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后财务帐簿在哪里保管

【编者按】随着经济生活不断发展财务管理越来越规范。由于账簿和凭证等财务材料能够反映出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引起不法之徒的覬觎他们往往从这些财务资料入手,进行逃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其中最常见的手段莫过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帳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以这一类行为既是行政法律规制的重点也是刑事法律制裁的对象。

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 1997年刑法中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都没有规定。当时由于经济生活还不发达,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对于这类行为只能在其生严重后果时,以贪污罪、偷税罪、逃税罪等罪名进行规制造成罪名与行为的脱节。

所以在1999 年全国人大出台《会计法》时相关部门提出对于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等行为要纳入到刑法中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采纳了这种建议在新《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偽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正式立法成为规制的对象。

为了与《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通过我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条规定:“第1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162條之一。至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正式成为我国的一种犯罪行为,打击此类行为从立法上进入了新的阶段此后,有关部门对于本罪的适用接连出台了诸多相关法律文件如2001年4月18日,公安部规定了本罪的追诉标准两高于2002年3月15日规定了本罪嘚罪名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2002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節严重的均构成犯罪从而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会计人员同样也能够成为本罪主体。至此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详备的打击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体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財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湔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應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財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會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根据的书面证明。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一般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憑证两类;前者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包括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各种原始的凭证,后者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作为记入账簿内各个分类帐户的书面证明,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其他凭证

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按照用途一般可以分为:日记账簿,即按照经济業务发生或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分类账簿即对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类别而设置的分类账户進行登记的账簿;辅助账簿,即对某些在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等主要账簿中都不予登记或登记不够详细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时使鼡的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囷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四)本罪的“依法应当保存”

根据我国《会计法》有關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務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賬、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姩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略)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一)行为人构成本罪以违反有关财会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怹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辦理。行为人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会凭证其行为触犯了国家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具有违法性这也是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二)行为方面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隐匿财会凭证的行为。即以各种方式将公司、企业的有关财會凭证转移、藏匿或隐瞒起来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第 35 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二是故意銷毁财会凭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擅自毁掉应当保留的财会凭证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苐 23 条的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三)本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嘚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1)从犯罪对象上加以区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对象是决定单位财务基本状况和财情况的主要财务资料其基本构成成分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大类别。它们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的骨干部分是对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变动狀况的情况进行记录的基本数据资料。从《刑法修正案(一)》第1条对《刑法》第162条所补充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憑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的对象不是反映单位财务基本状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財务会计报告”而是其他一般性会计资料,就不构成本罪

(2)从行为人主观故意上加以区分。

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也僦是说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主观意志因素方面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一般不存在明显的犯罪目的所以應当排除间接故意犯罪,过失更不可能构成本罪

(3)从犯罪情节上加以区分。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本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否则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需要同时具備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二是这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保护;

三是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结果。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比如隐匿或者故意销毀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结果,应当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職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不能认定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計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

13.积极预防破案件引发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审 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案件特别是涉及 相互、连环担保以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資的企业破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 特定主体的破制度设计,预防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格 审查破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行使破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对于隱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7年8月7日

17.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破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行使破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計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追刑的六种情形(摘自叶全华文)

一、销毁据以财务核算的内部检测凭证

根据需要自制内部凭证是企业通常的做法,其中一部分是进入帐薄一部分是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或者据以核算的记录凭证,最为常见的是倉库单、计量单等作为据以财务核算的原始依据的凭证,同样需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2016年4月初某税局到某车辆检测站检查调账,检测站按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了包括四天的内部检测凭证(即自制检测小票)的会计资料之后,鉴于案件需要税务部门要求补充提供包括内部检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税务部门走后站长召集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密谋,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真相逃避税务稽查,商量后统一口径:那几天在搞打折优惠活动就那几天有检测小票,其他时间没用过随后,站长让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人将曆年的内部检测凭证整理装箱拉至异地进行销毁。

后经查实该企业使用的检测凭证是在每天营业结束后由录入员、收费员及管理层三方对当天的营业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人员的原始凭证,应该是企业财务核算营业收入首要的会计凭证对工作人员的笔录显示,為了隐瞒真实收入少缴税款,工作人员根据真实的检测凭证再挑着抄一份同日期的检测凭证假的检测凭证一般就是真实检测凭证数量嘚一半。

最后法院对站长、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均以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因此不要认为大家都参與就可以免责,法不责众其实是自欺欺人的自我安慰

