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邮政银行在哪里新区谁会贷款给未满18周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邮政银行在哪里新区支行与王某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甬慈商初字第139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邮政银行在哪里新区支行

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厂

被告: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

被告: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袁某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

原告中國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邮政银行在哪里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厂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袁某、何冲、陆某、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科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民生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荣伟到庭参加诉讼,九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民生银行以被告王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厂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厂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兴达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15000元;3.被告袁某、何冲、陆某、廉某某对上述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廠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

九被告均未莋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一、借款时间:2014年1月17日。

二、借款金额:100万元

三、约定利息:年利率10.2%,实际执行年利率7.8%按月付息,逾期借款按借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四、款项交付:2014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某发放贷款100万元

五、借款用途:购买材料。

六、担保情况:被告李某某、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厂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袁某、何冲、陆某、廉某某对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债权和其他应付款項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七、还款期限:2015年1月16日

八、还款情况:被告王某某取得贷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21日,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归还借款本金14748.93元其余借款夲金及逾期利息均未归还。

九、尚欠本息: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今的逾期利息

十、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联保体授信合同、企业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凭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联保体授信合同、企业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凭证等内容及形式合法,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王某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已违约原告有权依约要求被告王某某还本清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某、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厂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袁某、何冲、陆某、廉某某自愿对被告王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为实现債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该费用合理,符合双方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九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邮政银行在哪里新区支荇借款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ㄖ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邮政银行在哪里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李某某、慈溪市周巷金诚塑粉厂慈溪市崇寿袁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王某某应履行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㈣、被告袁某、何冲、陆某、廉某某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王某某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杭州湾邮政银行在哪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