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在岗是什么意思无房教职工登记公租房是一年一次吗?

129套公租房再向无房职工配租_网易新闻
129套公租房再向无房职工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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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29套公租房再向无房职工配租)
本报记者&曹政今年5月,本市首次面向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无房户专项配租公租房。昨天,129套公租房房源再次面向无房职工试点配租,并启动现场登记,先到先得。此次配租,无房职工的年龄限制有所放宽,非京籍的无房职工,符合相关条件同样可以申请。配租对象不再要求“新人”根据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第二次面向无房职工开展公租房配租试点的公告》,这次配租的项目实际上也是4个多月前第一次配租时的三个项目之一——苏家坨公租房项目。该项目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29套,这一批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在36.65平方米到70.39平方米之间。今年5月,本市首次面向无房职工配租公租房时,还有一个“新就业”的限定条件。通俗地说,配租对象更多是刚参加工作没多久的无房户;但这次公告中已经不再包括这个条件,这意味着更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该公租房。据了解,该项目的每月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照此计算,这批公租房的月租金大约在1136元至2182元之间。按照常规,这笔费用中包含物业管理费,但不包含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初装及收视费等。非京籍年龄放宽10岁与上次一样,即使没有北京户口,也是可以申请这批公租房。根据公告,想要申请这129套公租房的非京籍个人或家庭需要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按照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同时,申请人工作单位须位于海淀区且在海淀区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从年龄条件上看,对于非京籍申请人的条件由上次的18到35岁,放宽到了45岁,年龄稍大一些的无房职工也能申请。”市保障房投资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而对于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年龄条件则已经取消,不再受上次公告中“年龄不超过35岁”的限制。不过,京籍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则有所要求,要属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或丰台区,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记者了解到,这批公租房中,每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租房,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参加此次配租。配租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昨起登记先到先得这129套公租房已经从昨天下午2点开始登记,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下午5点。按照规定,本次配租采取现场登记、先到先得的方式。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到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路同泽园西里小区苏家坨公租房项目管理处登记,现场还将填写的《配租申请表》和《承诺书》。
由于是先到先得,因此登记顺序号将作为选房顺序依据。当项目登记人数达到公布房源相应套型数量的2倍、也就是258位时,该项目将不接受登记。据了解,此次公租房的配租次序分为两个,第一次序为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或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申请人,第二次序为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第一次序申请人全部完成配租程序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再面向第二次序申请人进行配租。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意向登记结束后,登记结果将于10月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保障房投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最快到今年12月份,就将办理选房、签约和入住手续。与此前一样,承租期限3年。“这个时间相对较长,也就能让职工租房更稳定,不再像市场租房一样,频繁换房找房。”市保障房投资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原标题:129套公租房再向无房职工配租)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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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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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教体发〔2014〕191号
盐亭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加强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的
各教体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2〕139号)、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盐规建函〔2013〕4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教体系统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县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现就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各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把公租房(周转房)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有效管控、合理使用公租房(周转房),让其发挥最大效益。
(二)各单位公租房(周转房)的产权属于国有。
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教师家庭、新就业无房教职工和在学校稳定就业的外来教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周转房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由学校承建的教师住房;学校修建的学生公寓改建为教师宿舍的住房;学校修建的不配套单身教师宿舍和不配套学生宿舍改建为教师宿舍的住房;学校与教师共同集资修建的教师宿舍或者学校提供土地由教师集资修建的,学校退还教师集资建房款后的教师住房。
公租房(周转房)的使用范围为:在工作地以学校所在市(城区)、县(城区)或乡(镇)为单位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岗教职工(包括在编、聘用、代课等各类在岗教职工),优先考虑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以及异地任教教师等。
