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隐瞒借款农村信用社借款有连贷责任

  长沙女子离婚前突陷前夫借贷案 8案全败背上300余万债务   --------------------------------------------------------------------------------  发布时间: 15:21:01
  长沙一女子在离婚前5个月内,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案件全部败诉,她被判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债务。这些案件的判决也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遭受质疑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发自湖南长沙  “这些案件就像石头一样,压在我心头,让我喘不过气来。”  近几个月来,湖南省长沙市一国企员工陈琳提着一本厚厚的案卷袋,在长沙市区几个法院之间来回奔走,她不停地向法院信访办接访人员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去年年底,陈琳和丈夫刘勇因为感情不和,双方闹起了离婚,可就在她起诉离婚的前5个月内,陈琳卷入了8起刘勇的借贷纠纷案件。8名债主以刘勇借钱未还为由,将刘勇和陈琳同时告上了法庭,8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37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陈琳对刘勇的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着这笔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陈琳不知所措。她只有不断到长沙中院上访申诉,但前景如何,不得而知。  离婚前陷入丈夫系列借贷案  现年37岁的陈琳系湖南省醴陵市人,1993年中专毕业后,她进入到长沙某国有企业工作。因为忙于工作,陈琳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男朋友。  2002年,在朋友的介绍下,陈琳认识了刘勇。此时的刘勇在长沙某私营企业上班。在父母的催促下,2003年12月,陈琳和刘勇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可是婚后的家庭生活并没有她想象中的那么美满。  “结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和,我们两个人的生活完全是分开过的。”陈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06年,陈琳与刘勇的感情发生危机。陈琳称她无意间发现刘勇可能有外遇,双方为此争吵不断,甚至还动手打架。当年,夫妻俩本打算去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但未成功。2007年,刘勇离家出走,陈琳开始独自一人生活。陈琳称,从这时起,他和刘勇的感情已趋于破裂。  2012年3月,陈琳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期间,刘勇没有答辩,也没参加庭审。2012年10月,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陈琳与刘勇离婚;个人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法院同时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但就在陈琳起诉离婚前5个月内,她突然密集陷入了8起刘勇的借贷官司,总金额达到337万余元。  2011年8月,长沙市民刘强首先将刘勇和陈琳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0万元和8864元的利息。刘强在诉状中称,刘勇于2011年分两次共借得现金40万元整,用于家庭经营餐馆项目。后讨要欠款和利息时,刘勇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记者在相关案卷材料中看到,刘强向法庭递交的借条共有两份,都是手写的便条。两个借条每个借款金额均为20万元,共借得现金40万元,借款人落款为刘勇。  但对于这一借款,作为第二被告的陈琳称,自己以前对此毫不知情。  “我和刘勇结婚后就感情不和,基本上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他是否真的借过钱,我不清楚。”陈琳对记者说。  因为自己以前从来没上过法庭,陈琳专门聘请了一名律师。  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刘强的案件在芙蓉区法院立案不久,又有另外7名债主称刘勇向他们借过钱,遂将刘勇和陈琳告上了法院。  记者注意到,这8个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条显示,刘勇借款的时间集中在2010年年底到2011年7月之间,这8起案件有1起在雨花区法院审理,其他7起则全部在芙蓉区法院审理。8起案件中,诉讼标的最高的达到了88万余元,最少的也有10万余元,总金额共计337万余元。  陈琳向记者透露,这些案件的原告中,有几个是刘勇的亲戚和同学。  面对着突如其来的系列借贷案,陈琳有点招架不住,后面几起案件她甚至连律师费都付不起了,只好自己为自己答辩。  8案全败背上300万元债务  2012年2月,刘强诉刘勇、陈琳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芙蓉区法院开庭。  作为第一被告的刘勇既不对案件进行答辩,也不出庭参加诉讼。陈琳则出庭辩称,她与刘勇自2007年就开始分居,刘勇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对刘勇所欠款项不承担清偿责任。  日,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琳对刘勇所借款本金33.4万元及逾期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同日,芙蓉区法院宣判的另外一起借贷纠纷也把陈琳卷了进去。  2011年8月,长沙市民杨军以刘勇借款40万元未还为由,将刘勇、陈琳起诉至芙蓉区法院。杨军诉称,2010年10月,刘勇因经营餐饮店资金困难,向杨军借款40万元,期限5个月,口头约定月利息为6%。但刘勇支付了前期利息后,便中断了联系。