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抵押贷款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何意义_百度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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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日前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此前,山东省寿光市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大棚抵押贷款业务已试水一年多。
土地、大棚、住房等是农民手中的最大资产,一旦成为有效抵押物,给农民带来的便利不言而喻。农民能否还上贷款?银行如何化解风险?游走在政策和法律之间的金融创新,又如何加以规范和完善?记者就此在寿光进行了调查。
土地经营权抵押按60%—70%估价,利息打八折
寿光市第一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在去年4月正式放出的。纪台镇前曹村陈焕亮等6位村民从潍坊银行寿光支行分别得到了10万元的贷款。用作抵押物的是他们所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6户村民有2户种大棚,1户种桃园,另外3户承包大田。
与其他村民贷款难相比,陈焕亮的最大感受是:“抵押贷款不用找担保,简单、方便多了。从申请贷款到批下来,只用了一个多星期时间。”陈焕亮10万元的贷款年利息是6903元,比一般贷款优惠20%左右。
除潍坊银行寿光支行外,一年多来,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和寿光村镇银行也先后开展这一业务。潍坊银行寿光支行还在小微客户部内设立农村业务部专做土地流转贷款业务。
抵押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办理流程。小微客户部主任黄树义向记者介绍:抵押人必须是拥有自留地、承包地、流转地或闲置地,以及大棚的农户。先是由村委会牵头,推荐比较优质的农户,并对农户住房、个人信誉等进行基本考察;再由镇经管站通过丈量面积进行评估,如果是大棚,则要对其使用年限、建筑材料和结构等进行评估,办理大棚证、土地使用证和抵押登记;银行凭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大棚证、抵押登记证等评估审核,进而授信并发放贷款。
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是大棚抵押,一律按价值的60%—70%进行评估。如果1亩土地按每年1000元承包费计算,30年的土地承包费就是3万元,评估价值就是1.8—2.1万元。
试点一年多贷款2.5亿元,无一笔不良贷款
有了轻松贷到的10万元,陈焕亮扩建了一个120米长的大棚,主要种植茄子,买农药、化肥的钱也都有了。今年春天,他又用新大棚抵押贷款10万元,开始了“滚动”发展。目前,陈焕亮已经种有3个大棚。像陈焕亮这样种有两三个大棚的,在寿光农户中不在少数。
寿光农民大多种大棚,收益大,见效快,但是前期一次性投入也大。建一个无支架的水泥钢架大棚,配上自动卷帘机等,大约需要15万元。寿光市金融办主任隋永福说,这个数目,对一部分农民来说很难自筹。
隋永福说,截至目前,寿光市土地、大棚、住房等抵押流转贷款总额超过2.5亿元。寿光市金融机构在土地流转贷款方面的创新还有很多,业务品种多达近10种。
记者从寿光市金融办了解到,土地流转贷款业务开展一年来,农民、涉农企业在贷款到期后都按时还了款,无一笔不良贷款。
文家街道董家屯村28户农民去年夏天向潍坊银行寿光支行贷款300多万元,今年6月份,第一茬大棚菜刚收完,陆续就有村民还款。到7月份,28户农民已全部还上。村支书董春胜领着28户菜农,每人带了一箱新鲜蔬菜,送到银行工作人员手里。“当初办理贷款手续,人家上门服务,连顿饭都不吃,村民都很感动。解了大家燃眉之急,谢谢人家是应该的。”董春胜说。
去年,寿光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274元。记者调查中发现,贷款农户都不是日子过不下去、为生存贷款的农户,而是在扩大生产时资金短缺。一旦蔬菜收获上市,资金很快周转过来,就能还上贷款。
这样,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前为自己寻找的抵押物定向流转人,往往也就派不上用场。一些银行干脆就取消了这一规定。“没有必要。即使没有定向流转人,也不用担心抵押物流转不出去。现在农民种菜收入高,积极性也高,都抢着要地、要大棚。”种植大户桑建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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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财经3月24日讯 今日(24日),央行官网发布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 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九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 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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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建议
完成人员:靳蓉,张福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农村普惠金融措施,适应了当前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需求,切合了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能有效缓解农户和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具有较为广阔的推广空间。为此,研究室课题组对我省邱县、平乡县进行了走访调研,在学习总结他们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尽快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供领导参考。一、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顺应国家政策要求,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举措。近年来,中央出台的多项政策,旨在完善土地使用权权能,激活农村沉睡的资本,解决农村发展资金问题,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则具体要求,“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去年8月,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具体指导。因此,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正逢其时,不仅可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农民和经营主体因抵押物不足而贷款难的问题,而且对提升全市农村土地经济价值、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二)多地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效果良好,农民欢迎。在国家政策推动下,湖北、浙江、四川等多地都在积极进行土地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武汉农商行推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以后,还推出林权、水域滩涂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占武汉同类贷款比重的80%以上,惠及数万农户。成都邛崃市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割办证,用承包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放活经营权实现抵押贷款,并将地面附着物随同一并估价抵押,有效改善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农民多元增收,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我省的邢台、邯郸、张家口等市也进行了积极地探索,邯郸邱县成立了河北省首家农村产权交易所,实现了产权交易“三个第一”,即:完成了全省第一批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第一宗农村产权交易合同鉴证项目,第一笔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截止2014年底,累计发布产权挂牌出让、受让信息1356宗,完成交易鉴证项目880宗,交易进场成交项目73宗,共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1700万元,为农民资金短缺解决了燃眉之急,受到农民的称赞。(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解决我市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瓶颈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已有鹿泉、藁城、灵寿等15个县(市)区完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其他也陆续进入验收阶段,2014年全市完成确权登记面积65万亩,按照目标计划,2015年再完成325万亩,届时全市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达到全市承包耕地的60%;去年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159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的24.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长迅速,家庭农场由54家增加到770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2万家。随着我市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我市农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资金投入的困扰,农民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农民要想贷款可供抵押的物品很少,操作程序繁琐,贷款渠道狭窄,适合农村、农户的金融信贷产品很少,仅有的小额农贷、农户联保等少量贷款品种,由于受到额度、贷款期限等限制,只能满足农村小部分贷款需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允许农民用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不仅为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有序流动创造了条件,而且,可以加快土地流转速度,有效缓解新型经营主体在资金方面的压力。如果按照全市600余万亩耕地中有20%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并抵押贷款(每亩400元,15年)计算,能够直接撬动银行贷款72亿元,对于解决全市农村资金投入问题,数额非常可观。二、外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经验做法邯郸邱县、邢台平乡县是我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他们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完成农村承包地的确权颁证工作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前提。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一方面明晰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关系,使农民成为真正享有产权收益、分配、处置权利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证》的颁发,使经营权真正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抵押担保职能。