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油漆一旦转让,效力会不会消失

简介/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根据日颁布的《》,其涵义可以概括为: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背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在外力和内力的共同作用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所谓“外力”,来自于中国加入的压力(《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等文件中,均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当时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直接适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按照Trips协议的标准颁布《》,以及根据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修改和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都是这种外力驱动下的表现。所谓“内力”,来自于中国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内企业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的压力。这种内力,迫使中国的立法机关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进行整理,以加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在继续保护外国驰名商标之余(早期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如“FREON”、“JEEP”、“PIZZA HUT”、“万宝路”等),加强对中国国内驰名商标的保护。2001年《商标法》修改颁布,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历史的分水岭。&
法律体系/中国驰名商标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修改颁布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到了法律的立法高度上来。该法第13条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提纲挈领性的规定,其具有如下意义:&1、驰名商标不仅包括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2、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及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3、规定、导致混淆的手段包括复制、摹仿和翻译&4、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不予注册又包括驳回和两种后果。&同时,《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些考虑因素成为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在各种认定渠道中统一遵循的规定。&(二)行政法规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条例(主要是第5条和第45条)对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事宜进行了规定,其意义如下:&1、在商标执法过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有关当事人提起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执法机关方予认定&2、&在商标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提起,即、和三个过程&3、在商标行政执法过程中,驰名商标认定机关为和此外,该条例第53条对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将其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登记。&(三)司法解释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则是一种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该解释以及前述有关规定可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是在商标领域,而且已经扩展至域名、企业名称等领域之中。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2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规定,其意义如下:&1、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认定驰名商标&2、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并承担举证责任&3、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4、司法途径中,曾被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5、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这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不具有延续性。&(四)行政规章 驰名商标认定通知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已经上升到法律和法规的层面,并且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而,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了原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的意义如下:&1、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定义包含四个要素,即地域要素“在中国”、公众要素“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美誉要素“具有较高声誉”以及不以注册为条件的商标要素&2、对《商标法》第14条认定驰名商标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时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及其商标的历史资料、市场资料等,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3、细化了商标行政执法过程尤其是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4、改变了以前关于“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规定,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即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在下一个案中未必就是驰名商标,而需要重新审查&5、使中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6、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此可见,中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并且基本与国际规则接轨。&
认定渠道/中国驰名商标
综合有关法律规定来看,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可分为行政认定途径和司法认定途径两种。行政认定途径 驰名商标包括、商标评审和商标使用管理三种途径。
在这三种行政认定途径中,由于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并没有法定的审理期限,在过去的实务中,商标异议、评审审理机关对此是自由裁量的,因而往往需要2-3年或者3-4年的时间,但根据这两年商标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笔者发现驰名商标异议途径的认定期限已经有了显著缩短,一年之内就得出认定结果者不在少数。而商标使用管理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期限则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明确规定,通常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此外,商标异议、商标评审途径往往需要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对方当事人会参与到异议、评审案件中来,因而可能会加剧认定的难度和复杂性,而商标使用管理途径中并未规定需要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对方当事人未必会参与到案件中来,因而认定的难度在理论上会比前两者低。司法认定途径主要包括商标民事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在案件中,根据《刑法》第2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涉嫌“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情形的,应予追诉。根据该规定,并且根据下文所述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途径过程中,也应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之诉求,不过在这方面尚未发现有相应的案例。
认定原则/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方面,综合前述有关法律规定,笔者将其归纳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所谓“被动保护”,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认定机关主动进行认定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45条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都贯彻了这一原则,要求由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必须“事出有因”,即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则不能提起认定申请。即“个案认定”。所谓“个案认定”,也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因此,当事人提起认定申请,必须“事出有因”,形成适当的法律诉求,从而引起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或者商标使用管理等案件。其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延续性。上述认定原则也符合国际上认定驰名商标的通行规则。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认定原则,是因为驰名商标有一定的时效性,商标所有人可以因为正确的经营措施使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也可能因为错误的经营措施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使其商标不再驰名。
功能/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结果来看,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两种功能,一是程序上的功能,二是实体上的功能。
驰名商标认定首先具有程序功能,这是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一个阶段或者步骤而已。判断他人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首先就得判断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无论是在商标民事诉讼还是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或者是在商标使用管理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而是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侵权、异议、争议是否成立的判决、裁定等结论的依据之一。驰名商标的程序功能也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籍以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之一种。尽管如前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商标纠纷案件的一个阶段或步骤,但是,这一阶段得出的关于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又具有强烈的实体功能。首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大大地扩大了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直接的结果是很容易使商标纠纷处理机关做出有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实体结论;其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加大对该商标的保护力度;再其次,商标在某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后,作为保护记录对下一个案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最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商标局会对这些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通过文件进行公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在产品或服务宣传过程中宣称自己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这些都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很好的市场效应和美誉度。
认定程序/中国驰名商标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作用/中国驰名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益处,至少有以下几点:&
1、提高企业形象和客户忠诚度&2、提升企业文化品味和员工凝聚力&3、虽是“个案认定”,但对下一个案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4、各级工商部门都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查处力度&5、实现商标增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存量&6、企业用驰名、作价出资、转让、许可使用时都能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7、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购买者的吸引力会更强,等等。
