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商品都能适用三包规定的规定,此说法符不符合消保法

消保法修正草案具四大亮点 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中新网
消保法修正草案具四大亮点 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等。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
  问题: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草案: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问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申诉投诉量看,涉及网购的申诉投诉数量居首位,超过全市服务类申诉投诉量一半。
  草案: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评价说:“草案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法更细。
  草案: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解读: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草案: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但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这次修改并未体现。胡钢说:“非现场购物不仅要强调契约自由还要讲公平正义,应该严格用经营额或代售商品的数量加以区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确保这类消费者的利益。”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
  问题: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草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解读: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不过邱宝昌认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草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解读:胡钢指出,目前很多领域都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这次草案的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脉相承。
  ■草案其他重要条款
  不得以店堂告示限制消费者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草案其他重要修改
  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注旅游法草案
  景区门票涨价
  应提前6个月公布
  不能说涨就涨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不得增加另行收费项目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草案还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规定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还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相应罚款。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草案对旅游主管部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罚,也作了明确规定。
  本版均据新华社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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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
新消法演讲稿《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一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引入:有关新消法出台的新闻报道视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
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
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
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
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
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一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
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
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
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
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
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
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
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
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五、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
《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
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一步完善
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此外,在第五十
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
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尽管该条内容出现在
经营者义务一章中,但并不影响该条是消费者权利的定性。
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易
的消费者的安全性的增加有重大意义,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读与讲
(三)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消保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弱,新修改的《消
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
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四)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保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
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强制交易行为
的进-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六、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在某些消费领域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新的责任形态,如召回制度,己在《消
保法》修订时作出回应。自《消保法》实施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法律责任领域有了长足的
发展,1999年《合同法》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领域的法律
责任制度,2009年《侵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以上述三部法律为基础,并辅
以各单行立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我国民事责任立法己经相当完善。《消保法》在修订过
程中也充分吸收了上述立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本法对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
(一)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该规定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但也是对其规定的继承与发展。
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
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完善“三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对经营者售货服务的要求,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
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除此
之外,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
规定召固的范围也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
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回”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是指
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
益的保护。
(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举证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
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洁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
题。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有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
(五)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一些场所消费时,经常会遇到不少“商家提示”,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限
制及损害。像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
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第二十六条充实了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经
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以往’霸王条款”进行规范。
但是,现实中对条款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的理解,尚未有具体的规定。
七、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增加行政部门抽检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赋予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将结果公开的权利,以及责令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立即处理的权
(二)落实国家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体现了是因家对于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与落实。
(三)明确消协的诉权
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制度涉及的诉讼条件、费
用的承担、诉后赔偿金的分配以及司法裁判的依据等与之相配套程序尚需完善。
这些都是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重大举措。
八、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
《消保法》第七章特设“法律责任”一章,集中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该章之外,?消保法》其他各章亦有关于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不过,自该法实施以来,学界
对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多有指责,尤其是对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批评甚多。新修
改的《消保法》从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角度考虑,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一)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1、增加赔偿内容
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增加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来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其条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算是对《侵权责任法》的继
承与发展,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化。
3、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
第五十五条第‘款是对《消保法》最有影响力的第四十九条做了更新更全的修改,不仅
将增加的赔偿额提高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还规定了500元这样一个最低数额,目的都
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4、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新计算标准篇二:四新演讲稿
乘四新之风,看煤机之远航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来自,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乘四新之风,看煤机之远航”。
同志们,2014年煤机准确把握形势,明确任务,深刻认识到中央对经济发展“ 新常态 ”
的重大战略判断和重要论述,坚定不移把适应“ 新常态 ”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指导方针,
泰安煤机在“ 新常态 ”的指导下,发展形势总体良好,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利润指标完成较好,出现了一些趋势性的积极变化。
受国内煤炭市场经济大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压力和市场风险在不断增加,煤机的经营困
难将进一步加剧。尽管形势逼人,尽管挑战严峻,尽管困难重重,请不要忘记,踩着困难前
进,是泰煤人独有的骨风,知难而上是煤机人奋进的灵魂!有道是,挑战不足惧,苦战能过
关。同志们,自己的日子还是要自己过的,我们的梦想怎能靠别人来圆?