因为陈琳与刘勇系夫妻关系,对该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故将陈琳一起告上了法庭。  记者看到,这笔借款也是手写的借条,借款金额为40万元,落款为刘勇。在这起案件庭审中,刘勇一如前案,不答辩也不出庭参加诉讼。  2012年5月,芙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琳对刘勇向杨军所借款本金26.8万元及逾期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6起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基本一致,即陈琳对刘勇所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8起案件欠款金额总计为337.4万元。  记者注意到,上述8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均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8起案件一审宣判后,陈琳对所有案件都提出了上诉,但因案件过多、标的额过大,在足额交齐第一起案件12614元上诉费后,陈琳再也无力交纳其他案件的上诉费,长沙中院已对这些案件作出了自动撤回上诉的处理。  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前夫刘勇杳无音讯,陈琳便成了执行对象。  “现在法院已经把我的工资冻结了,每月只留点生活费。”陈琳说,这些案件来得有些莫名其妙,自己一下子被迫背上毫不知情的300多万元债务,真是受不了。  “第24条”受争议  采访中,陈琳对8起借贷案件的一审判决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首先让陈琳怀疑的是这些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之所以有此怀疑是因为她最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类似案件。  据湖南媒体披露,安化县刘姓男子因与妻子闹离婚,怕离婚时妻子分走家产,就想出一个歪招,他让自己的夏姓好友以欠钱不还为由将自己告上法庭,没想到被妻子一眼识破。在了解该案可能是恶意诉讼以后,承办法官随即向夏了解情况,基于哥们儿情谊,此时的夏一口咬定起诉的都是事实,但在法官多次阐述恶意诉讼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其要承担的责任后,夏终于说出了实情,其系碍于朋友面子才答应帮忙搞了一个虚假欠债。  在查明确属恶意诉讼之后,安化县法院承办法官按照规定对刘、夏进行了教育、处罚,夏了解到情况的严重性后随即撤回了起诉。  “这些借款只有一个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他的都是手写借条,而且有的签名并不像刘勇本人的字迹,这当中是否存在虚假借贷?”陈琳认为,这8起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刘勇都拒绝答辩也不出庭参加诉讼,借款事实难以核实。  同时,陈琳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引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把夫妻单独举债作为共同债务来处理,对不知情的另一方不公平。  陈琳说,结婚后的一段时间里,刘勇还多次向她借钱。刘勇的收入并没用于家庭开支。同时,刘勇到底有没有在外借钱,她毫不知情。  陈琳还透露,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她提供了居委会、邻居、同学、同事等证明、证言,证明她和刘勇分居的事实,且雨花区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也对她与刘勇在2007年就已分居的事实予以了认定,并明确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但法院后来在审理刘勇欠款案件中,这些证明没起多大作用。  记者根据案卷材料中刘勇留下的两个电话号码多次尝试联系其本人,但一个号码已经显示为空号,另外一个号码则一直无人接听。记者于是又发信息给刘勇的手机,希望找其核实有关借款情况,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刘勇没有回复任何信息。  望着8份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陈琳一脸茫然。到法院上访引起领导重视,重新审查这8起前夫借贷纠纷案,则成了她目前唯一的希望。  “希望通过我的案件能引起相关立法、司法机关关注,尽快完善我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这是我最大的愿望。”陈琳对记者说。  而据记者了解,和陈琳有类似遭遇的还大有人在,他们组建了一个QQ群,一起交流维权心得。  “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前都可以随意地向他人借钱,只要把借款日期写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就可以要另一方来连带清偿了。”网友“天之剑”认为,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不加以完善,只会给虚假债务合法化提供便利的条件。  (应要求,文中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郑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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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这件事不得到很好的处理,估计以后的家庭会很多类似的事情发生,而这样对于婚姻中的弱势则将是灭顶之灾,切给一些无良之人存心去钻法律的空子。
  @路人丶不是乙 1楼
22:05:33  如果这件事不得到很好的处理,估计以后的家庭会很多类似的事情发生,而这样对于婚姻中的弱势则将是灭顶之灾,切给一些无良之人存心去钻法律的空子。  -----------------------------  我在无意中掉进这个深坑后,同时还发现了很多在深坑中挣扎的人。  这一份经历,给了我两个信念与决心!  1、自救——爬出深坑,努力地争取公平正义的判决!  2、救人——填埋深坑,推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修正!
