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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柜员私自转走储户800万存款 开户行被判赔偿损失
北京晚报11月6日消息,一储户经人介绍,到农行办业务以获取高利息回报,却料不到接待他的银行柜员偷偷进入转账程序,并骗取其输入密码,竟私自将他账户内800余万元全部转入他人账户。因向两地银行索赔无果,储户近日告到北京市海淀法院。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开户行被判决赔偿巨额损失。储户张先生于2011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王先生。“他说山东农业银行放贷额度已满,但有很多好项目需要银行资金,如果在北京的农行能有一笔存款并能向山东农行证明,山东农行就可以在农行系统内部协调,使用3个月给予月利率8%的利息回报,这期间不能查询账户内款项情况。所以那年11月,我就在农行北京万寿路支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800万元。第二天,王先生陪我到农行山东水浒支行,要求我办理借记卡增配对账折业务。”但令张先生万万想不到的是: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柜员李先生竟瞒着他进入转账程序,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其输入密码,将他账户内资金转入陈某的账下。张先生在次年春天与王先生失去联系,遂到农行查询,发现自己账户内资金已全部转入陈某的账户,而陈某已因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警方询问笔录,陈某与银行柜员李先生串通,李先生在柜台骗取张先生输入密码,将款项转入了陈某的账户。就此,张先生认为水浒支行未经其授权和签字擅自转移其存款,万寿路支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致其损失,但他与两地农行交涉索赔无果,只好以借记卡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万寿路支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808万元。“转款时使用的密码只能是张先生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提供,因此转款行为应视为张先生本人合法的交易行为。”万寿路支行认为其开户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水浒支行的转款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就此案,海淀法院认为张先生与万寿路支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张先生可持诉争借记卡在农行其他任何支行办理转账支取手续,张先生与实际办理转账支取手续的支行(即受理行)并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受理行是基于万寿路支行的委托实施的该行为。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受理行不适当履行付款义务时,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农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最后,法院判决农行万寿路支行赔偿张先生存款800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损失。法官释法“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利于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所以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法官认为,李先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取款操作流程,擅自将诉争借记卡内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农行水浒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先生账户资金灭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农行万寿路支行作为委托方,应就受托方农行水浒支行的过错承担责任。农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本文原题为《银行柜员骗密码 转走800万元》)(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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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ourtney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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