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酒店酒店大堂是全体业主上海共有产权房部分吗

居家小区内突开酒店 入户大厅变成酒店大堂
居家小区内突开酒店 入户大厅变成酒店大堂
日 10:48  来源: 潇湘晨报
<font face="楷体_GB日,长沙市西子一间C栋,搬运工背着电冰箱穿过一楼酒店的大厅。图/实习生杨旭
  11月20日晚11点41分,网友“西子一间业主”发帖说:经过两年等待,今年11月份,满心欢喜地去收房!但却看到房子外面贴满了酒店的招牌广告,入户大厅变成了酒店大堂!楼道上也是酒店的标志、摄像头,这是我们的家吗?
  发帖的业主卢女士说,在这买房子,原打算让爸妈住的。但爸妈看了那房子后,心里却发怵了,不愿意住,原因是这楼里多了个酒店,“觉得很没安全感”。
  11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西子一间C栋,透过玻璃大门,记者看到一楼大堂左侧墙面上写着某酒店的标识语,一女性工作人员正在前台办公。大堂另一侧的大门入口处,一位保安在值班,不时提醒出入的人刷门禁卡。
  “一开始我也接受不了,感觉自己住进了酒店似的。”业主张女士说起眼前的这家酒店,她显得有些不悦。最近好几次,她上业主QQ群中,大家也都在议论这事,“好好的楼里多了家酒店,大家都很有意见。”
  “从物业角度来说,业主将房子租出去搞经营性场所,我们并不赞同。”该小区物业经理欧先生认为,酒店擅自承租业主房屋开酒店,并在一楼大厅私自搭建营业柜台,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物业也张贴了通知:责令酒店大堂限期退出一楼大厅,恢复大厅公共设施。
  该酒店相关负责人王斌表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使用权,投入了不少成本。同时,他承认,酒店可能会对居家业主有一点影响,“但我们每一位客户都是有身份证实名登记,也会24小时使用门禁系统,相对而言,安全还是到位的。”
  “我们愿意接受物业的办法,并在隔壁租了门面做大堂,目前正在赶工装修,尽量在12月5号之前,装修完成,将大堂搬到那边去。”酒店负责人王斌说。  记者王塔
  律师说法
  “一楼的大堂面积是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酒店擅自用来做前台,肯定是不合理的,公共面积的使用,需要其他业主的同意才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钢认为,现在不少楼宇都存在商用情况,如果是住宅楼改商用,需要一部分业主的签字同意;如果是商住两用楼,那么也需要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同时还有必要与周边居民保持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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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唐宝山与桂林市鸿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案
【全文】CLI.C.4200673
唐宝山与桂林市鸿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宝山。
  委托代理人:秦振勤,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康,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市鸿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兴才,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桂林市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宝山因与被申请人桂林市鸿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景公司)、一审第三人桂林市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发房产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宝山申请再审称:1.鸿景公司进行产权登记时,产权证上并未标注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下简称桂林市建规委)在市规管字(2003)24号文《关于调整市规管字(号规划定点文的通知》中批准的联发大厦一楼东面的调整内容,根据《》第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第的规定,鸿景公司只是商场各条通道等共有部分的权利人之一,除非全体业主同意,否则无权对通道进行任何装修、改动或私占等行为;二审判决主要是根据《》第的规定认定鸿景公司对通道属于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应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共有部分,鸿景公司将共有通道和有证部分一并作为酒店大堂使用,违反了该条的规定。2.桂林市建规委当时批准改变一层东面的前提是“其余事项一律不变”,桂林市仲裁委员会委托测绘时,测绘中心以这一前提为基本事实作出的测绘报告是正确的,二审判决不采信该报告错误。依据《》第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鸿景公司提交意见称:联发大厦一层东面改为酒店大堂是经过桂林市建规委批准同意调整的,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且经市档案馆存档,程序合法、手续完善;联发房产公司按照调整后规划用作“桂林市联发大酒店”大堂,经营时间长达7年多,后于2009年11月经由司法执行程序,由鸿景公司依法全部买受。鸿景公司是在依法买受后在联发大酒店原状大堂范围内继续经营的,不存在违反规划设计使用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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