  @路人丶不是乙
22:05:33  如果这件事不得到很好的处理,估计以后的家庭会很多类似的事情发生,而这样对于婚姻中的弱势则将是灭顶之灾,切给一些无良之人存心去钻法律的空子。  -----------------------------  @般若鑫紫外线 2楼
22:55:11  我在无意中掉进这个深坑后,同时还发现了很多在深坑中挣扎的人。  这一份经历,给了我两个信念与决心!  1、自救——爬出深坑,努力地争取公平正义的判决!  2、救人——填埋深坑,推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修正!  -----------------------------  嗯,加油。愿更多的共鸣之人看到这帖子,这样才能有力的推动!
  无耻的男人+法条“凶器”+无良心法官=高离婚率背景下的中国弱势女人未来走势与遭遇!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成了法官的谋利工具,成了花心男捆绑弱势妇女的凶器。  最高院周强院长说要让每个人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可伟大的中国恶梦何时才能停息!  期待司法公正不再是梦的那一天!
  亲爱的朋友,您一定要坚强。相信恶有恶报,如果他真的用这种手法对付您,那他的来日会是十八层地狱
  在法院里以“借条+法院诉讼+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捆绑弱势妇女的不道德行为已成常态。请关注小女子面对一审全部败诉的300万天降共同债务后,走上维护合法权益的辛酸路!
  《法治周末》:天心区法院院长质疑“第24条”  作者:彭丁云
发布时间: 08:10:16  --------------------------------------------------------------------------------  法治周末记者:刘希平   在经过反复考虑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将一篇题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或背离立法精神应尽快修正》的文章,投给了长沙中院和湖南高院两家上级法院主办的官方网站。  4月24日,上述两家网站将此文章在“院长论坛”栏目予以了转载。  在担任基层法院院长期间,马贤兴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的反映,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在实施中有保护虚假债务诉讼的嫌疑。之后,马贤兴开始关注这一司法解释条款,并作了大量调研,他发现了一些问题。  此前,马贤兴曾因在全国政法系统首倡“心态建设”而广受关注。他还受聘为中南大学、湘潭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据记者了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司法解释于日起施行。但“第24条”在实施中引来了不少争议。  或致虚假债务合法化  马贤兴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第24条”作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种硬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机械司法,不分情况地一律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很多案件已经违背了‘保护债权’的初衷,异化为对夫妻一方不慎举债、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片面保护,甚至给虚假债务合法化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这或许背离了婚姻法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马贤兴说。  “作为不知情非举债人的夫妻另一方怎么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呢?特别是夫妻一方背弃诚实信义在外恶意举债,怎么会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呢?”马贤兴质疑,“第24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由“夫妻一方”证明,尤其是由夫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证明”,也是违背常情常理的。  马贤兴向记者透露,尽管很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多有呼吁,指出对这条解释要根据婚姻法第41条原文和其他配套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予以综合理解。但一些法院和法官并未顾及那么多,而是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裁判或直接根据这条解释改判下级法院的判决。  “‘第24条’规定注重了债权保护,却忽略了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不知情非举债人权益的保护。这种偏向一方的保护,破坏了法律平等保护各类社会主体权益的均衡性。顶层设计者应高度重视‘第24条’带来的问题,尽快对该解释予以修正。”马贤兴说。  防治虚假举债更紧迫  对“债权保护”问题,马贤兴作了进一步阐释。  “‘谁立据谁还钱’应该成为处理民间借贷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第24条’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是违背常理的逻辑谬误。以个人名义举债,本来就是个人债务,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马贤兴认为,由于过于注重“债权保护”这种价值考量,导致一些立法设计和司法操作轻易将偿债责任予以“转嫁”。  马贤兴称,如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可以“转嫁”给不知情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良企业老板将个人名义举债“转嫁”于企业等,这样会助长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诚信和虚假举债行为。对不诚信和虚假举债的防治在当前也许比“债权保护”更重要、更紧迫。这种价值更需要立法设计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予以优先考量。  马贤兴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合理的债权。决不能因为债权要保护,而将偿债义务用法律手段和国家强制力强加于当初没有参与债的订立的国家、集体和任何个人。  “类似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条,或由非举债方作出书面确认、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以此来防范借款轻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马贤兴如此建议。  (《法治周末》第3版)  第1页
