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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北湖村村民委员会与张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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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北湖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北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北湖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對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北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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