新的一年,对于煤机来说既是新机遇也是新挑战。山能重装的组建给煤机的发展带来了
“正能量”,对我们下一步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推动企业晋位升级提
得的发展机遇。但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在现在大环境下,重组之后煤机将会面临更多的
但是我们有信心能迎接这个挑战,也有信心把握住新机遇。因为我们有开拓进取、锐意
创新的领头人,我们有勤劳敬业、克己奉公的广大员工,我们有一支具有“疯子”精神的销
售团队,他们都是煤机公司真正的栋梁。我们要抓住煤机公司大发展的新常态、新机遇,与
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做到联责、联利、联心。在新常态下,我们必须要有新作为!
增强煤炭装备产业与关联产业发展的配套能力,引导上下游产业关联发展。全面提升生
产性服务的配套能力。强化产品研发设计,创新商业模式,进一步提升配套供给能力。努力
做到站位高、谋事深、要求严,进一步提升精神境界,努力做到敢于担当、锐意进取。
在多年未曾有过的严峻经济形势面前,我们期待政策适时调整,加大对企业发展的支持,
但是我们从来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咬定目标、迎难而上,勇敢在困难中闯出一条新路。眼
前困难确实不少,可是我们不会畏缩不前、碌碌无为,既没有把希望寄托在上级组织的扶持
上,也没有对外援过分依赖。我们煤机正在加速转型、优化结构、自主创新,做到积极作为、
主动作为、有所作为。
品质传天下,诚信煤机人。无论面对多大的压力,我们煤机人总能稳处风口浪尖创造历
史!无论面对多大的困难,我们总能知难而上,谱写着泰煤史上不朽的篇章!
听,我们煤机,设备轰鸣,机唱人欢;看,我们煤机,乘风破浪,激流勇上。重组后的
星星之火,将要燃起燎原之势,燎原大火将再次沸腾我们的希望,让我们不断实现新作为,
让我们煤机,从新的崛起走向新的辉煌!
谢谢大家!篇三:新的开始演讲稿
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在本周的日历上,有一个光辉的日子——1月1日,这标志着华夏神州又增添了一道年
轮,标志着时代的航船乘风破浪,伟大祖国又迎来了充满希望的一年。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谨代表初二年级向辛勤工作的领导、老师以及拼搏向上的莘莘学
子致以节日的问候和新年的祝福!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生活愉快,梦想成真。
1月1日又称元旦,“元”是开始,第一之意;“旦”是早晨,一天之意。“元旦”就是一
年的开始,一年的第一天。从字面上看,“旦”字下面的一横代表着波涛澎湃的海面,一轮红
日正从海上喷薄而出放射着灿烂辉煌的光芒,这个象形字生动地反映了旭日东升的形象。把
“元旦”合在一起,就是要人们以蓬勃的朝气和奋发的斗志来迎接崭新的一年。
同学们,时光老人的脚步在悄悄挪移,我们不是都有光阴似箭、日月如梭的感觉吗?东
晋诗人陶渊明曾有过这样的感叹:“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
我们也不乏这种紧迫感。我们是青少年,青少年是生命中的春天,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我们是跨世纪的一代,成学业于本世纪,成事业于新纪元,我们将成为时代洪流中搏击风浪
的勇士。读书,是一切成大事者的必由之路,是一切创造的基础。认真读书是时代的要求。
我们要用勤奋与汗水夯实学业大厦的地基,用拼搏向时光索取价值,用双手为鲜艳的五星红
旗再添一抹亮丽的色彩。只有这样,我们才无愧于华夏子孙,才能肩负起承前启后,继往开
来的历史使命,才能实现我们共同的中国梦。
同学们,我们正满怀着希望和信心来叩响人生这扇奥妙的大门。生活是那样丰富和广阔,
有无数宝藏等待我们去挖掘,有无数险峰等待我们去攀登,有无数蓝图等待我们去描画??同
学们,让我们在这生命的春天里,播洒下希望的种子,辛勤地耕耘吧!