共1页   http://c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49
  长沙中院钊作俊副院长率队到天心法院调研虚假诉讼防治和婚姻法解释(二)适用问题  作者:彭丁云
发布时间: 15:14:1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http://tx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2290.shtml  钊作俊副院长率队在天心法院调研会议现场  6月8日上午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钊作俊携各民事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法官共7人到天心法院调研虚假诉讼防治和婚姻法解释(二)适用问题,其中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凯、民一庭庭长丁念红、民二庭庭长胡东华随同调研。天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贤兴就虚假诉讼防治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问题作了工作汇报。天心法院党成员、副院长洪炎、政工室主任马铁夫、审委会专职委员戎群和其他庭室负责人参与了调研汇报。  在调研汇报会上,马贤兴院长结合多个案例分析介绍了天心法院防治虚假诉讼的专项活动情况,并着重就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提出了适用意见。他指出,该条除列明两种排除情形外,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着多重悖理与弊端之处:一是违背婚姻法第41条“为夫妻共同生活”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原意;二是衡平债权保护和举债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的价值冲突时失衡;三是助长了通过诉讼保护虚假债务、不正当债务的之风。为了正确保护债权和厘定夫妻共同债务,马贤兴院长认为要严格限定个人名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只限于小额债务,根据合同的相对原则,个人名义巨额举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他还阐述了对该条的具体修改内容,在继续使用该条款情形下,要加重债权人和举债人对“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用途的举证责任。  最后,中院钊作俊副院长讲话着重指出两点,一是从天心法院的专项工作可以看出,法院要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进行专题调研的重要性,以切合最高院“提高司法公信”的工作主题;二是中院今后就防治虚假诉讼和如何正确使用婚姻法解释要与基层法院加强联动,通过业务指导途径,统一裁判尺度。随同钊作俊副院长调研的各位庭室负责人对虚假诉讼的防治和正确适用婚姻法解释(二)问题提出了各自相应意见,并对天心法院主抓的这项工作表示了赞同意见。  另,马贤兴同志自当选天心法院院长以来,致力于开展虚假诉讼的防治工作,除在加强法官防治虚假诉讼的思想意识和业务能力外,亲自带头剖析案例数十起,以防治虚假诉讼和正确适用婚姻法解释(二)防止虚假债务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为切入点,先后撰写了《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治》、《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违背立法精神应修正》等调研报告与论文,并获得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与肯定。  责任编辑:彭丁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反人类反社会的司法毒瘤  /thread--1.html  引自:红网论坛网友“精卫鸟斗恶法 ”发贴  1、违背婚姻法第41条“为夫妻共同生活”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原意!(引自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长沙中院钊作俊副院长率队到天心法院调研虚假诉讼防治和婚姻法解释(二)适用问题)”一文中天心区法院马贤兴院长观点。  2、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本末倒置!根据该条文:提出主张的“债权人”一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而否定主张(尤其是毫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却要承担与举证过程密切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注:该举证责任对不知情的非举债方是根本无法完成的!详见尾段小字体批注)  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中最起码且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严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有了这条恶法为后盾,就可以逾越毫无事实根据的障碍,照样轻轻松松将毫不知情的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置于死地。  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无限扩大化!有了该恶法,即便是赌债、虚假债、恶意串通之债、胁迫之债、养小三包二奶之债,都可理直气壮起诉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  5、送“债权人”上天堂,而对夫妻非举债方举起铡刀!此条文不管夫妻非举债方是否无辜,反正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就一棍子打死!该恶法完全就是一条霸权主义的司法解释,不仅让人无法接受,更是叫人气愤难平!严重违背《民法通则》第四条公平正义的原则。  6、给粗暴践踏夫妻非举债方财产权的非法行为批上合法化的外衣!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随意冻结、甚至拍卖个人婚前合法财产。但是有了这条恶法为后盾,法院就可以按 “债权人”一方要求,理所当然去冻结甚至拍卖夫妻非举债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哪管你知情不知情!也哪管你无辜不无辜!  7、不仅将夫妻非举债方打入地狱,而且更是给套上永久性的枷锁!这是该条文最坏、也是最恶毒的地方!