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银火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住本市。
被告:遂昌优尚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银火与被告遂昌优尚日用品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昌优尚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银火对被告遂昌优尚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银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