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省府已取消对老林业技术员资格证养老补贴

【导读】2018年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事业单位招聘21人公告已发布。

2018年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事业单位招聘21人公告已发布。华图事业单位招考网特别整理了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是横琴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之一,负责党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才引进、储备及服务工作;负责群团、统战、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1)高级法律主管/法律专员

税前年薪:15-31万

1、协助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负责政府“放管服”工作的推进;

3、负责“证照分离”工作的推进;

4、负责“权责清单”系统管理及协助事项审核,跟进各相关部门的数据录入和更新;

5、负责对接市、区相关部门工作,做好上传下达;

6、负责专题会议组织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中共党员,4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主管岗位要求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专员岗位要求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思维严谨,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公文写作能力;

3、有政府、国企等单位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4、持有C1驾照者优先。

税前年薪:21-31万

1、负责我区人才政策的创新研究、制定及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省、市、区重大人才计划和人才政策;编制人才工作规划,推动人才改革创新和重要报告的起草;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招才引智活动,筹划院士、千人横琴行,人才沙龙、高峰论坛、项目路演,人才交流会、招聘会等人才引进服务活动;

3、负责我区人才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以及新闻宣传策划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4、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汉语言文学、人力资源、法学、行政管理、公共管理、新闻传播学等相关专业;

2、年龄范围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至少有8年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硕士研究生毕业至少有5年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博士研究生毕业至少有2年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局意识及闭环管理思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敢于担当,能承受工作压力;

4、熟悉国家、广东省、珠海市人才相关政策,熟悉自贸区,知识面宽,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理解能力、学习能力及创新能力,对政策研究感兴趣,有出色的文字能力和政策研究能力,能驾驭大型综合文稿材料,有过大型活动策划组织经验;

5、有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国企等相关单位工作经验者优先,中共党员优先,能熟练使用office软件,运营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持C1驾照者优先。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是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之一,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和跨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港口、水务、三防、农林渔业、交通运输等工作。

(1)城市管理总工程师

税前年薪:28-38万

1、负责城市管理、智慧市政、大数据建设、综合管廊、多联供系统统筹等管理工作;

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全日制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硕士或以上学位,城市管理、市政工程、水资源管理相关专业;

2、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城市管理、智慧市政、大数据建设、综合管廊、多联供系统统筹等相关工作经验;

4、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

5、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沟通协调能力好,具有优秀的文字综合能力和政策研究能力,能驾驭大型综合文稿材料,擅长专题研究;

6、熟悉横琴新区政府部门工作情况者优先;

7、年龄50周岁以下(含50岁)。

税前年薪:11-15万

1、负责给排水系统(雨水、污水)运行管理、调度、协调工作;

2、对接市市政和林业局排水科工作;

3、汛期防汛相关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

2、排水、土建等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

3、遵纪守法、有责任感、使命感,能承受加班和繁重的工作压力;

4、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沟通协调能力好,文字写作能力基础扎实,能按照工作要求撰写相关文件;

5、具有1年以上给排水相关工作经验;

6、有政府、国企等单位工作背景者优先,熟悉珠海、横琴新区情况者优先;

7、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熟练使用office等办公室软件;

税前年薪:11-15万

1、负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中横琴新区申请保障房资格的审核工作;

2、负责市住规建局所需信息、资料等的上报工作;

3、负责横琴新区公租房、人才房、共有产权房、棚户区改造、企业职工宿舍等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及建成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4、负责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审核、核准工作;

5、负责协助开发商和业主的纠纷调解,拟相关文书的上传下达;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

2、土木工程、建筑学、房地产管理等相关专业,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

3、遵纪守法、有责任感、使命感,能承受加班和繁重的工作压力;

4、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沟通协调能力好,文字写作能力基础扎实,能按照工作要求撰写相关文件;

5、具有5年以上的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6、有政府、国企等单位工作背景者优先,熟悉珠海、横琴新区情况者优先;

7、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熟练使用office等办公室软件;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入、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收支;负责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财税、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

(1)政府投资管理综合岗

税前年薪:28-38万

1、负责政府投融资政策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模式研究及审查;

2、负责指导代建单位(业主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年终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工作。