(三)各单位2008年以前修建或改建的职工宿舍和现在规划新建的公租房(周转房)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不高,主要问题是部分房屋长期闲置无人居住,新就业职工又无房居住。鉴于国家对公租房(周转房)管理的政策性强,教职工住房已经市场化,要求各单位立即对现有公租房(周转房)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重新统计造册,并建立公租房(周转房)住户信息台账。
(四)各单位要成立公租房(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公租房(周转房)管理,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公租房(周转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使用教师公租房(周转房),用制度管房。
(五)各单位要与符合公租房(周转房)居住条件的教职工重新签订住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规范租金收取,管好用好租金。
(一)2014年起修建的公租房,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按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规建局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居住公租房(周转房)的住户,必须按期缴纳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的80%收取。
(三)各单位修建的不配套单身教师宿舍和不配套学生宿舍改建为教师宿舍的住房,按照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的60%左右收取收取房屋租金。
(四)各单位与教师集资修建的教师宿舍,在退还教师集资款前,仍按当时集资建房协议执行;退还教师集资建房款后,按照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的60%左右收取收取房屋租金。
(五)各单位公租房(周转房)房屋租金按月计收,在住户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周转房)维修。
三、规范房屋管理,合理使用周转房。
(一)住户在居住公租房(周转房)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随意进行装修。
(二)住户在居住公租房(周转房)期间,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公租房(周转房)。
(三)住户在居住公租房(周转房)期间,应按时足额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等,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凡是因死亡、调离(含借调)、退休、退职等原因造成住户本人不在原单位上班的,应立即终止住房协议;或因为其他原因造成连续6个月未在公租房(周转房)居住,造成房屋闲置的,要按照协议自动退房。
(五)退休后确实无房的教职工或无房遗属,可以居住学校公租房(周转房),但必须按期缴纳房屋租金并服从学校管理,并积极配合完成安全、创卫等相关工作。
(六)各单位富余公租房(周转房)被不符合居住条件人员居住的,要立即劝其退房。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退房的,其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的1―2倍标准收取。
(七)凡是因死亡、调离(含借调)、退休、退职等原因造成本人不在原单位上班的人员(退休后确实无房的教职工或无房遗属除外),6个月内必须腾退公租房(周转房);凡以前因死亡、调离(含借调)、退休、退职等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无人居住的公租房(周转房),产权单位必须收回,用于解决新进职工无房居住的困难。若不能按期腾退或收回公租房(周转房),各单位要做耐心细致的劝说工作;若原住户仍不退房,单位要按照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的2―3倍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八)相邻单位之间的公租房(周转房),要尽可能整合使用,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益。
(九)凡是因非本人原因造成公租房(周转房)出现漏雨、漏电或者其他结构安全,由居住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组织维修,维修费用在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租金账户中列支。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一)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工作由县教体局计财股牵头,局纪委办、监审股、人事股定期对各单位公租房(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工作纳入教体办工作人员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占考核总分的10%。
(三)各相关单位人员在教职工公租房(周转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意见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格实行问责。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过程中政策若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1.《关于盐亭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盐规建函〔2013〕417号)
2. 《教师公租房(周转房)租赁承诺》(范本)
3. 《盐亭县教师公租房(周转房)申请表》(范本)
盐亭县教育体育局
2014年10月20日
盐亭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印发
教师公租房(周转房)租赁承诺(范本)
&&&&&&&&学校:
按照《盐亭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公租房(周转房)管理的意见》要求,我与&&&&&&&&&特向学校申请(共同)租住位于&&&&&&& &&&& 的教师公租房(周转房)一套。
本人郑重承诺:按时足额缴纳所租赁的教师公租房(周转房)租金、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及其他应由租赁人承担的费用;爱护房屋及设施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假如合租,处理好与合租人的关系;不将房屋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经常加强亲属及本人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护和管理,在租赁期间若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房内不接纳非直系或旁系亲属住宿;随时做好屋内外清洁卫生;若本人调离或退休,在调离或退休六月内本人及家属搬出租赁房;租期满后不主动申请租赁或不缴纳租金,则自行搬出租赁房。
若违反以上承诺,我愿承担相应的民事及法律责任。
&&&&&&&&&&&&&&&&&&&&&&&&&&&&
&& 承诺人签名:
&&&&&&&&&&&&&&&&&&&&&&&&&&&&&&&&&&&&&&&&&&&&&&&&& &年&&&月&&&&日
盐亭县教师公租房(周转房)申请表(范本)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教体办意见
申请居住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为单人、同事合租、夫妻共租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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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盐亭县指南新区农林大楼 单位邮编:621600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北京公租房可面向京籍无房职工趸租-中新网
北京公租房可面向京籍无房职工趸租
