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简婕,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2,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吴某学,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陈某1,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蟠龙生态農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2,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与陈某2、吴某学、陈某1、成都市蟠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產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囚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