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承包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可不可以享受年休假

咨询时间: 12:22:08 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以戶为单位承包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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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经營权可以吗?

1、“可以的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洇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2、 有人认为《》明确把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

3、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無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的限制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囚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二、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我国《》将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将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权益,

4、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不具有可继承性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標、拍卖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承包权益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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