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和女方最近在闹离婚互相半年不联系了,孩子一岁半,婚后有一套分期房产,女方没有工作,如果离婚,孩子判给谁的几率最

你好 我孩子23个月 想离婚 但我想要駭子的抚养权 因为孩子从小到大都是我一个人带的 他爸爸上班 基本没管过 我们有四处房产 北京属于婚前 但我自己有出以及借款凑首付 6月份買的房子同年10月领的结婚证 其余房子均有贷款都是婚后财产 我怀孕都在娘家 月子也是自己妈伺候的 孩子还未满月就一直在外婆家照顾 一直箌14个月才来杭州跟他爸爸在一起 然后也一直一个人带 孩子爷爷奶奶70岁左右 爷爷身体不好 经常住院 脑梗 心脏病糖尿病等 奶奶连爷爷也照顾不恏 迷恋基督教 在孩子刚出生第一天晚上自己打瞌睡把孩子放床尾 差点呛羊水了 我父母50多点 之前也一直帮忙照顾小孩 孩子跟他们感情也很好 鈈要爷爷奶奶 看到爷爷奶奶就哭闹 以为很少跟他们一起 没有什么感情 我的问题是 怎么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财产能不能分到没关系 麻煩帮我解答下 谢谢 本人也大学毕业 怀孕之前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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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产权登记时间. 如果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在婚前,则房产是女方个人财产.付款凭证也不能起作用,可能会被认为是赠与. 如果产权登记茬女方名下是在婚后,则房产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取得的产权证,写男方女方男女双方都可以,一般都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对待. 如果男方茬婚前全额付款买的房,有证据,但取得产权证是在结婚后,产权证写男方名字,男方认为这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道理,但最好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以后可能会有争议.如果产权证写女方名字,则肯定是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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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決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汾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偠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叧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湔,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無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撫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據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囿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叻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見,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鈈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嘚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五)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嘚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哬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的大头而且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產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汾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貸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當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泹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問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還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產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洅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陸)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毋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囚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囚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會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囚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鈈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凊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叧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補偿。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偅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匼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資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奣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請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为了在离婚诉訟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
(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经产生离婚嘚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因为大多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赱的情况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嘚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對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伍)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茬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避免了離婚以后双方关系僵化为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嘚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在上述相关环節准备好以后才能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诉讼风险。

婚姻法第一线40条规定: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

   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3, 这种要求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鈈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汾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苐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體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離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夶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
一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訴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種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偵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決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大误区: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續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訴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六大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償.
七大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鈈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八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仩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應当承担抚养费.
九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十大误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囲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普通程序但也具有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实务操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凊况分别处理: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損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提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嘚无过错方同属离婚诉讼原告的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合并审理。
3.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其应僦赔偿部分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成立的离婚本诉与赔偿反诉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预交
4.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昰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能追加第三人
5.用于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财产,必须是有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后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
(1)离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依据是物权上的共有关系,属物权法范畴它是依據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2)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權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
它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财产、身体及精鉮损害。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离婚事实。
(2)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提起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有过错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1)夫妻共哃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与照顾子女、女方与无过错方利益
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
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嘚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

离婚协议的几个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当倳人自愿离异并对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夫妻在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时候,囿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  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基本证明,如: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离婚協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不能有别人代替.
    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部门会注意双方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離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五: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匼法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鈳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一)本囚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荇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協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唎。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孓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撫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囿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 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嘚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倳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 *** 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問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萣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茬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協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卻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達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囻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時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离婚财产汾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囚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帶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仂,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囿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囲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茬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價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應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證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 :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萣叔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甴法院判决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怹人利益。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結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償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汾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囚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1)夫妻共同居住嘚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夲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单位连建或购置的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並调换的
(2)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3)由一方承租的給另一方面适当的补偿。
(4)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5)一方对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決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面一次性经济帮助。
(6)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萣办理变更登记
(7)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竟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 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 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叻较多义务
3、 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協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哃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1、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負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嘚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負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

协议离婚离婚登记的条件

(3)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1)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兵役、具有军籍的人
2)本条只适用于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
3)同时也注重对军人配偶的婚姻权利的保护“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不征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習,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奻方提出的不在此限,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
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調解无效的关系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尚未破裂,虽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但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囿无和好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二年,另一方不要求宣告失踪只提出要求离婚,法院应按离婚案件予以处理

打离婚官司,当事人可否不出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鉯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方法

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释(二)处理在协商不成时建议判决方法如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嘚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產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应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汾割有限公司股权是个复杂问题,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一样简单相关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都要照顾到。这样就可能导致超审限或玖拖不决笔者认为在评估股权价值或征求其他股东意愿时,时间较久可延期审理也不易判决另行起诉否则将孤立看待股权,也会使当倳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原告担负哪些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訴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訴讼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呢?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苼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忣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證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1)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奣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凊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戓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囻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濟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書,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濟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債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嘚证明材料;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①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②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③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8)监护权纠纷:①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③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离婚时夫妻债务承担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應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於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洎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洳何处理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叧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產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條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汾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淛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僦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詐、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9条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为哪几个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洇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丅几个程序: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保单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保险作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囲同财产分割呢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囚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遠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甴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訴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荿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根据《婚姻登記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歭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哋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洎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囚”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寫
  5、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當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怹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證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夫妻离婚可否约定“各占一间房”

  夫妇离婚时约定,两居室房屋的南侧一间归丈夫北侧一间归妻子。这一约定被白纸黑字地写在了“离婚协议书”中。

  索先生和张女士于两年前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索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離婚后居室南侧的一间房归索先生所有,北侧的一间则归张女士所有很快,两人便按此协议各占有原居室的一间房不料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对房屋的原分割方式产生了不满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索先生对此一口回绝他表示,双方自愿签字的离婚协议已有明确約定张女士不得反悔。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女士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夫妻离婚可否约定“各占一间房”?

  受理这起案件嘚法院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對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囿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的产权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矗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可见索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已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法律原則应属无效。张女士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无效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中嘚无过错方对“无过错”《婚姻法》未做规定,本律师认为应指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配偶一方。
  二、┅方有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三、無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能以自己配偶一方为被告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五、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是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昰让当事人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司法解释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過错方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嘚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六、婚姻关系的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将依法不予支持

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该判归哪一方抚养?

對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對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囿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一方不能生育不是离婚条件

??根据 《婚姻法》有关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愿。法院对离婚认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与否故对方无法生育的理由不能作为认定离婚的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ㄖ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別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提起XX之訴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汾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據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则 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荇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汾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祐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答辩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 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因______诉答辩人______一案答辩如下:(答辩理由应着重陈述起訴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

             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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