3、参与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审查、设计变更审查及建设项目验收移 交工作;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制定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性文件;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建设、经济、管理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全日制本科毕业至少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至少7年、博士研究生毕业至少2年以上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投融资政策、建设法规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3、有综合性材料、规范性文件起草编制经验;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4、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以及计划与执行能力;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税前年薪:17-19万

1、指导代建单位建立并完善基建财务管理;

2、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项具体工作。

2、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本科—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

4、拥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横琴新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局是横琴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之一,负责城市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总体规划、城市更新规划等并组织实施,同时还负责土地利用、地质矿产、测绘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1)用地科工程师/高级技术员

1、协助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备注:以上岗位一经录用,与珠海市横琴新区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横琴新区各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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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总铺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未成年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1、制定本地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

3、组织中小学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4、组织村委会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做好安全教育活动。

2、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服务指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1. 制定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计划及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2. 成立森林火灾的扑救队伍。
  3. 储备森林火灾的扑救设备及物资。
  4. 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5. 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6.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3.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 拟定年度群众性消防工作计划。

2. 加强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通过宣传单页、条幅、展板等宣传形式,提高群众消防意识。

3. 根据年度消防计划,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检查指导。

4.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存折管理和发放服务指南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号)第三条、按照“政府管权、部门管事、财政管钱、银行管发、乡镇管册”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规范打卡发放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党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条、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部门“专户”或“专账”(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个一”方式,通过已建立的农户“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等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县乡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

由财政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财政局核。

5.政策性农业保险资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号):有关要求(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由财政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财政局核。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资助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二条 (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滁残联[号)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所资助的对象是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中学和中专、中技学校的残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残疾学生为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1000元;(二)初中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500元。

关于印发《滁州市高等教育阶段新录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滁残联[2015]93号)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被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新录取的残疾大学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市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新录取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被五年制高职录取的残疾学生,在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教育阶段的第一年第一学期开学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元。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残联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残联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残联审核。

7.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服务指南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22号)一、实施范围 本县户籍人口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合、参保的所有人员。二、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每例手术补助经费为:1.参加新农合人员的补助标准为400元/例,患者不承担手术费用;2.参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补助标准为700元/例,患者承担部分手术费用。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残联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残联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残联审核。

8、特困残疾人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1. 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或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1. 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

2. 村委会盖章证明。

3. 镇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10.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县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4、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5、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6、《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助。

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1、受理:接受服务对象书面申请;

2、初审: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3、转报:向区残疾人主管部门转报;

4、送达:及时通知当事人区主管部门审核结果。

11.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一章第二条: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一章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一章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县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1、申请人携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提出托养申请。

2、乡镇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

3、乡镇机构审核上报,提供服务。

12.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相关证件、证明(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一般贫困户证明)。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镇建管站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建管站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13.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对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

14.建设、维护公用路灯服务指南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1.申请:到村(居)委员会或镇社会事务办申请;

2.受理:镇建管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建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察看并进行设计。

4.办结: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

15.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健全政策机制。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建设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约7.5万公里。一是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6月底,使全省每个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12月底,使全省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二是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全省3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捷连通道路。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10号)

  1. 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材料;
  2. 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1. 申请:到村(居)委员会书面申请;
  2. 受理:接到申请,当场完成受理;
  3. 审核:镇建管站进行审核;
  4. 转报:上报县交通局核准。

16.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服务指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7.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核实转报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示范场(小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2、经常性、常态化开展的日常工作。

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 个体身份证或法人、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申报表》。

  1. 申请:到总铺镇畜牧兽医站申请;
  2. 受理:总铺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3. 初审:总铺镇畜牧兽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 转报:上报县农委审核。

18.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1、《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

  1.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 农村老兽医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到总铺镇畜牧兽医站申请;
  2. 受理:总铺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3. 初审:总铺镇畜牧兽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 转报:上报县农委审核。

19.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技术推广

  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技术推广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0.动物疫病预防技术等推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技术等推广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1.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技术等推广服务指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技术等推广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2.水产养殖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1. 《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镇水利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水产养殖技术推广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3.畜牧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总铺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畜牧技术推广

24.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

1. 旅游景点提交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 根据旅游景点实际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

