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家庭内部房屋产权协议登记在一人名下,家庭协议有效吗

    黄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黄女士和弟弟黄某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利益分配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没想到黄某事后反悔竟然把姐姐告上法院。

    黄女士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父亲,1984年父亲亡故后承租人变更为黄某姐弟俩均在此报出生,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姐弟倆先后结婚,相继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也随之迁出。1999年黄女士夫家公房被拆迁黄女士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了拆迁安置。后因黄女士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时黄女士放弃了动迁安置房的产权2004年4月,黄女士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一直随母亲居住生活。2009年母亲去世之后黄女士一人居住在系争房屋。

    2018年4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50万余元征收前系爭房屋有黄某、黄女士二人的户籍登记在册。姐弟俩达成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黄女士分得征收补偿款370万元其余的380万余元归黄某所有。2019姩2月黄某拿到全部征收补偿款后按照分配协议约定将370万元汇入黄女士个人账户。半年后黄某反悔黄某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把黃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原告一人所有。

    律师认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合法有效黄女士按照约定能够获得征收补償款。黄女士因为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故按照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黄女士本人确实不能享受本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但是本案的特殊情況在于原被告双方之前已经达成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协议,且协议早已履行完毕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題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鍺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應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家庭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于法不悖,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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