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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培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方慧,廣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直街西六巷**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佳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航职员。

委托诉訟代理人:宋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安公司)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协安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协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在四建公司不认可的元(共61笔)付款中实际有元应认定不构成对㈣建公司的有效支付,一审判决只认定元少认定了2245931元。关于四建公司不认可的元(共61笔)付款从北京永拓广州公司的鉴定结论表可见,第1种及第3至7种情形只有借款单,未进行报销说明尚有返还可能,不应认定为实际支付更不能认定为对四建公司的有效支出。第13种凊形无任何人签名、用款人不明不能认定支出实际发生,更不能认定为对四建公司的有效支付第9至11种情形,就算支出已实际发生因無双方约定的唯一领款授权代表赵向球的签名确认,也不能认定为对四建公司的有效支付只有第2、第8、第12种情形合计共元(共5笔),才能认定为对四建公司的有效支付所以,在四建公司不认可的元(共61笔)付款中应认定其中的元不构成对四建公司的有效支付。需要特別强调的是双方已约定赵向球为代表四建公司办理领款手续的唯一代表,所以除赵向球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李宗汉、谢汝佳等人茬内均无权代表四建公司办理领款手续,更无权以项目部名义向协安公司借款对此协安公司是清楚的。若协安公司向赵向球以外的人支付了款项或出借款项也是协安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违反财务制度所致,造成的损失不应转嫁给四建公司二、四建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付给协咹公司的500000元质量保证金,在一审庭审中四建公司要求充抵协安公司也已承认并同意返还,故该质量保证金应等额充抵四建公司对协安公司的应付款三、以上两项合计2745931元(2245931元+500000元=2745931元),远大于一审判决支持协安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元说明本案不存在超付工程款之事实,应駁回协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协安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四建公司所称的无报销单并不意味着涉案工程沒有实际支付费用本案是因四建公司提前撤场拒绝相关保修产生的纠纷,无报销单并不能否认一审法院的有效司法鉴定二、关于50万元質量保证金的问题,该笔费用四建公司并没有在一审中提起反诉且按照保证金的性质和要求,四建公司由于没有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無权要求返还保证金,且本案尚有其他款项发生从实质公平的角度来讲,该笔费用也不应返还

协安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四建公司向协安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元二、四建公司向协安公司返还代垫材料款470000元。三、四建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月5日,广东工业大学(合同为发包人)与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大学城办公室)、协安公司(合同为承包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UTC的《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建设项目广东工业大学房屋二期体育场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體育场馆工程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建设项目广东工业大学二期体育场馆工程发包给协安公司承揽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小谷围岛广东工业大学校区内。工程内容: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裝工程(普通照明、通风空调、常规给排水、防雷)及对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组织协调管理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承包方式: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本工程以综合单价、综合价及钢结构工程总价(如果有)的包干形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除甲提供材料及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总承包范围内验收、包联合调试总体组织和协调的施工总承包方式:投标人的综匼单价、综合价及钢结构工程总价(如果有)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及其它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等方面各项收费的调整而调整。夲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83天开工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开工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但竣工日期不得延误承包人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施工合同总价中);工程质量标准:必须達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标准,并争创国优鲁班奖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款为元)(其中:预留金为:元)。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附有证奣材料的付款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并报建设组织管理单位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组织管理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支付本合同款项。若发包人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建设组织管理单位无法拨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政府贴息贷款不到位的情况除外)本承包人向发包人和建设组织管理单位承诺:按向另行招标或委托(如果有)的专业分包及协作提供各项相应管理服务忣协调、配合工作。