不收费或适当收取材料制作费。

25. 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1.申请:到村(居)委会或到镇党政办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党政办审核申报材料; 

4.办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26. 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服务对象持有效证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

27.开展应急宣传与演练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3  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凤阳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应广泛开展对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1. 根据工作计划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28.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1. 对拟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点进行调查;
  2. 符合规划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9.出具个人品行证明服务指南

  1.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本镇辖区内依法需要出具个人品行证明的公民。

3.个人申请报告(需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党政办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

4.办结:打印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

3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及在校学生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申请:到镇民政办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出具证明: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盖章确认。

31、秸秆禁烧宣传服务指南

《凤阳县2017年午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经开区)和有关部门要开展行之有效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1、印制《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秸秆禁烧承诺书》,发放到农民手中。7、各乡镇(经开区)镇村组干部要结合扶贫脱贫工作,走进千家万户,面对面宣传,对外出务工及返乡人员要通过电话、手机短信进行宣传;要在高速公路出口、省、县、乡主干道沿线,每个自然村庄、村道,农村人员集中的公共活动场所采取制作横幅、宣传板块、刷制标语等方式,大力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工作。要结合实际,在省、县干道主要路段每200米1幅,乡干道不少于3幅、村干道不少于1幅,每个村庄不低于5条标语,农村人员集中的公共活动场所不少于2条标语。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走村串组开展宣传,主要宣传禁烧的意义、禁烧形势、禁烧奖补政策及禁烧法律后果,让禁烧的声音进村庄、到田头、入人心。

秸秆禁烧期间,禁烧办通过制作条幅、发放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巡查车、流动喇叭等多种形式向农民朋友们宣传秸秆禁烧工作。

32、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审核转报

1、《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办法》(凤政〔2016〕32号)

2、《<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办法>修订意见》(凤扶办〔2016〕30号)

一、新增加的补助内容及标准

1、当年种植甘蔗、甜叶菊等糖料作物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400元,每户最高补助1200元。

2、当年种植花生、油菜、芝麻等油料作物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

3、当年种植甜、糯等鲜食玉米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

4、当年种植山芋、大豆(黑豆)及其他杂粮作物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每户最高补助1200元。

5、长期从事豆制品(豆芽、豆腐等)、面粉制品(大馍、面条等)、淀粉制品(粉丝、凉粉等)、油料制品(麻油、菜籽油等)及其他特色农产品初加工,以此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贫困户,每户补助3000元。

二、申报、验收与补助资金发放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发展后补助”的原则。经农户申请、包户干部同意、村扶贫专干认可、村两委初审、乡镇扶贫工作站审核、乡镇批准、县农委复核、补助兑现八个程序进行补助。

2016年动态调整后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户发展种养殖业项目。

《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表》

(一)农户申请。贫困户填写《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表》(附后),经包户干部和村扶贫专千签字同意后提交所在行政村。

(二)村镇审核。村两委进行初审和村级公示后,汇总上报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扶贫工作站审核并经乡镇同意和公示后,报县农委复核。

(三)县级复核。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申请进行复核,确定全县拟补助对象,并及时在县级网站公示。

(四)补助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委、县财政局将申请补助结果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打卡发放到户。

33、扶贫小额信贷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开展,其对象为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通过农商银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三、工作重点,(一)开展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附表1,一式三份,贫困户、当地农商银行和扶贫办各执一份)。所有贫困户必须开展评级。各地要结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为贫困户量身制定评级授信方案,并在2015年9月底以前完成评级授信工作。 县、乡(镇)、村要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务。县工作组由农商银行、扶贫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乡(镇)工作组由当地农商银行支行和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村工作组由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必须占2/5以上。

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通过农商银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一式三份)

1. 贫困户申请小额信贷。

2. 村级评议、镇扶贫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

3. 评级授信后上报县扶贫办。

4. 县扶贫办审核后,农商行统一放贷。

34、贫困户代缴基本医保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1. 镇扶贫站汇总贫困户信息。

2. 汇总后上报县扶贫办。

3. 县扶贫办审核后统一代缴。

35、贫困户医疗兜底保障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四、重点任务(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7.实行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市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补助。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运用商业保险工具支持健康脱贫工程。