日篇四:我与新常态演讲稿
跟上发展大时代
尊敬的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跟上发展大时代。
今年正月初五晚八点,蚌埠高铁南站,当拖着大包小包的我从远方归来,搜尽全身上下
准备寻找一枚硬币坐公交的时候,一声“春节公交免费”让我的内心陡然之间暖意融融,这
是政府带给市民的实惠,也是母亲对游子的关爱。“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
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在历史的长河里,眨眼间21世纪这个人类历史上最为波澜壮阔的
发展大时代已经到来,今天,在面对全力向“中国梦”迈进的伟大祖国,面对正轰轰烈烈开
展“五新大讨论”活动的家乡蚌埠,我们都在进行一场名为“适应新常态的”重要考试,我
能为祖国母亲做点什么,我们能回报家乡蚌埠一点什么?
如果说新常态是一种挑战,那么它需要我们勇敢面对;如果说新常态是一种进取,那么
它需要我们不断开拓;如果说新常态是一种道理,那么它需要我们为之拼搏;如果说新常态
是一种呼唤,那么它就是我们跟上这个大时代的印戳。
跟上大时代,xxx人在努力,xxxx就是指引我们奋斗的方向;跟上大时代,xxx人在思
索,xxxx就是我们一切行为的基石;跟上大时代,xxx人在奋进,xxxx就是我们日常工作的
要求;跟上大时代,xxx人在拼搏,xxxx就是我们给出的答案。
而我,作为一名普通的xxx人,在党校这个环境里,也有自己的坚持;在适应新常态的
大潮中,也想贡献出自己的一点力量。尤记刚到xxx时,领导对我的谆谆教导;尤记刚开始
接触部门业务时,同事对我的点滴帮助。随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事务性工作,我本以为自
己的心已经冷了下来,往日的激情已逐渐消退。但就在适应新常态的当下,我仿佛看到了十
几年来各位老师一步一个脚印,始终在党校三尺讲台耕耘的身影;我仿佛看到了四年前为了
筹备xxxx考试,全校上
下连轴转,有的同事为了考试顺利推进几天不合眼的激情;我仿佛看到了近两年来党校
人沿着xxxx步伐,努力争创全国先进地市级党校的勇气;我仿佛看到了这几个月来,为了
xxxx,领导和同事们群策群力,不畏艰难的决心。这就是xxx的新常态,也是xxx发展的大
我爱这xxx,微笑的模样,温柔中坚强,始终把手放党的心上。我爱这xxx,起舞的模样,
如清澈阳光,照亮你的心房。我爱这xxx,安静的模样,无论在何方,守望着干部培训的梦
想。我爱这xxx,骄傲的模样,用理想做翅膀,传播信仰的力量。
扬帆可远航,耕耘可收获。伟大祖国正在腾飞,家乡蚌埠重返第一方阵的号角已经吹响,
同事们,同志们,让我们在面对新常态的考试中甩开膀子,跟上xxx发展大时代,跟上蚌埠
发展大时代,跟上祖国发展大时代。篇五:适应新常态演讲稿
适应新常态,敢于担当,坚守信念 ——(慕冰鱼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我叫xxx,是社会事务办公室一名最普通的工作者,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适应新常态,敢于担当,坚守信念》。 新常态,所谓“新”是有异于
旧质,不同于以往。从1978年到今天,改革开放37年了,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
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也如影随形,比如说城乡区域发展差
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在某些层面上来讲,中国社会还存在
着很多不和谐因子,面对这种状态,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的人都出现了一种叫做现代人的现代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二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三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在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等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的《消保法》应运而生。
三、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一)、对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方面:
1、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首先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其次,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且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最后,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2、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以上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该条同时规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易的消费者的安全性的增加有重大意义,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读与讲解。
3、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消保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弱,新修改的《消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首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其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4、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保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对强制交易行为的进一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通过第十六条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对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以往“霸王条款”进行规范。比如,“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特价商品、折扣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但是,现实中对条款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的理解,尚未有具体的规定。
(二)、强化经营者的义务方面:
1、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2、完善“三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对经营者&售货服务&的要求,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除此之外,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召回的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回”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举证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洁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有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即{《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
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且消费者应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
此点在以上消费者权利完善方面已经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三)、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增加行政部门抽检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赋予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将结果公开的权利,以及责令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立即处理的权利。
2、落实国家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
新法规定了国家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体现了国家对于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与落实。
3、明确消协的诉权:
新法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制度涉及的诉讼条件、费用的承担、诉后赔偿金的分配以及司法裁判的依据等与之相配套程序尚需完善。
(四)、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方面
1、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首先,增加了赔偿内容,新法增加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次,新法增加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
再次,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新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是对旧法最有影响力的第四十九条做了更新更全的修改,不仅将增加的赔偿额提高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还规定了500元这样一个最低数额,目的都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后,新法规定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新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加害给付”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亮点之一,必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会产生重大冲击,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则。实践中,所谓的“所受损失”的具体内涵将会是未来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
2、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针对第三方平台提出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认证和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协助解决消费纠纷,如先行赔付。
3、加重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