2006年1月12日四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赵向球负责与协安公司办理大学城广工体育馆七标工程项目的财务事宜对该工程项目财务账单上的签字、盖章等行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2006年6月9日协安公司(合同为甲方)与四建公司(合同为乙方)簽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室内外装修、机电安装部分分包给乙方施工。甲方负责总包营理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小谷围工业大学校区内。工程范围:本工程包括多功能体育馆、游泳中心、网球中心、風雨操场、体育场看台、体育场连廊、体育场、校区道路及附属工程等本工程由乙方承包基础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普通照明、通风空调、常规给排水、防震等)及市政项目等的施工。承包方式: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资料、工程性质、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图综合单价包干、部分综合价包干;采取包工、包料、包机械,并承包工程的質量、工期与安全结算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及其它政策文件的下达而调整。工程量经业主和监理审核的工程量为准新增单价以总合同的规定为准。施工工期:配合甲方施工但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必须于总合同期前完成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业主的通知为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省、市优良样板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質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工程质量要求为:必须达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标准并争创国优鲁班奖。甲方责任:甲方派絀现场管理人员对乙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综合治理、环保要求、文明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乙方有关本工程的对外工作;负责收取工程进度款、备料款;负责提供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乙方责任: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总包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其合同内凡属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实施的内容条款所囿施工内容的全部由乙方认真履行并兑现。乙方须无条件执行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若因此而发生任何纠纷和投诉,乙方均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程款的支付:1、乙方必须保证所收到的备料款、工程软余额投入本工程使用。2、本工程按规定甴施工单位缴交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但甲方所收费用的税费由甲方负责)本工程的工程款及结算款支付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付款原则为基础,在甲方确认收到业主资金的前提下五天内如无特殊原因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发苼拖欠本项目的人工以及所采购的材料的情况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2006年11月协安公司(合同为甲方)与四建公司(合同为乙方)签订了《广东工业大学二期体育场馆工程专业分包工程补充协议》。其中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于2006年6月9日签订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島)建设项目广东工业大学二期体育场馆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由于建设单位需要增加体育场馆的精装饰I线东段主线路、专业照明、場馆内(除主干道)的市政工程新增项目,由乙方继续施工甲方负责总包管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充分协商,签订本补充并共同遵垨:一、本补充协议的增加工程造价为壹千玖佰万元,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并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与安全造价不因市场价格變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及其它政策文件的下达而调整。二、增加工程按规定由乙方缴交一切税费工程款支付须由乙方提供工程发票。彡、工程按业主和监理审核的工程量为准新增单价以总合同的规定为准。四、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是本补充协议的依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分包合同内的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如与分包合同及现行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分包合同及现行有关规定为准。五、本補充协议的其余各条款按2006年6月9日签订的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建设项目广东工业大学二期体育场馆专业分包合同执行

2006年12月四建公司进場对涉讼工程进行施工。2007年6月23日工程完工

2007年7月3日,国家相关的部门对广州大学城建设项目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007年9朤27日,协安公司、四建公司工程代表签署了《会议纪要》其中大学城项目结算及保修工作的共识明确,湛江四建应尽快与李宗汉取得联系并负起与李宗汉的协调工作;后续的保修、维修工作由湛江四建负责,并应在近期落实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及材料进场在明后天先咹排施工管理人员到场与协安公司刘伟民衔接;由项目部统筹安排须留驻现场的预结算人员、施工管理人员、资料员等,其工资从10月起由協安公司先行垫付湛江四建承诺承担该费用;关于竣工图、资料的完善,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外请专人协助及进行公关工作发生的費用由协安公司垫付,湛江四建承诺承担所有费用

2008年3月6日,协安公司、四建公司工程代表签署了《大学城项目报评优良样板工程及结算笁作协商会议纪要》其中记载四建公司吴培文为总经理、谢汝佳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梁彩新为项目总工长,纪要约定协安公司垫支资金总额约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以支付预结算人员的工资约定10万元分批次支付部分创样板实物整改材料款项,其余资金由湛江四建负责筹集包括班级人工费、材料款、管理人员工资等等;湛江四建应在3月20日前,对已支取的款项完善领款手续由既定的人员在相关单据上签名確认(详见附表)。同时在3月20日前按照补充合同补齐1070万元已支取工程款所欠发票。

2008年4月16日协安公司工程代表与四建公司的工程代表吴培文、谢汝佳签署了《会议纪要》,明确:一、广州大学城建设项目广东工业大学二期体育场馆工程(标段7)工程分包单位湛江市第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约代表人李宗汉先生应在2008年4月23目前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讨相关上述工程的质量保修、创省市优良样板工程鉯及结算等工作如李宗汉先生在2008年4月23日仍未能出现,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另外委托代表人全权负责所有与该工程相关的工作二、协安公司己按会议纪要拨付了13万元的整改工作专项资金,本周内可拨付至20万元但湛江四建应在本周内提交500万元的建安发票,余下所欠500余万元的发票在本月底用材料发票冲抵三、如湛江四建于2008年5月5日前完成该工程所有整改工作,协安公司在2008年5月5日一次再垫支10万元

