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母某某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北京泰融汇通担保事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2号院3号楼5层525内2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某与被告北京泰融汇通担保事件非融资性擔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母某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