权利限制/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通常的属性,属性之一既具有垄断特征。为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施其对驰名商标的垄断霸权,法律也对驰名商标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这些权利限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有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改变。2、商品或服务项目限制。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的范围.&3、时间限制:这是驰名商标的时效性所带来的限制,即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终身的,而是动态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4、关于是否限制转让或许可的问题: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驰名商标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及商标权内在的私有属性,应允许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驰名商标自由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进行转移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反而应予鼓励和提倡。
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后,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市场效应,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对驰名商标精心维护。&
1、加强对商标的管理。驰名商标所有人宜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内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档案管理、商标标识制作制度、协作单位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包装物销毁制度、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度等等。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及时续展。&2、建立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形成驰名商标防护网。目前,中国对商标注册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充分利用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注册防御功能,从“商标”和“商品”两方面组成一个严实的保护网,最大限度地保护驰名商标。&3、慎用。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驰名商标之前,应对被许可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资信状况、商标管理制度等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以确保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低于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的质量。&4、不时进行商标监控。包括两方面:其一,定期查阅,如发现有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公告,则应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其二,经常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在市场中有假冒、仿冒或有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或者域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应迅速采取行动,收集证据,进行侵权分析论证,诉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查处工作。&5、不轻易转让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应确保自己对驰名商标的所有权,在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分立、质押借贷等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意识,防止辛苦积累的知识产权财产流失。&6、其他策略。包括反通用名称化、反淡化、域外注册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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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对驰名商标转让的事先干预.doc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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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论政府对驰名商标转让的事先干预
??以娃哈哈与达能商标案件为例
姓 名: 张凯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04级
学 院:法学院
指导教师: 韩志红
论政府对驰名商标转让的事先干预
??以娃哈哈与达能商标案件为例
摘要:在社会进步经济腾飞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转让渐渐被广泛应用到商业领域。但由于其具有影响巨大,涉及社会关系庞杂等特点,使其转让被更多的关注。那么,在整个转让的过程中,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人长期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考虑,政府对于驰名商标转让的干预将是必要的。由于政府的干预主要集中在事前,所以本文也重在讨论政府的事前干预。
关键词:驰名商标转让,政府事前干预,娃哈哈,达能
On the Government's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advance of the transfer of intervention
??To Wahaha and Danone trademark case as an example
Abstract:Social progress in China's economic take-off,The transfer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gradually been widely applied to commercial areas。However, because of its enormous impact, involving social relations,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 of mixed,It transfer was made more attention。Then, in the course of the entire transfer,For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trademark long-term interests of people and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other aspects of consideration,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the transfer of well-known trade marks will be necessary。As the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mainly concentrated in advance, so this article also discussed the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in advance。
Keyword: The transfer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advance, Wahaha, Danone
一、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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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  号:京高法发[2004]48号发布日期:日期:  1.如何理解注册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2.请求确认转让注册的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
  转让注册商标权引起的属于民事争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效力的,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案由应定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3.如何认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
  商标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能否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
  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权起诉。但是如果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授予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5.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的侵权之诉?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起诉的,应予受理。
  6.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请撤销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告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什么?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8.如何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或可能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并参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差异大小、价格高低、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9.如何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考虑所用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是否容易引起误认,并应当将文字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一般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为:
  (1)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
  (2)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造成误认的;
  (3)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4)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
  (5)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10.如何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
  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标准: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和服务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有某种联系的市场主体。
  11.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12.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承揽人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加工,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14.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商品的商标的使用?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商标使商标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计算机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系统上才能使用,因此在安装、运行计算机软件时,显示器所显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出现注册商标以表明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应当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16.之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被许可人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
  17.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商标都是有效的注册商标的,不宜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撤销对方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告的商标最终被维持有效的,应当认定被告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驳回起诉。
  原告申请制止被告的行为或者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18.外观设计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将外观设计、作品或者其中一部分注册为商标的,能否依据注册商标权排除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实施或者该作品的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属于使用公知设计或者公有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侵犯。但如他人在该外观设计或者该作品上标示与原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9.如何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为表现?
  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4)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5)其他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
  20.赔礼道歉的能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1.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人从未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权利人没有使用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权利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但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权利人的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2.能否以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其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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