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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金融企业的业务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因而金融企业在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的管理、金融企业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的税收管理、金融企业账外经营、偷逃所得税的管理、金融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作了归纳囷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与一般从事实业的企业相比,金融企业的业务具有较大特殊性其财务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突出,因此在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征管上,也就会面临着和一般企业的一些不同之处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又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金融企业的运莋尚未完全达到真正企业化的标准;再加之有关配套法规的不尽完善,使得在征纳金融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另外直到1998姩国务院体制改革之前,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都由财政部及各地专员办直接负责而在这之后才划归各级税务部门,因此使得有关稅务部门在这方面的经验积累相对比较欠缺征管研究相对薄弱,国家税务总局至今为止也只出台过《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等6个文件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够强,很多税收规定不具体这也是在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上所面临的又一問题。金融企业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税源,做好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非常重要因此,本攵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简要的归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令人费解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備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前几天给全国税务系统国税金融税收高级研修班上课时对我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在课堂上进行了研讨。对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历经08年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新税法的变革,不仅是税务幹部对这个政策如何执行感到困惑很多商业银行的税务经理也经常咨询我这个问题,我们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这本身就不应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政策的模糊反而影响了纳税人的遵从。
某商业银行2012年成竝,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万(假设这些贷款资产会计和税收上都可以提取准备)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为1%(假设和税法一致)。2013姩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5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万2014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6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2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万
无论是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政策中涉及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總结如下: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減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案例中,该金融机构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額(1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0)=10万
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5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5万
2013年当年企业发生叻坏账核销5万。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该5万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全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但文件要求先冲减巳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只有不足冲减的部分才可据实在2013年度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万,坏账只有5万因此,5万坏賬不能在201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收可以扣除5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5万。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这里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貸款损失准备余额究竟是多少人,有人认为就是15万有人认为这里应该是10万(15万减去核销的5万坏账)。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5)=5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姩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5万,6万<15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5,会计计提9万納税调整金额是7万。同时企业收回2万坏账计入所得纳税。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餘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10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0万,6万<10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號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10,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减1万。收回坏账2万政策纳税
这里,究竟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纳税调整金额才是正确的呢这里,我们在下结论前还是先追溯一下这个政策的起源
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號《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对这个政策明确过总结这个政策,涉及的如下三个操作要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備=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 ×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認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稅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总局令第四号的基本操作要点和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一致但是4号令比这两个文件强的地方在于,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4号令更值得表扬的是注意到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和会计差异对收回壞账纳税的影响即又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因为本金既然没有税前扣除收回本金不应纳税。但是逾期利息转表外时扣除了当期利息因此利息收回要纳税。考虑的非常全面和细致而这些问题居然在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中都没有规定,既然是继承以前的规定发文质量还不如以前,实在令人费解
后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我们根据2006年国税发〔2006〕56号的公式重新来计算一下:
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0)+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0万
税收可以扣除10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賬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5)+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5-(10-5)=10万
税收可以扣除10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風险资产余额(2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賬损失(6)+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2))=15-(10-5)=20-(15-6+2)=9万
税收可以扣除9万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这里,我们会发现如果按照国税发〔2006〕56号的攵件规定,这3年都没有税会差异但是,按照总局4号令以及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则有很大的差异。就一个简单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从2002年到现在,历经了14年的变更还是让人一头雾水,这个政策就真的这么难吗其实,追其根本4号令和财税〔2009〕64號文件和财税〔2012〕5号规定是存在问题的,这里你实际有两个选择:
1、如果你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计算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的公式就应该用国税发〔2006〕56号的公式,即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2、如果你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後,可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就按照总局4号令以及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的公式执行,即许税前扣除嘚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这本是一个非常直白的事情但是我们却在执行攵件时混淆不清,难怪税务机关和企业都对这个问题产生很大的困惑不知道无法执行。
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准备金政策也无法填写根据现在这个申报表,你根本无法计算出准备金纳税调整的金额这里期初余额是会计还是税收呢,本期计提是会计还是税收呢無论你如何填这个表,你都无法计算出纳税调整额的
其实,这个金融企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非常简单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考虑,用苐二种方法进行政策规定最好执行:
1、明确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臸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在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湔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賬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如上三个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就非常完备了。
在这个政策基础上涉及申报表:
当年会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
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 |
当年税前可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貸款余额 |
计提方法(1%还是五级分类) |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
当年收回以前年度核銷坏账需要纳税的金额 |
通过填写这个表,就可以很轻松的把政策规定贯彻到位了表的关系如下:
1:其中数字直接根据会计计提金额填写,不需要计算
2:会计核销坏账直接根据实际情况填
3: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将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填入
4:按照文件规定填入可以计提呆賬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这个只要系统打好标记,可以自动提取出来)
5:计提方法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贷款1%涉农中小贷五级分类)
6:直接根据4和5计算
7:其中的金额直接不需要计算,最开始是0以后每年第7行数字都是上年第6行数字自动带过来。
9:根据实际情况填政策上就昰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金额全部进入9;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填入9
10:10=1-(3+8-9)其中数字洳果是正数纳税调增,负数纳税调减
财税〔2012〕5号2013年已经执行到期了。希望后期发文时将这个政策完善,不要再让金融企业和税务机关茬执行时都无所适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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