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2 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 犯了哪一条

我市警方破获 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案_九版_金华晚报_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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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警方破获 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案
非法利润最高一天上百万 涉案金额达4100余亿元
提示: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我市警方成功破获“9·16”专案。
犯罪团伙使用的银行卡、网银、印章数量惊人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我市警方成功破获&9&16&专案。
据悉,&9&16&专案是我国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警方现已查明,此案涉案金额高达4100余亿元,打掉规模以上买卖外汇犯罪团伙8个,共打击人员303人,其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0人,移送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203人。
线索:有团伙大规模跨境转移资金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发现,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等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跨境转移的可疑情况。当年9月28日,代号&9&16专案&的相关线索交办至我市警方。线索显示,201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香港先后注册成立了&宇富物流&等数十家公司,利用境外账户转移人民币超千亿元,涉及的境内外账户多达800余个,涉及北京、广东、宁夏、安徽、江西等省市,省内涉及我市、绍兴、宁波等地。
在侦查中,我市警方发现赵某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为逃避打击,一笔资金通常会经过数十道拆分、合并的&工序&,才会最终流到境外。经过半个月的斗智斗勇,警方锁定了赵某等30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迅速对依附在赵某团伙周围的其他团伙进行了查证,逐步查清了这些团伙的基本情况。
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介绍,这些团伙多由家族成员组成,例如赵某团伙,由赵某妻子掌控资金,沈某负责网银操作,曹某负责保管,杨某负责会计。施某团伙,由施某负责联系客户,女友邱某负责网银操作,陈某负责转账,施某父母亲负责上门收购外汇。
调取海量数据,精准定位交易对手
锁定犯罪团伙后,下一步便是精准定位交易对手。为此,我市警方派专人先后10余次从相关银行调取了所有涉案账号的交易数据,多达130余万条。仅其中一个EXCLE数据文件,用A4纸打印出来就可以打满35000张,叠起来足有3米高!据统计,2014年以来,涉案金额在130万元以上的交易账户有8000多个,涉案5000万元以上的有2800多个,不乏亿元以上的交易账户。
经查,团伙银行账号分布,我省的银行账号占全国60%左右,尤以我市和杭州两地最多,占我省银行账号95%以上。此时,犯罪网络已经清晰。赵某犯罪团伙其实就是一个上游地下钱庄,其&客户&主要是依附在其周围的、没有渠道兑换外汇的其他买卖外汇犯罪团伙,也就是下游地下钱庄。赵某犯罪团伙向他们收取比正常兑换高100点至300点的报酬。&100点&是外汇交易中的术语,假设某日基本汇率为6.3000,加&100点&的意思为买卖汇率6.3100,以出手100万美元为例,黄牛加100点可获利1万美元。
10月赚2000多万,最高一天利润上百万
办案民警发现,赵某等团伙外汇交易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境外购汇没有限制的特点,将人民币通过境外账户跨境转移,在香港一些银行结汇后打给买家;另一种是借助境内外账户,通过网银操作,完成人民币和美元的分开单独流转,看似境内资金在境内流动,境外资金在境外流动,资金没有发生物理性转移,但通过境内外&对敲&平账的方式,实际上达到了为客户跨境转移资金的目的。
因资金流动量大,犯罪团伙通常都会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对每一天的资金进出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制作财务会计账。在杨某团伙电脑中提取到的财务会计账,上面记录了犯罪团伙的资金总体流向,包括他人赊账、应付款项、人民币和美金的金额统计等要素,并对当天通过交易美金和港元所得的利润进行了计算。日常收益在5万元以上,最多的一天竟达上百万元,仅去年1月至10月就赚了2000多万元。
在我市某看守所,记者见到了嫌疑人杨某和施某。嫌疑人杨某称曾自学金融学,早年经营外贸公司。另一团伙成员施某曾经营餐厅,起初只是充当&黄牛&,在银行寻找&客户&。随着&生意&越来越大,他逐渐开始经营跨境非法买卖外汇。
地下钱庄成洗钱通道,哪些犯罪隐藏其中?
去年12月15日,我市警方出动300余名民警,分赴7个省市抓获首批嫌疑人59人,捣毁窝点26个,冻结300多个涉案账户。
办案人员发现,地下钱庄助长了走私、逃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对我国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扰乱了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
例如,侦查人员发现,有多笔资金从外省打入由潘某等人控制的公司账户,备注为&出口奖励奖金&,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现已查明,自2013年以来,以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该省注册了12家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通过报关行、货运代理公司购买出口数据,由其名下公司报关出口,并向赵某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骗取出口奖励3800余万元。
在案件侦查中,专案组发现一个名叫俞某的绍兴人频繁向赵某购买美元,数十笔交易合计2000多万。根据线索,该俞某的身份为绍兴某贸易公司部门经理。俞某利用其公司身份做掩护,与当地袜业公司老板及会计通谋,在商定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点数后,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由袜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俞某以公司名义虚构出口,并通过向赵某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自2012年1月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2000余万元。
本报记者 潘逸 文/摄
(线索提供:金公宣)
来源: 作者:潘逸 责任编辑: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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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作者:周垂坤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该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使得该罪仍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
本文收录了最新的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以期对法律工作人员依法适用该罪提供最为详尽和权威的法律依据。
“两高”现有规定明确20种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
非法经营外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非法经营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非法经营食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非法经营网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号)
非法发行、销售彩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非法经营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使用POS机等方法套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非法发行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及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
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一、刑法规定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两高”现有规定明确20种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外汇行为。
条文链接: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
条文链接: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
条文链接: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行为。
法条链接: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食盐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经营网吧的行为。
法条链接: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突出打击重点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法条链接: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使用POS机等方法套现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发行基金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
法条链接: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及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行为。&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的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的行为。
法条链接:
二、切实加强对麻黄草采挖、买卖和运输的监督检查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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