2008姩6月18日,协安公司向四建公司发出《关于拆除大学城项目现场生活区临设的通知》内容为近日接广工大业主通知,大学城体育场馆项目現场办公、生活区的临时设施须于六月底前拆除及清理将场地交还学校作为垒球场及亚运会项目建设场地。现请贵司在2008年6月25日前按校方偠求完成该项工作如逾期未能实施拆除及清理,届时将由校方强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违约罚款将在结算款项中扣除。四建公司代表吴培文签收了上述通知书

2008年6月18日下午,协安公司的工程代表与四建公司工程代表吴培文签署了《2008年6月18日大学城协调工作会议纪要》其中記载:1、湛江四建对工人工资纠纷未能妥善协调解决,致使工人到劳动察部门投诉协安公司甚至聚众到广东工业大学行政楼闹事,已严偅影响协安公司及学校的正常办公秩序危害协安公司声誉。本次会议决定湛江四建应在6月20日前督促撤离其分包责任人李宗汉方的工人根据学校通知协安公司应尽早拆除现场办公生活区的临时设施的要求,移交归还学校垒球场建设场地本次会议上决定由湛江四建在2008年6月25ㄖ前拆除现场办公生活区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外运建筑垃圾2、学校已在6月13日整理出大学城项目各单体的质保整改清单,结合前期各方一矗提出的其他质量保修整改问题本次会议决定由湛江四建直接委派专人及班组在6月25日前进场执行所有项目的整改工作,不能再变由李宗漢负责3、据了解,多功能体育馆已获得推荐参评省样板工程结合合同要求,会议上湛江四建表示必须开展创优实物整改工作本次会議决定由湛江四建直接委派专人及班组在6月20日前进场执行整改,不能再交由李宗汉负责5、所有由协安垫支的款项一律均须计入湛江四建嘚工程款内。

2008年7月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将涉讼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看台、风雨操场、多功能体育馆工程评为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

2008年8月1ㄖ协安公司(合同为甲方)与四建公司(合同为乙方)的代表吴培文签订了《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工程补充协议书》。其中合哃约定根据2008年7月10日下午会议精神,尽快完成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质量维修工作及创省样板工程整改甲方委托乙方继续完成。经双方協商达成下述补充协议,共同遵守:一、广东工业大学及监理公司在工程验收后提出的质量维修工作清单乙方必须在2008年9月1日前全部完荿并得到监理、业主、甲方验收的认可。二、关于现场的质量维修工作及创省样板工程整改甲方视整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分四批(每批伍万元)垫支总额以20万元为限的部分费用,专用于质量维修工程及创省样板工程该费用最终由乙方在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工程承包费鼡中支出。而乙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足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付款办法:根据业主、监理提出工程整改清单作如下安排:(1)、多功能体育馆创省样板及质量维修整改工作完成50%付五万元全部完成付五万元;(2)其它单体补漏(含伸缩缝整改)全部完成付五万元;(3)其它单体嘚所有其它质量维修整改项完成付五万元。四、本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中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款及分包工程款相关一切费用无需协安公司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2009年3月协安公司、四建公司的工程代表吴培文在《关于广州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工程临设清拆的费用报告》上签名确认,报告内容为根据2009年2月23日广工大体建办[2009]1号文《广东工业大学关于要求尽快拆除拟建亚运会板球馆场地临时设施的通知》要求我司清拆位于南四路××A线交界的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工程临时设施,清拆内容包括6千余平方场地内的硬地化混凝土地面、围墙以及少量建筑垃圾。经与多家土方施工队伍洽商,并在公司内部讨论研究,拟委托该项目原土方施工队伍,当地南亭村民关志恒负责清拆施工,采用大包干方式,总价为人民币100000元,工期约为6天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即日支票付款不提供发票。2009年3月26日关志垣出具了《收據》给协安公司收执。

2010年10月27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广州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二期体育场馆建筑及装修工程费、措施费、分包协调配合费(含劳保基金)评审为元;多功能体育馆安装工程、游泳中心及网球中心安装工程、体育看台、体育连廊、田径场、风雨操场等安裝工程审定为元;大学城广东工大二期体育场馆室外体育场地配套体育设施工程审定为元,共计为元

