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政行政部门是做什么的的

篇一: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泉州港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一、为依法履行港口管理职责,规范港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泉州港口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泉州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港务局)实施港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港口管理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2、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3、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明确指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对涉及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执法人员在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其它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执法文书1号),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2、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书》(执法文书2号),责令限期改正。《安全生产管理意见书》应当由港口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名,分别存档备查。 3、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 对不能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由港口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名,分别存档备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检查人员提出,港务局负责人审查同意,应当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文书3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七、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暂停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并从危险区域撤出工作人员。 八、港务局对发出《安全管理意见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经营人在整改期限内应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提交书面整改反馈报告。 九、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查处: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2、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批准建设、改建、扩建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 3、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4、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5、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6、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 8、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及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9、港口经营人使用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人员上岗操作,使用无证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作业,以及不具备其它安全条件进行作业的; 10、港口经营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相关操作人员、设备已取得相应证书,但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11、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应急预案或者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的; 1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引航机构、港口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船舶靠离泊、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13、港口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14、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15、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认定企业或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6、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17、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18、根据《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港务局有权立案查处的其他案件。 十一、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执法文书4号),并附上相关资料,报港务局港政管理科受理,由港务局负责人审批。经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十二、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急需处理的有关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十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需终止或撤销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的负责人批准同意。 十四、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并严格依照合法程序,查清事实,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法处理。 十五、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 7、勘验笔记、现场笔录。 十六、对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经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定案的证据。 十七、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按《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文书5号)做好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十八、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十九、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盖章。 二十、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执法文书6号);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请在场其它人员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二十一、因办案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执法文书7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它人员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十二、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执法文书8号) 二十三、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港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文书9号),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二十四、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完毕,应及时做出处理。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文书10号),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并视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2、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 3、已构成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港务局做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处罚。 4、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五、对性质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二十六、经立案审查,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港务局应当根据其情节,依照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责令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停业整顿; 6、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港务局有权行使的其它处罚。 二十七、在发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执法文书11号),送达当事人(单位),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属于吊销港口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涉及港口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要求听证。 二十八、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港务局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 二十九、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执法文书12号),听证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港务局要做好《听证会笔录》(执法文书13号),收集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执法文书14号)。 三十、港务局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依据成立的,港务局应当采纳。 三十一、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港务局应当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15号),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罚单位或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港务局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港务局的印章。 三十二、送达文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文书应当送交被处罚单位的负责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记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执法文书16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2、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员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所在地港务分局或港务站送达。 4、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 三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四、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3、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执法文书17号),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五、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不具备条件的,由港务局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三十六、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6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三十七、案件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执法文书18号),报港务局负责人审批结案,并及时进行归档。 三十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根据交通部或《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统一编号和印制。四十、港务局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批准手续,罚款和罚没财物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四十一、本规程关于行政执法期间的“7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十二、本规程规定事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四十三、本规程自日起执行。篇二:港口行政执法工作
港口行政执法工作
个 人 业 绩 考 核