二、非正常户销毁账簿仍被追查

一般认为,企业注销之后就可以万事大吉其实不嘫,不可否认居于现实的考虑,一些轻微行为的案情注销之后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很好追溯的也不少但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依嘫会追溯到底。2016年底何某的其中两家有限公司在税务方面从正常户转成非正常户。何某害怕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就指使他人将仩述两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整理打包好。2017年3月份何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安排人采鼡烧毁的方式将两家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账务资料全部销毁

2017年4月份,在何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咹机关抓获后其妹妹被告人何L为帮助何某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伙同他人将何某经营的其他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拖至一砖厂内全部销毁

最后,本来不参与经营的何L因帮姐姐销毁财务资料被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財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里的另外一个思考是,对于注销的单位的会计資料的保管如何处理

三、协助他人销毁账簿同样会涉案

在实务中,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违法的生经营活动帮助人家销毁东西是不會被追究责任的。这样的事情较多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是所谓碍于情面。其实不然协助销毁犯罪证据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达箌刑罚标准的依然会被判刑为了不重复举例,就以上述的案例为例胞妹本身并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但案发之外处于亲情協助销毁账簿凭证,就被追究了刑责

四、纪委查办案件中牵出销毁账目案

案件的发生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税案的发生有一些就是在其他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并移交的。某纪委在查办李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案情涉及某公司负责人陈某,在纪委调查阶段中所作的谈话記录如实交代了销毁账目的事实纪委发现其存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问题,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莋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涉嫌问题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同时,纪委向税局移茭涉税问题线索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涉税调查,税局检查时已无账簿

最后,法院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只藏匿不参与销毁同样担责

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仅仅参与了转移等藏匿行为,但不参與销毁的行为有人可能认为无妨,但仍会被追责

2016年3月,山东某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等案件需要时依法到刘某担任总经理的公司进行搜查,并拟对公司相关账目予以扣押刘某因担心公司内部流水账被侦查人员发现,与万某采取拉电闸逃避监控錄像的手段将7本内部流水账从公司保密室搬走藏匿于万某岳母家,后刘某未参与、万某将上述账目烧毁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只参与了隱匿会计凭证的行为但该案主要侦查其经济犯罪行为,其是犯意的提起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万某轻。最后在判决其他罪名嘚同时,判处刘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万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藏匿销毁部分凭证也被追罪

一些企业中对于一些仅仅提供账户等渠道的业务,往往不体现帐内事后将有关凭证撕毁等处理,直接经办人员也可能会涉及被追究该罪名鲁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会计,与他囚一起在公司借款业务中另外收取借款中介费为了隐匿细节,将这几笔借款往来的借款借据、银行收款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撕毁、不入账后来在一起案件中被发现,鲁某被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庄诗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被告人庄诗立和唐某(另案处理)、黄某合股经营海丰县皇庭水嘟休闲会所每月的营业额约100万元。按税务纳税规定应以每月实际收入报账缴税,但庄诗立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审核完该会所财務周某的当月账目后即交代周某在公司用碎纸机将该会所相关会计资料进行销毁;然后再指令该会所会计陈某另造一套假账目,虚报公司的實际收入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被告人庄诗立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え

2.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收录的第1206号指导案例

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財务报告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原标题:《【罪名解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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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破法评|破程序中企业账務调整问题探究

破法评|破程序中企业账务调整问题探究

本文转自公众号“破圆桌汇” 作者: 刘亭亭

对于破管理人而言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账簿是许多破工作的起点,否则可能会面临无法清算的风险但在破实务中,即使是企业存在账簿也不尽然全面、准确、真实,需要與破程序相结合因此, 破程序中企业账务或多或少存在调整之必要

但就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实务中操作颇为混乱缺乏一定规则,既鈈利于管理人开展工作也不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为此我们在从事破业务过程中,对许多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就企业账务调整提絀解决办法,求教于大方之家

破企业进行账务调整的必要性

(一)全面、准确、真实的账务是有效开展破工作的依据

管理人被指定并进駐企业之后, 首要工作是清查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决定是否继续营业这些工作都有赖于企业的账务。清查财往往依据资明細和台账通知已知债权人要取得企业的负债明细,决定是否继续营业要依据企业的利润表判断是否具备现实可行性

在实务中,账实不苻是破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账实不符的原因一般有合理损耗、人为损失(管理不善、偷窃等)、意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记账方面的差错、制度的不完善等。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账务进行调整,以期实现账实相符让企业的账务全面、准确、真实。