第四十五条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个人责任,增加了广告经营者、服务者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进一步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和设计者的责任。
4、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第五十六条规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适用法律的调整、监管机关的扩张、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上限的提高以及建立违法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等新规定都将会在消费领域产生重要影响。这些重要修改不仅会对消费者保护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需要实践来检验和发展这些规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5、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三个连续的条文集中将经营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引入:有关新消法出台的新闻报道视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一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
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五、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
《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此外,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尽管该条内容出现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但并不影响该条是消费者权利的定性。
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易
的消费者的安全性的增加有重大意义,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读与讲解。
(三)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消保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弱,新修改的《消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四)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保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强制交易行为的进-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六、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在某些消费领域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新的责任形态,如召回制度,己在《消保法》修订时作出回应。自《消保法》实施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法律责任领域有了长足的发展,1999年《合同法》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2009年《侵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以上述三部法律为基础,并辅以各单行立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我国民事责任立法己经相当完善。《消保法》在修订过程中也充分吸收了上述立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本法对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完善。
(一)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该规定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也是对其规定的继承与发展。
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完善“三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对经营者&售货服务&的要求,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除此之外,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召固的范围也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回”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举证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洁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有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
(五)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一些场所消费时,经常会遇到不少“商家提示”,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及损害。像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第二十六条充实了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以往’霸王条款”进行规范。但是,现实中对条款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的理解,尚未有具体的规定。
七、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增加行政部门抽检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赋予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将结果公开的权利,以及责令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立即处理的权利。
(二)落实国家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体现了是因家对于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与落实。
(三)明确消协的诉权
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制度涉及的诉讼条件、费用的承担、诉后赔偿金的分配以及司法裁判的依据等与之相配套程序尚需完善。
这些都是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重大举措。
八、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
《消保法》第七章特设“法律责任”一章,集中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除该章之外,<<消保法》其他各章亦有关于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不过,自该法实施以来,学界对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多有指责,尤其是对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批评甚多。新修改的《消保法》从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角度考虑,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一)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1、增加赔偿内容
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增加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来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其条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算是对《侵权责任法》的继承与发展,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化。
3、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
第五十五条第‘款是对《消保法》最有影响力的第四十九条做了更新更全的修改,不仅将增加的赔偿额提高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还规定了500元这样一个最低数额,目的都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4、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新计算标准新消法亮点《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四
消法修改亮点及评述
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这次对消保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一、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强化。这其中包括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经营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定,以及对经营者应何时召回产品进行规定等。 此前,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需要消费者进行举证、证明和鉴定等。而在修改后的消法中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
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对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也加大了。如果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需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造成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除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另外再加两倍赔偿性惩罚。
二、具体修改亮点
1.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消法》明确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之前,如
