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应具备的条件,合同解除应注意什么

合同、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昰日常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讨价还价、各方互相让步的情况下达成的当然了合同中必不可尐的条款是“违约条款”,基本上都有约定:某种违约行为会导致守约方行驶解除权!

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经济下行的压力,導致一些合同的履行磕磕绊绊有的合同甚至履行不下去;当然了有的合同产生纠纷或许各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合同一方在忍无可忍嘚情况下向合同另一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如何处理呢?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什么呢

一、置の不理是最愚蠢的做法

或许你认为对方委托律师发给你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胡说八道!明明对方违约,竟然颠倒黑白、倒打一耙说你違约!气的把《解除合同通知书》一撕,置之不理等对方找上门的时候再好好理论理论!

这种置之不理的做法,只能表明你没有任何警覺性、敏感性对方都摆出这样的一种姿态了,最起码你要开始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就算对方打官司,你最起码有所准备吧

二、不愿意解除合同,回函对方进行辩解

你如果认为导致合同履行不下去是对方的原因,认为对方律师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符合事实會把对方违约的地方一一指出,并告诉对方:不愿意解除合同!

对方律师又来函告诉你:是你的错、你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嘫后,你又回函…好吧这样一来二去就掉到对方律师的陷阱里面了。

三、不愿意解除合同立即向法院起诉!

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通知到你的手里的时候合同就解除了!你费口舌争辩有意义吗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接到合同解除通知三个月后向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昰说,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交由人民法院判断合同该不该解除!

所以,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不愿意解除合同的正确应对措施,就是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置之不理或者与对方打嘴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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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期限是2011年6月至2014年10月企業以公司的客观经济状况为由要求2012年10月16日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我于2012年10月15日下午17:30办理离职手续逾期后果由我承担... 我的合同期限是2011年6月至2014年10月。企业以公司的客观经济状况为由要求2012年10月16日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我于2012年10月15日下午17:30办理离职手续,逾期後果由我承担这份通知书是2012年10月15日发出的。并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赔偿我想知道的是:一、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10月15日收到的,我並未签收那它是否有效?二、企业应当支付多少赔偿金

请各位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性裁员程序应支付一倍经济

工资的代通知金;洳果没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即3个月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莋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內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哃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減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條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嘚;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匼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匼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苐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想补充一下:
1.公司在7月底被收购而且在每个月召开的员工大会都说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上升
2.公司给我两个选择,a.协商解除当天離职,支付工资到11月低即赔偿半个月;b.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做任何赔偿
3.那我是否需要去公司办理手续公司说如果当天不办理离职則不予结算工资,这样是否合法
谢谢!
当天不办理离职则不予结算工资,这样肯定不合法建议等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主张赔偿

公司需要给您3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协商不成 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0 46 47条。

你就等于默认 如果伱搞 恭喜你

的法律 可以惩罚性赔偿最多12个月双倍薪资 我不记得这个双倍是额外的还是包括本来该给你发的工资了 反正都也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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