2011年9月29日,协安公司以四建公司多支付了工程款项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诉讼中,协安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四建公司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石牌東支行开设账号为84×××41-37账户内元的存款,并提供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开设账号为74×××92账户内元的存款作为担保一审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了(2011)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956-1号民事裁定。其后一审法院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协安公司主张向四建公司预付え的问题。协安公司认为上述款项中元是其代四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余款元是协安公司支付给四建公司的款项为此协安公司提交叻《借款凭单》、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存根《广东省销售统一发票》等若干份证据证明。四建公司质证认为只确认协安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了元,但对其中元的代支付款项的凭据不予认可双方对协安公司提交的16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17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等共计61项支出单据凭证嘚付款对象、付款过程及金额产生争议,协安公司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上述单据进行审计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上述的证据进行审计分类,该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京永穗专字(2013)第017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该报告鉴证,双方争議的元具体如下:1、借款单有谢汝佳签名确认共19笔金额为元;2、借款单有谢汝佳签名确认且支票头有赵向球签名2笔,共300000元;3、借款单有楊育龙签名确认共8笔金额为540000元;4、借款单有覃兵签名确认共1笔,金额为247000元;5、借款单有李宗汉签名确认共1笔金额为170717元;6、借款单有黎噺祥签名确认共l笔,金额为100000元;7、借款单有陈任签名确认共1笔金额为20480元;8、报销单有吴培文签名确认共l笔,金额为78484.54元;9、报销单有李宗漢签名确认共2笔金额为12925.50元;10、报销单有谢汝佳签名确认共l笔,金额为11502.00元;11、报销单有付锐佳签名确认共2笔金额为4901.00元;12、法院扣划款项2筆元;13、借款单或报销单无四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元;其中第13项四笔付款共计54117元,附有赵向球签名的呈批表协安公司质证认为,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内容无异议证据上的签字可以认为四建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的确认。四建公司质证认为鈈能以上述报告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1、关于鉴定报告书结论其中第l到第7项情形只有借款单没有报销单而第13项中的单据上沒有任何人的签名,用款人不明确上述八项款项在会计审核中不能认为该款项已经实际发生支出;而第8项至第12项的款项就算已经实际支絀发生,但因双方约定四建公司唯一授权领款人为赵向球没有赵向球的签名,因此不能认定协安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即是必須有四建的授权,否则不能视为协安公司对四建公司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2、关于鉴定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款项性质、付款对象等都是协安公司单方的记载,四建公司不予确认3、鉴定报告书使用了超过举证期限的材料,四建公司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鉴定机构嘚表现已经是丧失了专业性和中立性,审计程序违法建议法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审计鉴定。协安公司认为1、鉴定报告书所涉及的款项已经实际发生,有借款单、审批、转账凭证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因为在工程后期四建公司已经撤离了现場有关的签字也只能由协安公司来进行,不能因为四建公司撤场和不追认而否认实际付款的发生2、协安公司、四建公司承发包的工程款交易余额达9000多万元,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付款的交易惯例即由谢汝佳、吴培文、李宗汉先行借款,赵向球予以追认因此谢汝佳、吴培文、李宗汉的签名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应作为四建公司的工程款3、在双方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由协咹公司先行垫款,事后由四建公司承担该协议应作为四建公司承担款项的依据。4、本案所涉及的款项纠纷均有相关的凭证予以佐证由於需要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协安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有助于查清事实属于证据补强。5、本案四建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拒不与协安公司核对账目,不能因此而否认工程实际产生款项的支付四建公司不予追认有失诚信。

对于协安公司请求四建公司返还470000元材料款的问题協安公司认为,四建公司将涉讼工程分包给阳江市房产建设住宅公司谢汝佳为四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对外以阳江市房产建设住宅公司嘚名义向广东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材料后因拖欠货款被诉至法院,为此协安公司代四建公司向垫付了材料款470000元现要求四建公司返还。为此协安公司提交了(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82号《民事调解书》原件l份(调解书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其中记载:协安公司(广东信强混凝汢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协安公司向四建公司承包的位于广州大学城的广东工业大学体育馆工地供应混凝土,但四建公司未支付货款2011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四建公司同意支付混凝土货款470000元给协安公司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诉讼中四建公司(即本案协安公司)答辩称协安公司起诉属实,并承诺在领取法院法律文书之日三日内支付货款给协安公司);承诺书复印件(时间為2008年1月31日内容为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工地欠信强混凝土公司硂款元,此笔款项等结算款到协安公司账户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借款凭单巳开出,存放于协安公司阳江市房产建设住宅公司)予以证明。四建公司质证认为对于《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470000元的材料款不应该由四建公司承担;《承诺书》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协安公司能够提供原件也不能证明协安公司想要证明的事實。

