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福沃得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仇国强,总经理
被告:仇国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崇川区。
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13日絀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曹某,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李某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福沃得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仇国强、王某、曹某、李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需进一步补强证据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