谁叫你是债务人曾经的夫(或妻)?只要是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管你是否无辜,都要永久性地套上枷锁,哪怕你离婚也罢,哪怕你重新组合家庭也罢,只要“债务”一冒出来,都一样叫你永世都不得安宁!  8、破坏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没有共同享用!不知不觉之中却被该恶法判成要承担连带责任,破坏了宪法33条关于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9、成为离婚案件虚假债务、恶意举债的温床!目前社会风气日下、人心不古!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波助澜”有极大关系,该恶毒的法律实在是“功不可没”!  10、充当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保护伞!可以说,没有该条文的“悉心呵护”,就没有当今社会高利贷的繁荣猖狂、为所欲为!因此该恶法对于高利贷的“茁壮成长”实在是“功不可没”!  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极具封建主义株连制度的色彩和烙印:原始、野蛮、而且霸道十足!在条文制定者眼里,只要是打着保护债权人的旗号,就可一刀切、就可拿夫妻非举债方作为牺牲品!就可剥夺非举债方的财产权!至于什么公平、正义、事实根据、真实性、合法性等等一切都无关紧要,司法程序更简化、图省事才是最关键!套用该条文,直接后果将是很多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都将毫无还手之力而惨遭屠戮!因此该条文事实上完全就是残害无辜、祸国殃民的恶法,是社会不稳定的祸根和诱因!其作用只会让社会之乱愈演愈烈!该条文因恶毒的本质,在众多严谨成熟的法律面前千疮百孔、漏洞百出!成为反人类反社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大司法毒瘤!在法律历史上留下极其不光彩且罪恶的一页!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批注:该恶法给人公平合理的假象,有极强的迷惑性、欺骗性,但一经推敲立马穿帮!且看两种除外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请问夫妻非举债方毫不知情,怎么可能举证得出该除外情形?  (2)、债权人承认夫妻AA制,请问在夫妻非举债方毫不知情、根本不可能事先预见会发生如此借贷的情况下,难道事先要去敲锣打鼓告诉所有人我夫妻是AA制不成?再说债权人极尽污蔑陷害之能事,目的就是为了搞成共同债务好将风险嫁祸于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债权人即便早知债务人夫妻AA制,他又怎么会承认呢?就这么一条连基本的逻辑常理都没有的破法、烂法,很可怕的是居然被相当多一部分“司法精英”当做解决婚姻案件财产纠纷的法宝!  (3)、更通俗点,该条文过程就象:“先定你死罪,再割了你的舌头(让非举债方承担无法实现的举证责任就跟割人舌头无异),然后冠冕堂皇地说,我很公平,我还给了你两次口头辩解的机会,你不能辩解的话,那没有办法,只好判你死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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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请求:全国人大张德江委员长、最高院周强院长,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要保障高离婚率情况下,弱势妇女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周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体制机制弊端和突出问题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url=]【关闭】[/url]  稿件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 09:09:14  中新网6月14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交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要求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弊端和突出问题。  周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把握司法为民宗旨,深刻把握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等工作要求,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周强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引向深入,必须在推进公正司法上取得新成效。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要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要深化司法公开,建设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大平台,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弊端和突出问题。  要坚持科技强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质量、要效率。持之以恒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要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关心关爱基层法官,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司法规律和新闻规律,满足群众知情权,促进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司法理论研究,为推进公正司法提供理论支撑。  周强强调,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始终保持法院工作正确方向和良好的精神状态。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对法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其他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法院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内增凝聚力、外树公信力。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指导,推动全国法院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1、把不知情及为参与投资和消费的证据备齐;  2、到公安局告他们合谋诈骗!