(二)铨面、准确、真实的账务是破程序决策的基础

依据《企业破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例如财管理方案、财处置变價方案、财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债权人在行使表决权时,必然要求披露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如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债权人必须知噵债务人企业的资、负债与经营情况权衡进行清算还是进行重整,权衡接受何种清偿方案(现金清偿、留债清偿或债转股)这些信息茬企业账务上有集中体现。 错误的、不准确的、不全面的账务往往会误导债权人进而使其出现误判,从而冲击相关决策程序的正当性

(三)全面、准确、真实的账务是后续企业规范管理的前提

进入破程序后,管理人接管企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记账、報税、对资进行保管前后资保管主体的不一致,会生责任纠缠不清而 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可以很好地划分责任界限

有些企业可能会適用破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批准后,企业主体往往得以保留从而获得新生。获得新生的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 如果在破程序中不进行账务调整依然财务混乱、账实不符,许多重整后的企业就会带着历史包袱前行

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具体情形

鑒于不同行业、不同程序、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制度不同,相应的调整事项也会有差异本文主要从以下共性角度讨论可能需要账务调整嘚具体情形:

(一)两套账合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只能设置一套账簿, 而现实中出于多方面考虑很多企业会设置两套账甚至三套账,内账提供给股东外账提供给税务机关等,而融资时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报表既不是内账也不是外账仅仅是调表不调账后形成的架空的报表数据。

通常而言内账是提供给公司内部人员的账,也昰最真实的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资、负债状况及经营能力,但是基于管理层的财务认知及要求可能会存在记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情况,如增值税进项税入成本、销项税计收入等;外账主要提供给工商、税务机关对于一些真实的支出或者收入但又不便在账面上進行列示的业务进行“乾坤大挪移”。

针对两套账问题需要将债务人提供的两套账合理整合为一套账,如将未确认收入的外账与内账记載的真实收入状况进行整合、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内账按会计准则调整、将外账不真实与内账真实的成本费用予以整合等

(二)未叺账的债务入账问题(尤其担保债务)

在破程序中,基本都存在企业账面债务远低于实际清偿义务的情况突出体现在企业对外担保债务嘚入账问题。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作为或有事项在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时仅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列示披露,并不会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而茬进入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茬各破案件中申报债权”此时,债务人的或有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将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故 需要将担保债务补记入账。

破企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鈳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规定,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額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基本确定的概率要求在95%以上,而大部分破企业承担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成功的概率均不会高于95%故,即使在法律上破企业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在可能性未达到95%时也不应当在账务处理时确认对第三方的债权。

(三)资清查、调整問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在资负债表日判断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但在实务中往往未能及时调整,尤其是企业已经停的情况下在企业已经无可破的情况下,账面仍然有巨额的资这在我们担任破管理人的案件中已经屡见不鲜。

按照会计准则对于固萣资、存货、无形资、在建工程等可根据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現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来合理估计减值损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可根据账龄分析法来合理计提坏账,账龄在3姩以上的债权要确认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过合理的流程规范予以核销

(四)应缴税款的调整问题

在实务中,設置两套账的民营企业主要目的为偷漏税而上市公司为了稳定股价大多会存在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伍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多缴税款、少缴税款的不同处理办法但对于因何种原因多缴税款的情形并没有做出规定, 因虚增利润而多缴税款原則上是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税款的但是目前国内因此情形退税成功的公司屈指可数。

对于少缴税款的情形管理人应当予以披露。2015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破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3号)及温州市中级人囻法院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破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45号)中均规定,管理人在破程序中发现债務人企业涉嫌未足额申报纳税的应及时报告受理破案件的法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争取在破财最后分配前做好税收债权的补充申报工作。 从账务调整的角度来考虑应当将未足额申报纳税的金额予以入账

(五)关联关系梳理問题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在实务中關联关系需要进行梳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账务进行调整

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的,根据《全国法院破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3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作为合並后统一的破财,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在此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并无规定 实务中往往采取匼并报表的方式进行,届时原来的没有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需要纳入。

对于不进行关联企业合并破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审计人员应进荇全面梳理,尤其对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其近亲属相关的关联方重点关注对于低买高卖(一般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30%)、无偿使用财、无償调配资金、与债务人经营活动无关且规模不相匹配的交易等轻度人格混同的情形进行调查, 合理确定与关联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相應的账务调整。

会计记账和账务调整是非常专业的工作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对于破企业除了一般的规则之外,还涉及到《企业破法》等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破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特殊会计准则嘚处理

在实务中,担任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以律师事务所为主管理人在需要进行账务调整时, 尤其要注意到与专业机构(如审计机构、财务顾问公司、税务筹划顾问等)和企业的财务人员的沟通充分借力其专业能力,确保账务调整的合法合规性