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运用得比较多的途径有两种,消费者个人或推选的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或提出赔偿方案等。公益诉讼则是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而设定的。
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等都可以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另外,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可以列入其中。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现行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十几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3.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4.虚假广告发布者连带赔偿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新消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五
新消法亮点评述
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这次对消保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一、强化经营者义务,举证倒置
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强化。这其中包括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经营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定,以及对经营者应何时召回产品进行规定等。
此前,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需要消费者进行举证、证明和鉴定等。而在修改后的消法中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对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也加大了。如果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需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造成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除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另外再加两倍赔偿性惩罚。
二、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消法》明确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之前,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运用得比较多的途径有两种,消费者个人或推选的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或提出赔偿方案等。公益诉讼则是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而设定的。
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等都可以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另外,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可以列入其中。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 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现行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十几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
用。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五、虚假广告发布者负连带赔偿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新消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了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六、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七、欺诈消费者的赔偿(知假售假,退一赔三)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最初的草案写过两倍,根据审议意见,又增加了数额。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修改(部分){《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权促进和谐消费环境建设(哈尔滨大讲堂稿) (自动保存的)《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六
依法维权促进和谐消费环境建设
——在哈尔滨市大讲堂消费者权利与应用讲座稿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迟道春
各位消费者朋友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哈尔滨大讲堂的邀请来到哈尔滨图书馆,来与消费者就消费维权的话题进行交流。前一段时间我和三位同事一起参加了总局组织的消费者保护法培训班,通过三天的学习,获益匪浅。消费者保护法涉及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改革大计,是非常重要的,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意义非常重大,全国人大发工委从2012年11月开始接手修改工作,一直到2013年10月这个法修改出台,中间经历了一年时间,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学习到不少东西,我今天就想借这个机会,把我所学习到的东西,和所了解到人大立法的一些想法,和今天在座的各位朋友做一个交流,希望对各位经营者朋友贯彻执行这部修改法律能有所帮助。
这么多年来侵权与维权,诚信缺失与呼唤诚信一直是消费行为双方的博弈内容。每年315我们都开展主题开展一系列活动,今年3.15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意思就是“依
法维权、理性消费、和谐共处”。今天我与消费者交流的话题就是:依法维权与和谐共处。
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消费者保护法,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新消法修改历程、背景与适用范围
二、新消法主要内容
(一)突出三大新理念
(二)创设四项新制度
(三)解决务实三大新对策
(四)充实细化了五项新措施
(五)保留完善了五项义务
(六)健全维权四项新机制
三、正确处理经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关系
四、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的法律关系。
六、未来新动向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
首先我要问一个问题是谁引导我们改革开放,并且实现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消费者,为什么呢?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方式、欲望、能力)决定着产品生产,决定着产品的升级换代,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尤其在由市场导向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能进而引导着产品结构、企业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布局,最终引导着工业经济的
发展,引导着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新消法修改历程、背景与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即安全保障权,了解实情权,自由选择权和意见受尊重权。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每年的今天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此为原点,两年后,也就是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由国际消费者联盟提交的《保护消费者准则》,这是一部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指导意义的消费者保护国际规范。关于消费者权利,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8条权利最具有代表性。10年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日正式出台获人大通过,日施行,其规定的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基本上是遵从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准则的,这表明,我国在尊重消费者权利,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国际消费者运动已经经历了30年,我国的也执行了20年。我国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法。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
年修订,于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实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
实行新消法,一是有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新消法的实施能净化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清除真正的造假者、诚信缺失、侵权者,清除“坏车”生产厂家,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坏车挤垮好车”的市场逆淘汰机制。新消法的实施能净化消费者的消费环境,能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能对假冒伪劣产品产生一种退逼高压态势。让广大的消费者能放心大胆地安全消费,提高消费者现实消费积极性、消费能力和未来的消费预期,进而拉动消费需求。新消法的实施能提高消费者的理性消费能力。一方面消费者用自己真实的消费方式来引导、刺激企业生产出