1. 镇扶贫站汇总贫困户信息。

2. 汇总后上报县扶贫办。

3. 在两免两降四提高的基础上,设定医疗费用“351”兜底保障线,即贫困人口在凤阳县、滁州市、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费用最多只需要自付3000元、5000元和1万元。

36、健康脱贫宣传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五、保障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1. 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制作健康脱贫宣传画,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3. 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37、贫困户“雨露计划”教育补助宣传

《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学期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凤教体字〔2017〕290号):五、工作要求  2.加强政策宣传,精准信息采集。各乡镇(园区)、村与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与渠道,广泛开展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宣传工作。各扶贫包户干部要主动与包保户进行对接联系,让每个贫困家庭、贫困学生充分了解政策和申请流程,指导、督促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准确填报申请材料,享受教育精准扶贫补助。

1. 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制作健康脱贫宣传画,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3. 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38、贫困户“雨露计划”教育补助申报

《关于进一步完善凤阳县教育精准扶贫实施方案意见》(政办秘〔2017〕14号)

二、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范围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我县户籍在幼儿园(有证及挂牌看护点)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与初中)、户籍(或入学前户籍)在相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或普通中学高中部)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1.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2.技工学校(简称“技校”)3.职业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简称“职业高中”、“职高”)、4.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简称“成人中专”)]、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和高等专科学校(或学院)(高专,也称大专)、本科学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院或大学)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在籍在校生(不含非应届生),实施健康营养补助或教育扶贫补助。

1.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健康营养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本县农村建档立卡户家庭在籍在校(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有证及挂牌看护点)就读的少年、儿童健康营养补助标准提至每生每学年1200元。

2.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扶贫补助。本县农村建档立卡户家庭在籍在校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不含非应届生),教育扶贫补助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四、进一步规范申请审定及发放流程

教育精准扶贫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申请审定一次,按学期发放。

《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学期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凤教体字〔2017〕290号)

《教育精准扶贫补助申请统计表》

2.扶贫包保户干部签字证明。

3.村(社区)委会审查登记上报。

4.乡镇(园区)初审。

3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申请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凤阳县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实现脱贫实施方案》(政办秘〔2017〕14号)

2017年全县拟扶持奖励500名通过就业帮扶实现就业创业的贫困劳动者,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年拟扶持奖励人数。各乡镇须优先安排当年度预脱贫的贫困劳动者。

三、扶持补助范围及金额

对贫困劳动者通过帮扶实现创业或者就业的,其中:实现创业,给予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5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有就业创业意愿,制定了就业帮扶措施,就业创业后可以脱贫的人员。

各乡镇须优先安排当年度预脱贫的贫困劳动者。

贫困人员认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工商新注册营业执照和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稳定就业的应提供至少6个月以上的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扶贫手册复印件(制定帮扶措施页及成效页)、申请人银行卡号(一卡通)。

1、个人申报,村委推荐;

2、乡镇扶贫站初审并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

3、扶贫办复核、财政局审批后公示无异议发放到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一卡通)。

4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辅助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凤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辅助性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政办秘〔2017〕14号)

2017年全县开发辅助性岗位50个,年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开发辅助性岗位。

开发的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农村保洁、公路养护、治安巡逻、山林防护、水库安全管理、学校安全管理以及乡镇开发的其他辅助性岗位。

1、须是建档立卡中贫困劳动力(16-59周岁),就业后可以脱贫的贫困人员。

2、能胜任工作岗位身体条件的贫困人员。

各乡镇须优先安排未享受产业扶贫等其他扶贫政策的贫困劳动者参加辅助性公益性岗位项目。

1、须是建档立卡中贫困劳动力(16-59周岁),就业后可以脱贫的贫困人员。

2、能胜任工作岗位身体条件的贫困人员。

各乡镇须优先安排未享受产业扶贫等其他扶贫政策的贫困劳动者参加辅助性公益性岗位项目。

辅助性岗位申请表、辅助性岗位人员登记表、人员花名册、贫困人员认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扶贫手册复印件(制定帮扶措施页及成效页)

1、个人申报,村委推荐;