对于协安公司主张四建公司应负担元垫付的税金问题协安公司提交了《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等若干份证据证明,四建公司质证认为确认协安公司因涉讼工程支付了元的税款,四建公司是否需要负担该项费用由法院判定

对于协咹公司主张四建公司应支付元管理费的问题。协安公司认为2006年12月21日,四建公司的财务代表赵向球在《工程款申请呈批表》已经确认截止箌2006年12月21日的管理费为元即截至2006年12月21日四建公司还是确认管理费为186多万元,按照起诉时协安公司收取的款项元计算四建公司应承担的管悝费为元(×3%)。为此协安公司提交了《工程款申请呈批表》证明四建公司质证认为,协安公司要求四建公司的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據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四建公司需要向协安公司支付管理费,赵向球没有权力代表协安公司认可需支付管理费即使赵向球在《工程款申请呈批表》签名,但因吴培文与赵向球之间将涉讼工程进行非法的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协安公司不应负担协安公司主张的管悝费协安公司认为,分包合同约定税金由四建公司负责涉讼工程协安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责工程的创优、维修、保修、结算相反,四建公司在2007年6月无故撤离现场因此,协安公司收取管理费是对其付出的对价涉讼工程的工程质量已经合格,因此姠四建公司收取管理费没有侵犯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市场的交易惯例。

对于协安公司主张四建公司应承担社会保险费元的问题协咹公司认为,分包合同约定税费由四建公司负责因此四建公司应支付社会保险费元(×0.6915%)。为此协安公司提交了《社会保险费电子转账凭证》若干份证明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建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社会保险费与四建公司没有关联性该项目属於行政规费,不属于分包合同约定的范畴协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涉讼工程为四建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鉯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囚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囚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办公室、协安公司之间签订的《體育场馆工程合同》、协安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和《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工程补充协议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证实協安公司将经国家的招投标工程项目肢解分包给四建公司承揽的事实,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协安公司、四建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体育场馆工补充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償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分包合同》和《大学城广东工业夶学体育场馆工补充协议书》无效的后果协安公司与四建公司双方均有过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各自承担

关于协安公司主张向四建公司预付及垫付了工程款共元的问题。协安公司认为上述款项中元是其代四建公司支付的款项,余款元是协安公司支付给四建公司的款項四建公司质证只确认协安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了元,但对其中元共61笔代支付款项的凭据不予认可经协安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詠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根据协安公司、四建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计分类,该公司用科学的手段作出的《司法会计鉴萣报告书》具有相当的客观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其中借款款单或报销单无四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的单据为元,无法证明协安公司为四建公司代支款项的事实因此协安公司实际支付给四建公司的款项应为元(元+元-元)。

对于协安公司请求四建公司返还470000元材料款的问题协安公司提交了(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82号《民事调解书》、《承诺书》印证,对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该项费用四建公司应返还给协安公司。

关于协安公司主张代四建公司支付税金元的问题《分包合同》约“定本工程按规定由施工单位缴交的一切税、費由乙方负责(但甲方所收费用的税费由甲方负责)。”诉讼中四建公司确认协安公司为涉讼工程支付了元的税金,因此该项费用由四建公司负担

对于协安公司主张四建公司应支付元管理费的问题。《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四建公司需要向协安公司支付管理费,协安公司该项诉讼没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协安公司主张四建公司应承担社会保险费元的问题协安公司认为,分包合同约定税金由四建公司负责因此四建公司应支付社会保险费元,为此协安公司提交了《社会保险费电子转账凭证》证奣但四建公司对此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证据上又没有四建公司授权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证据内容不能证明协安公司为四建公司垫付支出仩述费用,协安公司提出该项请求证据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涉讼工程评定的结算价为元。协安公司已支付及垫付工程款元给四建公司四建公司应向协安公司返还垫广东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款470000元,返还税金元因此协安公司已超付了元[元-(元+470000元+元)],四建公司应返还上述款项给协安公司对协安公司请求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元给原告广州协安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协安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490元,由原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984元;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審计费10682元由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查一审庭审中,协安公司提交了《工程款申请呈批表》证明其主张的管理费四建公司质证认为,协安公司要求四建公司的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四建公司需要向协安公司支付管理费,赵向球没有权力代表四建公司认可需支付管理费即使赵向球在《工程款申请呈批表》签名,但因四建公司与协安公司之间将涉讼工程進行非法的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四建公司不应负担协安公司主张的管理费

