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后男方复合的表现分期买的手机给女方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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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支取女方7200元立借条 分手后被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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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0月28日讯(通讯员 韦念成)恋爱期间写下的欠条,要不要偿付?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债务纠纷案,某男子恋爱期间从女友工资卡中取出一笔钱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为安抚女友情绪写下欠条。双方分手后,男子被诉还债。
邕宁小伙李某与上林县的陈女士在广东同一工厂打工时认识,虽然陈女士比李某大7岁,但两人在一起工作的过程中日久生情,双双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俨然一对&夫妻&。2013年10月,李某未经陈女士同意从其工资卡上取走了几千元,陈女士为此与李某发生争吵。为安抚女友情绪,李某主动提出写欠条保证以后偿还,然后李某在女友书写好的欠条中签字。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陈女士便拿着欠条将前男友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8000元。
法庭上,李某承认自己确实从陈女士的工资卡中取走了一笔钱,但数目只有7200元而非欠条上的8000元,因为欠条的内容是陈女士写的,自己当时没看就签字了。李某还辩称,这笔钱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为陈女士跟他在一起的时候,都是花他的工资,而陈女士将自己的钱存起来的。另外,两人分手时,陈女士曾说过将这笔钱作为分手费不要他还了,而且他曾为陈女士治病花了1万多元,又为陈女士的父亲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这些钱都是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现在不愿意还钱了。
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双方诉辩的内容,向双方释法析理,陈女士能够提供李某亲笔签名、捺印的欠条,李某也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欠款只有7200元且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该按照欠条上所记载的8000元如数偿还给陈女士。另外,李某也为陈女士及其父亲支持了较多的医疗费。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李某能按时分期还款,陈女士仅要求李某偿还4000元;如李某不能按时分期还款,则需总共偿还8000元。
法官提醒,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翻旧账&的事例并不少见,而被告方往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欠条效力。因此,处于热恋之中的情侣应从该案中吸取教训:爱情是盲目的,欠条却是明白的,即便在浓情蜜意中,也不能忘记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写下欠条。
编辑:利雪娟&
&作者:韦念成&&来源:广西新闻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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