2、乡镇扶贫站初审并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

3、扶贫办复核、财政局审批后公示无异议发放到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一卡通)。

41、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四、重点任务 (二)优化医疗服务。9.积极开展签约服务。贫困县要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

《凤阳县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政办〔2017〕20号)第十五条 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知道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疾病防控工作。积极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慢性病监测、干预类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群众健康意识,降低慢性病发病风险。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实行分类健康干预,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预约转诊等服务。

1. 镇扶贫工作站汇总贫困户信息。

2. 汇总后上报县扶贫办并发镇卫生院。

3. 镇卫生院根据扶贫名单,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在村卫生室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每年免费享有2次心电图、测血糖、尿常规等健康一体机检查;每年1次彩超检查等。

42、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凤阳县民政救助扶贫实施方案》(凤政〔2016〕38号)二、重点工作(一)设立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对2016年1月以来,因重特大疾病、重症慢性病长期服药等,经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保险、救助、补助、慈善捐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医疗总费用减去各类保险、救助、慈善捐助总费用,下同)仍较高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资金。

救助条件及标准: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元的,按其2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元的,按其3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实际承担费用50000元以上的,按其4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救助资金按“四舍五入”取百位整数计算。

镇扶贫工作站、镇民政办

对2016年1月以来,因重特大疾病、重症慢性病长期服药等,经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保险、救助、补助、慈善捐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仍较高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资金。

身份证、户口簿、低保或五保等相关证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1、贫困家庭申请。贫困家庭携带申报材料到乡镇民政办申请。

2、村级初审。村扶贫专干及帮扶工作队员对申请家庭身份进行认定,并对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乡镇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审核申请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乡镇民政办负责对贫困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4、县级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43、特困群体救助资金发放服务指南

《凤阳县民政救助扶贫实施方案》(凤政〔2016〕38号)二、重点工作 (二)设立特困群体救助资金。2016年1月起,对贫困户中的孤儿、留守儿童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设立特困群体救助资金。

救助标准:对我县所有孤儿,每人每月增发300元抚育救助金;在我县贫困户中的留守儿童,每人每年发放500元救助金。

贫困户中的孤儿、留守儿童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的基础上。

1、乡镇扶贫工作站将本乡镇建档立卡在册贫困家庭中的孤儿、留守儿童花名册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报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44、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保障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县、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县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1、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组织入学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我镇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各学校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另行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入学门槛。

3.向应入学对象家长或监护人签发《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及时发动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共同做好督促家长或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并根据学校报送的未入学学生名册,组织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进村入户做好辍学生的入学动员工作,最大限度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

45、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镇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城镇小县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合理确定生师比,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四)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

4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福函〔2016〕236号):“一、立即行动起来。二、明确部门职责。三、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1.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关爱保护措施。

47.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求助服务指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1.受理:电话求助或现场求助

2.办理:及时解答,并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

48.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1、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材料

2、证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材料

1、受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2、审核:审核当事人身份等是否符合要求

3、办理:指导当时人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保护令材料

49.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服务指南

即办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具证明。

总铺镇国土所、党政办。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表。

1. 申请人带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盖章。

2. 村委会公章盖过后到镇政府国土所盖章,国土所审核签字。

3. 国土所审核签字盖章后,到镇政府党政办审核,盖镇政府公章。

50.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指南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总铺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对孕妇访视咨询等随访服务

总铺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51.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总铺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对全镇计划生育药具进行统计,落实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总铺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52.对合格对象提供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书服务指南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2.《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计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3.绝育后遗症鉴定申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计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4、企业职工和非公有制人员退休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滁政[2017]69号)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标扩面(一)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提前到50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且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全部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实现伤残、死亡统一标准。(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计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指南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九条 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计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6.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一次性救助金。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

1、符合补助对象的家庭人员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并附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复印件);

2、村(居)计生协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所在镇计生办;

3、镇计生办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计生部门。

4、县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协;

5、市计生协抽查汇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人口基金会审批确认。

57、组织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服务指南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已婚育龄妇女,且符合政策可再生育。

1.摸底:由村(居)摸底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并筛选出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家庭。

2.确认: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确认资格名单。

58.计划生育对象的一次性补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1.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在子女满 16 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 年 1 月1 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除外),给予每人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当时政策给予每人 1000