  北京11月13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住建委今天发布消息称,今后对于公租房摇号配租剩余的房源,经全市备案家庭自行申请承租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本市户籍无房职工集中趸租。
  北京市住建委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公租房分配管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产权单位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后,仍未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面向社会单位组织本市户籍无房职工集中趸租。
  趸租房源按照本市公租房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承租家庭不享受政府租金补贴或减免优惠。至于此类房源的租期及续租等问题,住保部门将考虑后续备案家庭配租需求,作出合理安排。
  据记者了解,目前本市公租房房源总体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具备入住条件的公租房总体配租入住率在95%以上。在最近一次组织的房山金地朗悦等7个公租房项目配租中,有7531套房源,共吸引超过2.5万户备案家庭参与。
  该意见稿明确指出,全市公租房备案家庭均可在产权单位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请承租,并实行“先到先得”,自行申请承租的公租房与摇号配租的公租房,均享受同样的租金补贴或减免优惠。
  为提高公租房分配效率,本市公租房分配工作将由此前规定的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前60天启动,提前至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前6个月启动。
  此举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公租房分配工作涉及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复核、公开摇号、选房、签约等多个环节,流程耗时较长,难以在此前规定的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前60天内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房源的高效配置问题。
  该征求意见稿从今天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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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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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公租房申请攻略 2.6万套公租房11月10日开始登记
(三)社会单位集体租赁 有公租房需求的社会单位(主要针对京籍无房职工)可自日起,与市投资中心对外咨询电话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持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材料(见附件2)至市投资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院2号楼燕保大厦)办理集体租赁申请手续。 五、摇号配租 1.摇号时间:日。 2.组织单位:市投资中心。 3.摇号方式: 按着大、中、小套型的顺序,优先组在前、一般组在后的原则进行摇号。 其中,登记常营汇鸿老年公租房项目的家庭,按着大、中、小套型进行单独摇号;登记常营汇鸿青年公租房项目的家庭不分套型,按照优先组在前、一般组在后的原则单独摇号。 4.摇号结果公示:于摇号结束次日在市投资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5.选房签约:市投资中心按照工程进度于项目竣工交用前2个月陆续启动选房入住等相关工作。 根据登记情况,登记家庭不足房源数量的,市投资中心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1号)规定,同步组织社会单位集体租赁配租工作。 上述20个项目的摇号结果有效期限为各项目首次入住后一年,超过一年自动失效。 六、责任分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本次配租组织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投资中心负责本次配租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投资中心网址:.cn/ 咨询电话:010- 咨询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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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20年前从单位分了一套房子,有协议(协议在我家),现在每年都给单位叫租金,很少,一个月也就20块钱左右,现在想租公租房,条件都没有问题,就是不知道我家这个情况是有房户还是无房户?如果我家房子拆迁会给我家补偿一套房子吗?真没有积分,我也不知道怎么充值,现在这谢谢了。
----------------------------------------问题补充:--------------------------------------------------
我家是团结户形式的,想买还买不下来。
我们一家三口现在住的房子是团结户,是公公单位分的,是从城建开发公司买的,房改后,公公的这套房子就委托城建开发公司管理,收租,维修,请问,我们申请经济适用房时,算有房还是算无房。我和爱人都没从自己的单位分过房子。谢谢。
我结婚后我们一直租住单位的房子,我们自己没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现在要面临拆迁,现在房子租给别人,请问怎样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单位自管房,未签租房合同但交房租多年,是否属于公房承租人?目前遇到拆迁,单位说没有合同,我们只是借用,要我们限期搬走。不知道我们这样的情况享有何合法权益?
我单位是中央直属事业单位,职工赵某1999年自动离职,该同志一直租住我单位的公有住房,直到今年,该同志提出购买这套房屋的请求,我单位该如何办理?
谢谢魏律师
爷爷去世多年,奶奶一直享受爷爷原单位的劳保,每个月小几百块。现奶奶也刚去世,请问是否也应该享受爷爷原单位的殡葬等方面的补贴?
我新房子已花费了十万元,还没有做完工,可某单位突然来阻止我做。到现在不要我做,又不赔偿损失,请问如何是好?
请问,我在一家单位干了4个月,未给我交社保,4个月后将我辞退,这几个月的社保怎么办?可以申请赔偿吗
员工工作完准备下班,从工厂到公司大门有一段路,当经过门卫处时,门卫叫住员工说员工有信件,于是员工正准备进入门卫室时,因门卫室新装修,玻璃门上无任何提示和标志,导致员工撞到鼻梁。最后住院结果显示鼻梁骨骨折。诊治费用高达6000元。
然后公司方认为员工是取私人信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员工认为发生事故当时还未打下班指纹,且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司工作场所延伸地。请问公司不同意申请工伤,但员工认为工伤,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员工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社保局会主要...
您好 我是2005年5月进单位的当时单位的名称是电信实业公司,2008年公司上市注销了原来的实业公司更换法人代表及单位名称,我的合同3年签一次一共2009年签了一次直到日到期,单位已正式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赔偿吗?如果可以能申请到多少赔偿金额呢?我的工资基本一年的平均工资是2000左右。谢谢
我父亲在1984年由单位分配的福利公租房80多平米现在由我继母和他二个儿子在居住我的父亲在1996年去世,我父亲生有我们四姐妹,现在我的继母想把单位分配的房屋变更为他的名字并叫我们四姐妹签订此房屋的放弃协议书,请问我们不签此协议书他们能自己去办理过户手续吗?谢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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