沛 县 港 务 管 理 站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制篇三: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难点浅析 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难点浅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县级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虽然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也可以管辖本行政区划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在我省实际工作中,县级港航管理部门的工作侧重于现场监管和执法,县级以上港航部门侧重于政策贯彻督导和实施行政许可,绝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是由县级港航部门作出并执行的。 据统计,**市港航系统2004年至2006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为180件,适用一般程序案件149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31件,其中下辖各县市区港航处作出180件,市局仅为0件,可见县一级港航部门是港航行政处罚和现场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县级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水平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港航系统行政执法的质量。同时,县级港航管理部门直接面对来自五湖四海的管理相对人,直接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各种矛盾冲突汇聚,情况复杂多变,既是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搞好县级港航行政执法工作,事关港航事业和谐发展的全局,意义重要而深远。本文拟对基层县级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和难点作一浅析。 一、 基层县级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 **市(地级市)地处湖北省中南部,位于江汉平原腹地,东连武汉、西接三峡、南跨长江、北临汉水,长江贯穿全境,岸线总长485公里,并有内河75条、通航湖泊2个、渡口527处、船闸5座、属于典型的中部沿江水网地带,下辖的8个县市区均紧靠长江并设有港航(地方海事)处,沿江、沿河的乡镇设有港航(地方海事)所。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市港航事业快速发展,航运形势稳中有升,目前**港纳入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并即将升格为国家一岸水运口岸,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涌现出了如沙市港航处被交通部授予“全国海事文明执法示范窗口”称号的先进基层文明单位。但是通过对8个县市区港航行政执法状况的调查研究,我们也深切感受到,基层的港航行政执法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基层执法工作中也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基层执法难在一定程度上还相当突出,既管不过来、也管不到位,这些都是我们在工作中应该予以重视和加以解决的。 下面从三个方面剖析基层县级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 、执法力量薄弱 目前,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基本上沿用县级港航管理处加若干下辖港航管理所的模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经过2005年长江湖北段水监体制改革和历次机构精简,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臃肿人员膨胀的现象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椐统计,8个县市区共有在编人员951人、在编人员中持有执法证人员462人,占48%,但是基层一线的执法力量仍然薄弱,表现为:一是部分县市区港航处大量人员拥挤在县市处(局)机关,处于基层一线的港航管理所执法人员数量配备过少。以洪湖市港航海事局为例,该局在职人数86人,在岗人数为66人,其中局机关人员43人,省属检查站6人,辖区七个港航海事所共17人,具体是城区所7人、螺山所4人、瞿家湾所2人、新滩、丰口、龙口和大沙4个所各1人,形成了大“局”小“所”的状况。洪湖市港航海事局管瞎长江干线121公里,内河航道30条,596.36公里,岸线长、河流密步、港口多,基层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管理与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就连最基本的法定调查取证人员都难以保证。 同时基层港航管理所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不但要进行现场日常监管,还要负责规费征收、地方海事签证、港口航道管理、运输安全管理和乡镇渡口达标工作,许多港航管理所工作人员反映管理事项多、工作任务重,有些时候忙都忙不过来,一些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发现了,却无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处理,或者是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也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关系,只有折中采取简易程序求得尽快处理,处罚力度打了折扣;同时由于工作安排连轴转,基层执法人员缺乏时间参加执法业务培训和自学充电,久而久之,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没有能够随形式发展得到提高,在工作中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和新情况、新问题,往往讲不清、说不明、弄不透,难以依法处理。 (二) 、执法观念误差 经过“四.五”普法和港航系统内部法制宣教,基层港航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已经为我们的执法人员熟知熟记,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港航管理部门 基本上杜绝了“水上三乱”和其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企业和船民对港航管理部门的评价和满意度逐年提高,但是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基层港航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普遍在执法观念深层次上存在一些误差,具体表现在: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行政处罚一罚了之,只要当事人罚款交到位了,自己就认为工作做到堂了,案件也可以结案了,至于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文书的使用是否准确、违章行为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纠正、当事人是否受到了教育等重要因素,都缺乏充分考虑。 2
在行政处罚种类适用上,过于偏重于财产罚而忽视了申戒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县级港航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做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以至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港航管理部门往往习惯性采用罚款的处罚措施,可罚可不罚的一般要罚、可并处罚款的一定要罚、罚款金额的裁量一律取中线以上,根据统计,在180件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的占到了82%,处以警告的不到5%。罚款作为处罚的一种方式,属于财产罚,对当事人具有惩戒的作用,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否则滥用或乱用财产罚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同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执法人员手中掌握着不小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到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额度也会因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观点不同而产生差异。而被处罚对象为了少罚款,经常托熟人找关系,大量的说情电话甚至影响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而警告作为申戒罚,对于大量发生的情节较轻、且当事人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整改的违法行为适用,完全可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法》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
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对《行政处罚法》中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印象比较淡漠,以最终裁判者自居,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充分重视。虽然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中的合理理由,往往没有当场听取和进行复核,而是依据个人的经验和判断,直接下达《违章行为通知书》,然后要求当事人到办公场所交代情况,解决问题,误认为不这样做就不能体现出港航管理部门的威信。实际上这样的工作方式,很容易滋生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不利于错案纠正和问题的解决,也降低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 (三) 、执法装备和手段落后。 受经费的制约和旧的管理方式影响,基层港航管理部门的执法装备和手段还很落后。在基层检查中笔者发现,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普遍缺乏办案所需要的录音、录象、扫描、传真等设备,执法办案人员对上述执法装备使用的掌握水平和计算机操作水平也普遍不高,基层一线的港航管理所更几乎是一穷二白,办公状况为可以概括为“一间房、一本书、一支笔、一个电话”,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调查取证办案停留在口述笔录的最基础阶段,《行政处罚法》中已经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我们的基层港航管理部门如果有条件进行采集,与其他证据形式一起采用,可以极大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因为船舶流动性造成的取证和证据保全困难,对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或者抗拒执法的,能够直观有力的反映出来。基层执法办案中,由于装备的缺乏,现在只有少数案例采用了视听资料。同时由于监督车辆船艇的缺乏和年久失修,执法人员对辖区漫长的沿江岸线、星罗棋步的河流湖泊的现场监管执法力不从心,只能够从一个现场到另一个现场来回奔波,甚至步行执法,陷于被动执法的局面。 二、 基层县级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难点 基层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我们管理体制及立法中的不足交织,在基层执法中突出表现为几个难点: (一) 、行政强制措施缺乏 按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我省县级港航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依委托进行水路运输、航道、港口、规费类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遇有当事人抗拒执法和处罚,就有必要对当事人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执法和处罚的正常进行。但是在目前的工作实践中,港航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却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比较集中体现在运输执法工作中。作为水路运输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罚则”部分第二十六条(一)至(六)项规定了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却没有条文规定对当事人抗拒监督检查、不服从处罚的情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做保障,遇有当事人抗拒监督检查、不服从监管的情况,港航管理部门以往的模式是依托海事监督权限(港航和海事一门两牌)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运政联合检查,一并做出处理决定,由于海事管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一整套强制措施,能够对进行检查和执行处罚起到有效的保障,但是在水监体制改革,长江干线水上安?监督职能划归长江海事局后,港航部门在长江干线和港区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顿失依托,如日,重庆市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大洋2号轮在我市江陵县港区内停泊,拒不接受江陵县港航处海巡31418的运政检查,导致我执法人员无法登船,直到该轮接受长江海事局安检时,我执法人员方才借机登船,但是仍然拒绝出示任何证书证照,经我执法人员宣传政策、反复教育,方才接受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发现大洋2号《船舶运营运证》与《船舶检验证书》数据不符,运管费按其费额和缴费时间相差2070元,拟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给予罚款的处罚并且责令其补缴规费,在告知当班船长后,该船船员态度变得十分蛮横,称马上就要开航,并且拒不签收执法文书,由于水路运政没有强制措施,只有将其营运证做证据登记保存后放行,水路运政执法工作陷入僵局。 水路运输和港口管理执法人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制服,在工作中着海事制服,持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的说来,是不应该着海事制服的,但是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不着制服工作则更难进行。相关热词搜索: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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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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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When granting permission for port operation, the port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Where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unit under inspection refuses to sign, the supervisor or inspector shall put such refusal on record and report it to the port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shall, after receipt of the report, timely circularize the abovementioned information to the por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at the locality of the 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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