因此,没有土地的确权颁证作为基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便无从谈起。我省邱县、平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能够有效开展都是建立在较好得完成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邱县2014年完成35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涉及全县7个乡镇160个村,占全县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75%,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66%。平乡县已有127个村全部完成或基本完成确权,达到全县行政村的50%,涉及土地二轮承包面积20.48万亩。两县的确权颁证工作走到了全省的前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全省的试点县,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二)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依托和载体。农村资产能否抵押关键在于抵押品是否有价值、能否流转,以往农村产权交易大多以农户间口头约定、“君子协议”为主,即使部分签订了书面交易合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具体等问题。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将对农村各类产权交易进行全面规范,彻底解决交易范围不明确、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活动不公开、交易监督不到位等诸多突出问题;同时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可以收集并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对于抵押融资的土地权利一旦发生风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上可通过拍卖方式对担保标的进行处置流转,由其他经营主体接手经营,有效保障农户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邱县、平乡县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都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邱县农交所是经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及涉农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平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在平乡县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基础上搭建的以土地为主,集物权、股权、产权等农村生产要素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化产权登记与交易服务平台,隶属于县委农工委,面向全县提供“一站式”、“一厅式”方便快捷、高效实用的产权交易服务。(三)政府的支持、引导作用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效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于缺少实物抵押,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顾虑较多,积极性不高。发挥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至关重要。邱县政府在农民贷款热情高涨,金融部门积极受理的情况下,因势利导,及时出台了抵押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决定由县财政拿出1500余万元,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由此可撬动金融部门近2亿多元的农业贷款投入。平乡县设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划拨500万元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万一发生意外,将由平乡县市级龙头企业河北京秋农产品有限公司组建土地托管服务公司,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处置的产权进行再流转或收储,确保抵贷出现风险后,农村产权能够及时再流转、及时变现。在此基础上,平乡县还成立了农村产权评估小组,聘请农工委、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房屋产权、林权、土地经营权等多个评估小组,负责对农村产权评估进行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放款数额的参考依据。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及公信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建议按照“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关键”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解决农民生产中的资金瓶颈,做活农村改革这盘大棋。(一)强化组织领导,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系统相互协调配合。建议市政府尽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农村工作和金融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市委农工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信访局、法制办和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抓紧制定出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办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方式,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政策,为健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和组织环境。(二)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评估配套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一是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河北省已出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我市着手加快建立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场所设施、交易鉴证等,逐步完善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抵押融资为一体的为农服务平台。二是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增加现有的市、县、乡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支持,另可增设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并以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搭建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交流平台和交易平台,提供统一、公开的农地流转信息,接受供求双方质询、协调供求双方有关事宜、落实契约关系、办理合同签证手续、对土地流转跟踪服务、调节纠纷、协调供求关系,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等配套服务。三是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专业机构。通过制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引入具有权威的专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政府部门应组建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中心,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评估,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三)加快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土地流转融资渠道多元化。一是建立政策性投资和担保体系,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向现代农业发展集聚。建议组建市级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整合打捆各类支农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作为注册资本金,参与农村土地开发与整理,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相关项目投资。二是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壮大担保公司的实力,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或成立担保公司提高流转主体融资的外在担保能力。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大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大担保比例,不断加大对流转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四是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并委托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股权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利益的长期有效联结。(四)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制度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起步摸索阶段,政府要积极主导,帮助银行降低风险比例,提高银行试点积极性。一是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设立专项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储存。可以根据放贷量的5%建立基金,也可以先预存一定额度的基金,银行按照基金额1:10或1:20的比例放贷。在贷款发生违约、农村信用社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弥补农合机构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二是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农村信用社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三是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分散贷款风险。课题组成员:张福久& 靳& 蓉& 李& 欣执笔:靳& 蓉&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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