质量优秀、价格合理、不断升级换代的名牌产品,让那些搅乱市场的假名牌没有生存的基础。另一方面,帮助消费者逐渐克服以交易动机、谨慎动机、投机动机为主体的流动偏好,引导、鼓励消费者积极地、科学地消费,以解决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二是消费投诉维权有利于化解社会经济矛盾。消费投诉是一种利益纠纷和矛盾的碰撞结果,是正当的维权行为。新消法实施,能有效化解消费事件纠纷引起,对消费行为不满就会发展成对社会现实的不满,或引发集群性的非理性的过火的行为,如砸车、焚烧产品、堵塞商场、影响交通、扣押人质,打人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等。因此,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极端对抗、营造良好的人际交往与社会和谐交流的环境。理性维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纽带与桥梁。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调整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1、金融消费权益受本法保护。消法这次专门增加了一新消法试题(1)《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七
新《消法》考试题及
一、单选题(下列四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择正确答案填在〔〕内,每题1分)
1、新消法于(
)开始实施〔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2、《消法》明确消费者有()项权利。〔A〕
3、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D〕
解析:新《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
)、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D〕
解析: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社会组织
B.行政机关
C.事业单位
D.执法部门
解析:新《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6、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包括以下〔D〕
A.赔礼道歉
B.消除影响
C.恢复名誉
解析:新《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7、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B〕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不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
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解析: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新《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解析:新《消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9、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
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D〕
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解析:新《消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0、消费者协会应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C〕
D 行政处罚
解释:新《消法》第三十七条五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多选题(下列四组答案中有二个以上是正确的,请选择正确答案填在,,"内,每题1分)经济法练习题1(1)《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篇八
《经济法》练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中括号内打上“√”,错的在题中括号内打上“×”。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劳动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为无效合同。(
3.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一个自然人。(
5.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6.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7.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5年内行使。(
8.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后必须依约定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9.买卖房产的合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将导致整个合同全部无效。(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
13.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16.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17.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权代理都应当认定为无效代理。(
1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法均可全部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19.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方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0.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单项选择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出并填入题中括号内。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B.土地所有权
2.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从现行规定的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
A. 退一赔五
B. 退一赔三
C. 退一赔二
D.退一赔一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
4.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发起人。
5.李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是按大米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的《消法》,李小姐可能获得
6.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金额为1000万元的货物合同,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甲方到期无力交货,造成乙实际损100万元,依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甲可以请求将违约金减至(
8.赵、钱、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商铺,赵因急需钱,他有权(
A.将该旅馆出售给李
B. 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
C.将旅馆抵押给李
D. 经钱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
9.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C.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
12.对于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A.股东大会
1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下列认证中不属于三体系认证的是(
B.ISO14001
D.绿色产品认证
15.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17.合同法不适用于(
A.收养合同
B. 代理合同
C.出版合同
D.保管合同
18.买卖合同属于(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9.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个月工资。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答案中至少有两个是正确答案,请选出正确答案填入题中括号内,
1.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公司法中对法定公积金的
正确表述的是(
A.公积金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B.公积金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
C.公积金转为股本时,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D.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在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2.下列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国家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索赔}.B.公司不设股东会
C.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D.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是(
B.公平交易权
C.获取消费权
4.《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
A.弥补公司的亏损
B.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C.转增公司资本
D.职工福利
5.有关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只发生于双务合同中
B.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
C. 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应履行其债务
D.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6.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
A.保障产品质量
B.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定要求
C.特殊商品包装符合法定要求
D.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7.根据《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
)商品除外。
A.消费者定作的产品
B.鲜活易腐产品
C.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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