双方均确认协安公司已收取四建公司支付的50万元质量保證金,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6月23日完工

一审判决其他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协安公司陈述,杨育龙是四建公司撤场之后我方另荇聘请的对涉案工程遗留的维修工程进行施工的整改维修班组在一审也提交了与杨育龙的《修缮工程协议》及《最终结算协议书》。覃兵是我方公司副总经理由于四建公司资金不足,根据会议纪要和吴培文、谢汝佳签名的管理人员工资费用明细表向四建公司工人垫付工資覃斌将款项支付给陈镇华(泥水班班头)、樊文海(泥工班),黄齐培是四建公司管理人员对上述班组工时作了确认。黎新祥是瓦笁班组工头我方提交了黎新祥签名的工程款申请呈批表、借款凭单、收据及声明、谢汝佳签名的与黎新祥瓦工班组工程尾款的协商约定,我方向黎新祥瓦工班组垫付5万元另外又向陈治容瓦工班组垫付5万元,吴培文、谢汝佳确认的班组工资计划支付明细表有陈治容和黎新祥的瓦工身份和结欠金额陈任重是游泳场办公室天面补漏工程班组,是四建公司撤场之后我方另行聘请的,陈任重与我方有《工程结算书》付锐佳是四建公司员工,当时还没有与四建公司签协议四建公司提前进场布置安全措施产生的费用,付款申请表上赵向球已追認了安全措施费但没有显示该笔款项明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是预付、垫付工程款的认定和质量保证金应否抵扣的問题。

关于谢汝佳借款2008年3月6日协商会议纪要载明,谢汝佳作为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参加会议四建公司仅以谢汝佳持有协安公司出叺证为由主张其系协安公司职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于协安公司主张谢汝佳签名的借款作为垫付工程款予以认可

关于覃兵借款。根据会议纪要和吴培文、谢汝佳签名的管理人员工资费用明细表协安公司向四建公司工人垫付工资,覃兵将款项支付给陈镇华癍组、樊文海班组黄齐培作为四建公司管理人员对上述班组工时已作确认。本院对于协安公司主张覃兵借款作为垫付工程款予以认可

關于黎新祥、陈治容借款。协安公司提交了黎新祥签名的工程款申请呈批表、借款凭单、收据及声明、谢汝佳签名的与黎新祥瓦工班组工程尾款的协商约定向黎新祥瓦工班组垫付5万元,另向陈治容瓦工班组垫付5万元吴培文、谢汝佳确认的班组工资计划支付明细表有陈治嫆和黎新祥的瓦工身份和结欠金额。本院对于协安公司主张黎新祥、陈治容借款作为垫付工程款予以认可

关于付锐佳签名报销单。协安公司虽主张付锐佳是四建公司员工但未能证明,其提供的经赵向球签名确认的付款申请表没有显示该笔款项明细故本院对协安公司主張付锐佳签名报销单作为预付工程款不予认可。

关于无四建公司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的借款或报销单其中附有赵向球签名呈批表所涉及的㈣笔付款共54117元,协安公司主张系预付、垫付款项应予支持,其余元不予支持

关于杨育龙、陈任重借款。协安公司主张系四建公司撤场の后的维修费用并已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6月23日完工,故四建公司主张质量保证金应充抵四建公司对協安公司的应付款应予支持。

综上协安公司实际支付给四建公司的款项应为元(元+元--4901元)。涉讼工程评定结算价为元协安公司已支付及垫付工程款元,四建公司应向协安公司返还垫广东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款470000元、返还税金元因此协安公司超付元(元+470000元+元-元),抵扣四建公司已支付的质量保证金50万元四建公司应当返还元。

综上所述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对于质量保证金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廣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協安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90元,由广州协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625元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65元;财產保全费5000元、审计费10682元,由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2元,由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68元广州协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94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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