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代理商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不一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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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发生债务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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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以營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责任主体又该如何认定

  一、共同诉讼人确定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有转让、租赁、合伙等各种情形若存在的是转让情形,登记者是甲转让合同又证明已经转让给乙,且实际经营者是乙此时,登记者又会以合同相对性对抗对方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告,不合适故依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嘚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类似案件有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继而直接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

  在实践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存在合伙情形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但是,存在租賃、转让情形时因为实际的经营者是直接受益人,与起诉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以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以登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对合理。(作者:石兴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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