2.凡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按当时政策领取或提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奖励年龄时,有工作单位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他由县财政兑现奖励人员,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审核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婚姻生育状况、退休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 10 天。公示无异议的,其一次性奖励资金经本人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或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社会保险局审核是否为企业退休人员和是否已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由其原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是否曾经已给予过一次性奖励,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审核婚育状况,经县计生委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

59、人口基金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审批程序。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1、《摸底表》、《申报表》、评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

2、另外根据具体项目不同,还需提供相应的病历、大学录取通知书、特扶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子女死亡证明等。

3、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社区)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确认并备案,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

6、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下拨救助基金;

7、县卫计委打卡发放。

60.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

2.在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计生办理申请;

2、受理:镇计生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调查;

3、上报:镇计生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区卫计委审批。

61.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及信息管理服务。

6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婚育情况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入到我地满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1. 外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
  1. 申请: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镇计生办申请;
  2. 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 审核:镇计生办与流出地核实相关信息;
  4.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为符合对象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63、贫困妇女生育救助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总铺镇计生办、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1、开展摸底登记:镇社事办对辖区内经济贫困妇女进行摸底登记,编制花名册;

2、走访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贫困妇女逐一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提供生育救助:针对性对贫困妇女开展生育救助。

总铺镇计生办 电话:电话:

总铺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电话:电话:

64、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本镇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

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已婚育龄妇女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服务所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报告单。

65、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1.摸底:村(居)摸底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2.服务: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66.房屋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即办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具证明。

房屋交易,需要开具证明。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1. 申请人带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盖章。

2. 村委会公章盖过后到镇政府国土所盖章,国土所审核签字。

3. 国土所审核签字盖章后,到镇政府党政办审核,盖镇政府公章。

67、灾后指导和恢复农业生产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辖区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68、城乡医疗救助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凤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符合医疗救助条件}

