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未收定金 违约涨价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吗

买房时卖方反悔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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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市民崔女士向本刊热线反映,前段时间,她通过中介与某房屋业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同时向业主交了2万元定金。近日,市民崔女士向本刊热线反映,前段时间,她通过中介与某房屋业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同时向业主交了2万元定金。现因有人肯出更高的价钱购买该处房屋,业主跟中介说不愿把房子卖给崔女士了。业主的理由是,房子是她和姐姐共有的,合同书里的出卖方是她姐姐,签名也是她代姐姐签的,上面没有她本人的签名,合同无效。她愿意将定金2万元退还给崔女士,但不肯双倍返还,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崔女士询问,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效,现在是卖方反悔,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崔女士和对方所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崔女士的请求完全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更多长治房产资讯,请上腾讯房产网长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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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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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在收到李某夫妇支付的8万元购房定金后,臧某单方抬高房价并要求追加定金至40万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为此,李某夫妇将臧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支持了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卖房人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晨报讯(记者 颜斐)在收到李某夫妇支付的8万元购房定金后,臧某单方抬并要求追加定金至40万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为此,李某夫妇将臧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支持了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去年8月,李某夫妇与臧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二人购买臧某位于丰台区某处房屋,总价款198万元,购房定金8万元,双方于定金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签署后,李某夫妇按协议约定支付臧某8万元定金。同年9月,李某夫妇按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与臧某签订买卖合同时,臧某却单方将房款提高至200万元,并要求追加定金至40万元。由于臧某违反《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李某夫妇后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臧某的行为致使他们无法购买该房屋,在此期间房屋价格持续上涨,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臧某返还购房双倍定金。臧某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原告最迟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提供相关审核材料,但对方未能提供,导致未能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内容,双方将定金金额变更,原告也予以认可。臧某还称,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他身患重病,严重影响民事行为能力,故所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败诉后,臧某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臧某主张以李某夫妇未提交相关购房资质审核材料为由致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不成立。定金交付后,《买卖定金协议书》成立并生效,臧某应履行。臧某主张其因患病导致民事能力降低,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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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卖方拒过户 法院判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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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陈自喜
【案件回顾】
日,李莉在父母的支持下与卖家王老太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老太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莉,李莉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110万元,王老太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同年9月29日,李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10月份,王老太所在的小区房屋出现了大幅涨价,觉得自己卖亏了的王老太拒不配合李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李莉加10万元。气愤不已的李莉答应涨5万,但双方没有谈拢。无奈,李莉将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原告李莉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王老太却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一不作为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王老太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莉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随着房产价格的上涨,像上述出现的因房产价格上涨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法官提醒,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时是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一般而言,买方违约,卖方无需返还定金;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在双方不接触合同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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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两卖怎么办 法院判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
日期: 9: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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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法院怎么判?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无锡装修公司了解到,随着国内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房价也在不断地飙升,卖房人为了获取更好的利益,往往要以防两卖,可是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据无锡装修公司了解,随着国内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房价不断上涨,卖房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将房子“一房两卖”的情形激增,近期滨湖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房人王某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2015年8月底,王某有一套房屋要出售,遂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帮忙挂牌出售。很快,王某的房子被陈女士看中,双方在中介的促成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日,陈女士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并从王某手中接过了新居的钥匙。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离双方约定好过户的日子越来越近,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去办过户。事情就这样拖了大半年,直至2016年4月,陈女士才通过中介公司查到,本应卖给自己的房屋却早已过户到了另一个买家的名下。陈女士遂将王某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某与陈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字,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定金的支付,陈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王某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且客观上合同也不具备履行条件,故对陈某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陈某依据定金双倍罚则向王某主张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无锡装修公司了解到,所谓一房两卖,是指房屋产权人先后与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卖给两个人。一房两卖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鲜见,尤其在房价上涨时,出于利益的诱惑,很容易出现房主背弃合同,一房多卖的情形。
法官表示,发生一房两卖,还分几种情况: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就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无锡装修公司提醒,“一房两卖”应依《*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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