  @周易学子 14楼
01:46:18  1、把不知情及为参与投资和消费的证据备齐;  2、到公安局告他们合谋诈骗!  -----------------------------  去了公安经侦队,说无法立案!你所说的第一条是指什么证据呀?没明白?
  @从远古走来的那人 7楼
23:26:19  亲爱的朋友,您一定要坚强。相信恶有恶报,如果他真的用这种手法对付您,那他的来日会是十八层地狱  -----------------------------  谢谢朋友支持!
  TMD 肯定有猫腻,同情+痛恨!  
  @酒窝里的蕾 12楼
00:22:58  帮顶。。  -----------------------------  谢谢朋友支持!
  @海王星的小鱼 17楼
23:11:29  TMD 肯定有猫腻,同情+痛恨!  -----------------------------  《长沙女子离婚前突陷前夫借贷案 8案全败背债300余万》长沙一女子在离婚前5个月内,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案件全部败诉,她被判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债务。这些案件的判决也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遭受质疑   每天猛瞌:强烈请求全国人大张德江委员长、中国妇联沈跃跃主席、最高院周强院长,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一“凶器”法条,保障高离婚率情况下,弱势妇女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013最美中国梦#昨晚梦中,看到了习总、张委员长、沈主席、周院长、康院长、罗院长、马院长,习总还亲切地摸摸我的头“孩子,让你受苦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已经修正了!”我高兴得泪流满面!@央视新闻 @人民网 @中国妇女报 @人民法院报 @徐昕 @家事法苑 @湖南高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环球时报 @潇湘晨报 @长沙政法频道 @南方周末
  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为夫妻共同利益”为前提  ——湖南长沙中院判决蔡竹清诉梁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为夫妻共同利益”,包括借款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及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举债系“为夫妻共同利益”两种情形。  案情  2008年3月至6月期间,梁立红以借款炒股、投资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蔡竹清借款共34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蔡竹清出具借条。日,梁立红与唐奇离婚,并共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进行了确认,协议明确梁立红因赌博和股票交易所负49万元债务由梁立红负责偿还(不含本案诉争借款)。在唐奇要求下,梁立红还书面出具了没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但没有提出有欠蔡竹清的借款。后蔡竹清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34万元借款系梁立红在与前夫唐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两人连带清偿。  裁判  该案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诉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经唐奇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宁乡县人民法院再审。  宁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1.被告梁立红向原告借款事前未与唐奇商量,事后也未告知,两被告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梁立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且梁立红在诉讼中自认借款是炒股和打牌所用。综上,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梁立红个人债务。  宁乡法院判决:1.被告梁立红偿还原告蔡竹清借款本金34万元;2.被告梁立红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向原告蔡竹清支付自日至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蔡竹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蔡竹清与被告梁立红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梁立红与唐奇离婚时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确认,没有所欠蔡竹清的债务,证明被告唐奇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双方没有形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梁立红向蔡竹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梁立红在诉讼中自认所借原告的借款用于炒股和打牌。  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梁立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蔡竹清所借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1.将“为夫妻共同利益”作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逻辑前提,符合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要求,具有充分的适法性。“为夫妻共同利益”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法理基础和前提属性,因此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应当以不违反该前提属性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且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将“为夫妻共同利益”作为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逻辑前提,建立在正确的利益衡量基础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考量,此类争议中具体实施借贷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夫妻一方中的举债人,夫妻另一方在借款行为发生时根本不知情,也无从介入、无从控制、无法防范此类风险。  3.将“为夫妻共同利益”作为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逻辑前提,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要求,兼顾了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必须强调,认定“为夫妻共同利益”,包括借款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利益,也包括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举债系“为夫妻共同利益”两种情形。前一种情形,如有证据证明则该借款事实上被用于为夫妻共同利益,则属共同债务毫无疑义;后一种情形,“有理由相信”来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其认定标准也可依该规定:如果是小额借款,依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出借人无须举证即可径行认定“有理由相信”;如果是超出日常家事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为“有理由相信”。笔者认为,将出借人的主观认知要求界定为“有理由相信”,符合表见代理制度的要求,在婚姻法律制度中也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也能够兼顾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本案案号:(2011)宁民再重初字第2号;(2012)长中民再重终字第0321号  案例编写人: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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