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物费拒付,不能当选业委会给物业公司的函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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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各方看法不一
  【新民网·独家报道】近日,房管局将出新规规定业委会成员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对此即将出台的新规,各方看法不一,物业公司等方面表示赞成,他们认为业委会成员的素质要高,同时,规定“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是在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也有一些市民和法律人士对这一强制性的规定表示不解。
  13日,市房管局向市政府提交送审的《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所有性质、拒交物业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和业委会成员。
  “我觉得这件事情很好,” 上海友谊集团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因为,业委会代表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业委会成员的素质要高。不交物业费的人又怎能当选业委会成员呢?”上海市田林路某小区业委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作为业主本来就应当缴纳物业费。对业委委员而言,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不能履行义务,也将无法享受权利。”
  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总经理朱继丰认为:“我们物业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一旦物业费不能准时上交,我们的服务质量就会出现下降,所以,不交物业费实际上是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不过,他表示,“这一规定有点强制性,或许将其改为‘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更好,而非‘不交物业费等不能参选’。”
  记者采访中,有市民对这一做法表示不解:“缴纳物业费和业委会选举是两回事,既然是小区居民,就自然有权利参选业委会。两者不应该混淆在一起。”
  秦兵房地产律师团律师刘堃也认为,该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悖,因为业委会是业主自己的执法机构,只要是业主都有权通过选举参选业委会。(新民网记者 江怡曼)
通华小区获300余万动迁款,你认为谁有权分配?
业委会说了算,开个会就行,比较高效
凑齐全部业主,一人一票投票决定
谁有动迁部分的物权,谁就有分配权
这么麻烦呀,雇个律师先
(新民网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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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得加入业委会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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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对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设施经营单位等的行为进行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责、权、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焦点:业主投票权有新规
&&& 【条例摘登】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 【具体事例】某小区一半房子没有售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时开发商来了代表,对业主达成的很多决议持反对意见,业主们没办法了。虽说开发商是一家单位,但却声称代表的是未售出的各单独专有部分。由于之前从未有法规对开发商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如何计算票数予以明确,而业主们与开发商在票数计算上又未达成一致,所以多次决议均未通过。
&&& 【律师解读】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认为,条例关于投票权的规定,贯彻了“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就投票权已与业主进行约定,只要这一约定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约定也是有效的。
  条例实行后,不论是业主还是开发商,在业主大会未就投票权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促进社区业主自治管理的进程。
  焦点:不交物业费不得加入业委会
&&& 【条例摘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具体事例】在部分小区,少数业委会委员不是为了业主共有的权益,而是为了一己私利,把当选委员作为一种筹码,成了与开发商及物业讨价还价从而达到自己私人目的的工具,为了免交物业费与物业达成私下交易。
&&& 【律师解读】王辉提出,业委会应是业主与物业及开发商沟通的桥梁。试想,在小区内违章搭建的业主,大家怎么能放心地让他当选业委会委员呢?如果业主在当选业委会委员后存在条例严禁的行为,那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依法终止其资格。(记者黄强)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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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欠物业费”的看法
1、欠物业费的业主可不可以参选业委会委员
&&& 首先,我没有找到任何一条法规明确指出:欠物业费就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如果哪位达人有这方面的信息,不妨与大家共享一下。
2、业委会委员不能欠物业费的由来
&&&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5款,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
》(京政办发[2008]54号)第三十条第3款的规定:业委会委员的必须“(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第六条第5款,业主的权利包括:“
5、说个案例
&&& 这个案例发生在深圳,一位李姓业主由于欠缴物业费被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取消参选业委会的资格,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南山区建设局不服提起上诉,终审南山区建设局胜诉,李某没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
&&& 以下是全文摘抄:
天源大厦纠纷终审 欠费业主不能参选业委会
&&&&& 南山区南山街道天源大厦业主委员会“瘫痪”多年,小区业主组建筹备会对原业委会进行改选过程中,业主李某因拖欠管理费被南山区建设局告知“无资格参选”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日获悉,市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李某作为业主欠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委员。
  一审:欠费业主不能参选无法律依据
  据了解,天源大厦业委会“瘫痪”多年,使小区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必须重选业委会。在重选过程中,辖区社区居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称:参选业委会的业主“必须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南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在李某咨询时,也口头答复“不交管理费,不具备做业主委员或筹备委员的条件”。业主李某因与物业公司就空调噪音问题产生纠纷,欠交了管理费,也不被物业公司认同参选资格。李某不服,于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山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一审判决:南山建设局工作人员对业主李某不交管理费不具备参选资格的口头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
  南山区建设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终审:欠费业主不能参选业委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根据建设部颁布《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因此,法律及行政规章对“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不具备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的规定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另根据2005年1月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资金)等,是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南山区建设局根据上述法律及规章的规定,提出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表现,不履行业主义务,则不具备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的辩论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终审结果具有示范意义
  记者就本案终审结果采访了南山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此案结果对物业管理参与者统一认识具有示范意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号通知)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因此,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名诚信守法的业主,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时,其行为已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因此这样的人就不能进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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