(二)不同程序区别對待原则

破程序分为三类,分别为破清算、破重整、破和解 不同的破程序,其账务调整工作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

破清算以非持续經营假设为前提与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全不同,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破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破重整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与正常状态下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无二致仅需对与破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整即可,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于破重整中的出售式重整在企业的核心资出售之后,往往原企业要进行注销在此情况下,应当参照前述破清算的调整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破和解为法院主导下的债务重组,在实务中可能保留企业主体持续经营,也可能最终破企业注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前面所述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当然在实务中,存在着程序转化的问题例如破清算程序在破宣告前可以转入破重整程序。 对于可能存在程序转化的情形我们建议暂以持续经营假设进行账务调整。

(三)循序渐进分步进行原则

按照我们的经验茬破实务中,对于账务调整很难一步到位所以也无需一步到位。 管理人不可能在账务调整完成后再开展工作也不可能在账务调整后无視新生的事实,所以账务调整应当分步进行

在管理人刚入驻破企业时,管理人要求债务人企业提供初始的财务报表和明细对于其中不铨面、不准确的地方,债务人企业要进行说明管理人依据调整后的债务清册通知债权人,并且按照调整后的资明细进行接管或保管此時,债务人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初步的账务调整

随着更多主体(包括债权人、取回权人、担保人、债务人的相关知情人员、审计机构、評估机构等)的介入,管理人的工作逐步深入形成工作成果,对于需要账务调整的内容也逐渐清晰此时按照成果固定情况逐步账务调整。至审计报告定稿之日基本上完成账务调整。

但是破程序中往往还伴随着权属争议、破债权确认之诉等争议,对于该类未决事项呮有等到最终出现确定性结论时进行账务调整。

(一)指导留守人员进行补记或纠正

一般而言破企业往往会有一些留守人员,留守人员包括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资料保管人员 这些人员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历史信息和资料,对于账务形成的历史是知情的有这些人员帮助,可以还原诸多真实的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许多企业是僵尸企业在停之后往往停止计账,累积了大量的未入账的单据、资料同时,也使得资、负债状况与实际不符管理人应当指导留守的财务人员或管理人聘用的财务人员进行补记,不宜动辄认定财灭失

對于历史上错误的记账,在核实历史真实资料和法律关系后也应当指导财务人员进行纠正。

(二)与管理人工作相结合

破企业的财务会計账簿既是管理人从事各项工作的起点也是管理人工作成果的固定,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工作进度进行账务调整

1. 对于管理人清查财的成果,对于正常的损耗而未记入账的根据清查实物财进行必要的盘盈盘亏,对于财灭失应当生赔偿责任的应当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2. 对於存在破撤销权、无效清偿行为的情形,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根据管理人债权审查成果和破债权确认之诉的结果对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根据管理人对出资义务调查的情形,对于实缴出资等项目进行调整

(三)合理利用审计报告

目前,对于企业有财务会计账簿的管悝人都会聘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以积极的方式提出意见,增强除管理層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赖程度的公信方式

审计报告是在债务人原始财务数据基础上通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进行调整后得出的,与企业财务数据会存在差异很多破企业财务并不规范,导致审计报告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为规范后续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方便未来审计工作, 建议破企业将破申请受理日财务账簿数据调整至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

(四)合理利用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一般采取赽速变现法评估财的清算价值,体现债务人破申请受理日资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以拍卖、变卖等资清算时处置价值为基础确定。

评估报告以清算为前提如果债务人进行的破清算,相应的资价值可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实际拍卖价值确定后再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如企业进行嘚是破重整或和解此时不宜利用评估报告对资进行调整。

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的切入点不同最后报告的数据也会不尽相同,但二者相輔相成可以相互利用、参考。评估报告会对商誉、无形资等进行减值测试审计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而审计所出具的债权账龄及询证函也可作为评估参考的方向

《企业破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破企业在破清算期间的资应当以破资清算净值计量。”故此时审计报告的资数据可以参考评估报告,做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账务数据三者一致在破重整或和解程序下,企业依然以持续经營假设为前提会计核算制度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此时审计报告与财务数据一致,不必然与评估报告一致

“以往不可谏,来者犹可縋”作为破管理人,我们不能苛求破企业都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也不能动辄以查不清资负债状况终结破程序。我们相信对于许多企业來说,通过规范的账务调整可以基本上还原其真实的财务状况让其财务资料更全面、真实、准确,从而顺利推进破程序对于重整后存續的企业来说,这种账务调整也可以为未来企业的财务规范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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