公共服务清单事项汇总表
申请单位(公章):汪村镇人民政府
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资助申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扶办字〔2009〕36号) 第四条  “行动”资助对象为在下列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 1、中等职业学校;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生)第十二条  “行动”资助由贫困家庭申请,填写《“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申请表》(附表1),由所在乡镇扶贫工作人员集中送县(区)扶贫办登记,并附申请受资助人下列资料: 1、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原件; 4、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该项工作由省老龄办、各市县老龄机构常年实施。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0号)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部门审核批准。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 ):四、继续实施22项: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救济、医疗补助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对象身份认定、复核及转报 1.《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转报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第二十四条: 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复核转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审定和申报。(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安徽省部分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2017〕369号):五、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核实转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核实转报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初审转报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核实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50号)第一条: 一、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二、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2007〕52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资金审核和资金征缴关。
3.各地文件,如《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办〔2009〕18号)一、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三)认定程序:4、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复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印发<黄山市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黄人社秘〔2011〕726号)第一条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职责(一)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就业工作职责第四点: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1.《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关于落实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进双创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号):三、贷款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应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或直接到项目经营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地邮储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 《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休人社秘[2017]81号)(三)参保缴费1.参保登记。……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当地规定,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2016〕2号)第四条: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权益告知活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内容告知本人。经办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三)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县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离退休人员及供养遗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关于开展2017年度黄山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一、 认证对象。  黄山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1月1日之前办理了按月领取待遇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三、 认证地点 建立覆盖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市社区(乡镇)的认证网络,全市设有100多个认证点,各认证点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数据共享,可互通认证。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出具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1.《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范》第二章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本人申报;(二)村(居)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核实转报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卫办〔2014〕3号):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
计生困难家庭助学成才补助核实转报 1.《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组办〔2011〕2号文件)中第三点第二条第二小点:为独(双)女户贫困家庭、考中大中专学校的女孩提供学费资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改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17〕15号:附件3《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审批流程图》(3)项目实施流程图村居级计生协摸底人群——乡镇级计生协复核公示——乡级计生协汇总制成项目报告花名册报上级审批。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核实转报 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改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17〕15号):附件2《2017年人口健康基金项目调整一览表》紧急慰藉,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标准是3000元/人。附件3《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审批流程图》(3)项目实施流程图村居级计生协摸底人群——乡镇级计生协复核公示——乡级计生协汇总制成项目报告花名册报上级审批。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补助核实转报 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改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17〕15号):附件2《2017年人口健康基金项目调整一览表》紧急慰藉,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标准是3000元/人。附件3《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审批流程图》(3)项目实施流程图村居级计生协摸底人群——乡镇级计生协复核公示——乡级计生协汇总制成项目报告花名册报上级审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对象的资格核实转报 《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实施办法》皖人口发〔2012〕7号:二、资格确认(一)总体要求。优待对象资格确认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口计生委。按照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优待对象公示制度。严格把握资格条件,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严格规范确认程序,坚持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服务 1.安徽省卫计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2〕235号),全文。
2.各区县当年文件,如《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休政办秘〔2016〕88号)二、筹资对象(一)凡属本县范围内非城镇户口农民;一些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和进城务工农民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除外)不得再参加新农合。(二)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三)2017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得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父母双方仅一人参合的,其未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继续实施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等21项民生工程。
2.《安徽省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农科〔2012〕58号):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转报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转报 1.《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2.《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5号):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奖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服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四、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 12.承保办理。采取集中投保方式的,村协保员开具保险经办机构专用收据,收取投保农户保费;填制农户投保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集中填制本村投保单,并将投保单、款项和公示情况报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对村投保单、款项及公示情况审核无误后,报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保农户。采取直接投保方式的,按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产权证明出具 《黄山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乡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十条:各工商所、乡镇要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为家庭农场登记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协调解决家庭农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登记注册家庭农场不收取登记费用。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订单农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对带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示范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核实上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一、新增6项民生工程。(五)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大力开展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改善空气质量。 五、工作要求(二)落实责任,建立分工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抓好推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对照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件件压实责任,落细落实落具体,形成上下贯通、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 
农家乐等级评定初审上报 《安徽省星级农家乐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一、二星级由各县(市、区)旅游局(委)评定。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一、二星级)评定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需填写审核意见。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核实转报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镇)—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
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 《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56号):严格执行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以及《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5〕39号)要求,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在广泛调研、科学测算、平衡周边的基础上,对部分机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具体见《安徽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版)》。
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核实转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做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妇厅字﹝2011﹞8号)一、基金使用范围。本基金主要用于救助自2009年7月以来,卫生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试点地区中确诊的患病贫困妇女。三、基金管理方式。全国妇联根据各省区市妇联申报情况划拨救助基金。操作流程为:妇代会(收集患者信息)→乡镇妇联(核实汇总)→县市级妇联(核对汇总)→省妇联(审核上报)→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基金会(复核、拨款)。具体要求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补助申报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
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补助申报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残疾人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 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 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全文。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一章第二条: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一章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一章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2.《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任务目标。解决影响残疾人、老年人日常起居、基本生活的家庭环境障碍,为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
3.《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核实转报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精神类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 关于印发《黄山市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残联〔2012〕101号) 市及区县残联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与协调;会同卫生部门,制定项目实施办法,确定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做好资金管理、项目统计、资料统计及数据管理;对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落实。 
《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皖残联〔2015〕84号):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关于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扶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歙残联〔2017〕32号):1、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摸排切实掌握本地符合条件急需扶持的残疾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残疾人要重点予以安排。
2、各乡镇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填报信息,建立数据台账和实名动态管理制度,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力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帮助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实现就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3、各乡镇将本地扶持对象花名册绝技和电子版,以及有关材料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县残联。
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2]62号。第二十三条:〔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下列材料之一,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二)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离婚户籍地未拆迁证明出具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出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8号)四、 认定程序: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学生补助)▲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14〕16号文件第十一条: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 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号)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根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情况,严格按照政策及时更新和调整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基本内容和要求 (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服务机构要求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 提供计划生育药具及使用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 已婚育龄妇女计生和生殖保健服务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组织山区库区农户参加住房保险 《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第六条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乡镇社会事务办、乡镇国土分局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调查核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县卫生计生委   县财政局休卫计〔2016〕57号)八、住院补偿(七)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申报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乡镇人武部、乡镇社会事务办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文〔2011〕16号)三、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 3.1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3.2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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