&&&第五节
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章程设计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概况
&&&&&&&&&&&&一、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二、董事勤勉义务的历史沿革
&&&&&&&&&&&&三、董事勤勉义务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研究意义
&&&&&&&&&&&&一、《公司法》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定缺失
&&&&&&&&&&&&二、界定勤勉义务的行为类型和标准存在较大难度
&&&&&&&&&&&&三、董事勤勉义务作为董事责任和义务的核心,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四、规定董事勤勉义务,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规定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良性发展的题中之义
&&&&&&&&&&&&六、规定董事勤勉义务,是对董事履行职务的必要保障
&&&&第十六章
现行法律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第一节
现行法律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规定的现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现行法律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规定存在的不足
&&&&&&&&&&&&一、《公司法》仅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欠缺全面完整的规范,导致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无法有效适用于司法实践和公司管理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无法满足公司实际需求
&&&&&&&&第三节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新思路
&&&&&&&&&&&&一、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基本要求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构想
&&&&&&&&&&&&三、赋权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设计
&&&&第十七章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章程设计的分析论证
&&&&&&&&第一节
公司章程设计之董事勤勉义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符合《公司法》鼓励公司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
&&&&&&&&&&&&二、是《公司法》赋权章程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是充分行使私权利的体现
&&&&&&&&&&&&四、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纠纷的解决
&&&&&&&&&&&&五、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求
&&&&&&&&&&&&六、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赋权章程
&&&&&&&&第二节
公司章程设计董事勤勉义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二、从法律价值与功能视角的分析
&&&&&&&&&&&&三、从公司治理制度视角的分析
&&&&&&&&&&&&四、从实践需要视角的分析
&&&&第十八章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章程设计
&&&&&&&&第一节
章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章程可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
&&&&&&&&&&&&二、章程可针对不同类型和义务的董事,差别化设计不同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第二节
章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章程设计董事勤勉义务的一般性要求――勤勉、谨慎要求
&&&&&&&&&&&&二、章程设计董事勤勉义务的特别要求――特定岗位的专业技能
&&&&&&&&&&&&三、公司章程可以授权的方式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四、章程规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章程关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免责设计
&&&&&&&&&&&&一、章程关于合理信赖规则下的免责设计
&&&&&&&&&&&&二、章程关于商业判断规则下的免责设计
&&&&&&&&第四节
关于国有企业董事勤勉义务的章程设计
&&&&&&&&&&&&一、国有企业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之处
&&&&&&&&&&&&二、我国法律对于国有企业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及不足之处
&&&&&&&&&&&&三、章程关于国有企业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设计您当前位置: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此样本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中国××集团招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 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经中国××集团公司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由中国××集团公司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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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浅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卢金
  虽然公司章程相对于公司来说,其地位无可替代,但《公司法》却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却比较少,主要在《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以及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虽然赋予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却没有明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就本文探讨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要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必须先了解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依据,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从公司章程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对公司及其运作具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全部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真实性。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是其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司章程的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定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一)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定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定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对内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一)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三)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这就涉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与对公司的约束力的法律上的区分。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四、有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却没有具体规定。
  有人认为,公司章程必须经过登记备案,经过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应该具有公示力和对世效力,第三人在交易时应视为已知晓该公司章程,基于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
  公司章程具有对世效力的理论基础是推定第三人明知主义和越权主义。
  对于推定第三人明知主义,势必要求第三人通晓所要交易公司的公司章程。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对外公开,普通人根本无法查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如果赋予公司章程具有对抗力,势必意味着要求第三人在交易进行前审查公司章程,必然要求第三人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查询公司章程,而这必将大大影响交易的便捷和顺利开展。
  而对于越权主义,许多国家都逐渐通过各种方式限制越权无效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三人基于对法人代表职务行为的信赖,对其代表权限一般不会产生疑问,而对于其他代理人,只要代理人有代理权限或者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也是一种信赖的基础。而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形成的安全的交易秩序需要予以保护,这被称为表见代表制度。事实上,在与法人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活动中,要求第三人于交易时必先查看法人的经营范围、权限范围、公司章程等,这既不切合实际,又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文件对公司法人代表权限的限制,因为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公司以外的人不能方便查知,所以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公司内部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能对抗相对人。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可能是法律限制、公司章程限制,也可能是内部决议限制。除法律限制可推定第三人应当知道的以外,公司内部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同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和约束,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也不能对抗相对人。与表见代表制度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法律取向相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能对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并未要求所有公司将其章程置备于营业场所供第三人查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但公司章程并不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登记事项。我国实务中第三人无法便捷地在工商登记机关了解公司章程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公司章程能够对抗第三人,也不符合我国国情。
  综上,公司章程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世或者对外效力,即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内部约定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法律文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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