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信用社股金转让转让股金缴多少税?

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问题及其建议_小宗师专辑:第一,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存在的问题。通过年终财务决算、申报风险防范金、账表现场检查发现,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股金分红超比例、超总量,会计核算不规范,盈亏核算不实等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股金分红比例超过规定。为了保持股本稳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不超过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该优惠政策,对信用社股金分红实行了双线控制:比率控制和总量控制。但许多信用社都超比例分红。二是股金分红突破总额控制。据相关文件规定,2008年,信用社要按照减免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或补亏、提取股金红利、弥补历年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等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减免税包括营业税(2%)和所得税(25%)。股金红利继续按照不超过利润(扣除减免税以后)的50%,同时不超过两年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提取。进行股金分红时,许多信用社将利润扣除减免税后的50%部分计入利润分配,超过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上突破了总量控制进行股金分红。三是代扣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不足额。信用社进行股金分红时要代扣代缴个人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许多信用社按利息所得代扣了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将税目、税率弄错,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从日起利息税税率由先前20%调减为5%,自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率一直为20%,差别巨大,因此必须准确按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是股金分红会计核算不规范。进行股金分红时,信用社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股金红利”,“其他应收款——股金分红缺口”,贷记“应付利润——应付股金红利”。会计处理不规范,不应挂其他应收款,理由如下:利润分配来源于累计盈利,无利不分,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但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属于留存收益,因此利润分配的唯一来源就是累计盈利。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来源。挂其他应收款属于潜亏,掩盖了亏损。挂其他应收款给人错觉,好像已确定政府要给予相当数额的分红补贴,违背了政府补助核算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三种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风险防范金属于政府补助,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本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信用社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不能在股金分红时预先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况且股金分红缺口申报风险防范金要层层申报、层层审核。挂其他应收款逃避了国家对利润分配的法律限制。为了对利润分配进行限制,公司法规定一要资本保全,不能用资本分取股利。二要企业积累,公司实现的净利弥补历年亏损后首先必须要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继续提取。虽然试点方案允许信用社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提取股金分红,但不能超额分配,必须积累资金。第二,规范股金分红的建议。为支持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消化历史包袱,国家给予扶持政策,减免税收、给予风险补贴,允许在没有累计盈利情况下分红。而农村信用社核算制度执行不严,有的为了实现盈余,少提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损失准备、折旧等虚盈实亏,同时又多提人员费用,造成利润反映不实,超额分红,因此必须加强对信用社财务监管,除要求提足拨备,做实利润,严格控制费用外,还要严格利润分配,规范会计核算。一是将减免的所得税纳入账内核算。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从2004年起暂免企业所得税,现期限延至2008年底或2009年底结束。为加强管理,银监会以银监办发[号下发了通知,对减免所得税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减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因此信用社要将近几年减免的所得税纳入账内核算,要能清晰反映其形成过程和使用方向。即使处于免税期,每年都要向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且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所得税申报表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盖章确认。在纳入账内核算时,计提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弥补亏损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利润分配——其他来源补亏”;增加拨备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贷款损失准备——减免所得税增提”、贷记“一般准备——减免所得税增提”。减免的2%营业税是否纳入账内核算,值得商榷。若纳入,可先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应付款”,再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二是严格股金分红和利润分配。股金分红多少直接涉及到信用社的积累,影响了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可能形成的金融风险、进而可能形成的财政风险。因此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对利润分配顺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违反规定对投资者(股东)分配利润,投资者必须将违反规定所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企业。尤其在信用社历史包袱重、历年亏损额巨大的情况下,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规定的比例、规定的总量进行股金分红。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信用社股金分红的审查,和风险防范金的申报、使用的审核,规范股金分红的账务处理。提醒您本文地址:相关文章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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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股金分红按20%扣税 合理吗?
信用社股金分红要求按照分红额的20%交税,合规吗?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5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符合规定,是交的个税 15:20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18854***帮助网友:4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合规。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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