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帐薄体系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构成是什么

以企业为主体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企业家日报多媒体报刊
第02版:热点透析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邮政发行代号 :61- 85
以企业为主体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
&&农业部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良种在农业增产中贡献率超过43%。自主培育的超级杂交稻、紧凑型玉米、优质小麦、转基因抗虫棉、双低油菜等一大批优良品种已跻身世界领先水平。然而,我国种业整体实力较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面对国外种业巨头纷纷入华的挑战,民族种业如何逆境奋起?
&&面对跨国公司的深度挤压和强势竞争,种子企业家张海银表示,中国种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民族种业。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把握种业发展的控制权和农业发展的主动权。&&“当前我国蔬菜种业发展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刻,2000多个蔬菜育种科技人员以及主要育种技术、种质资源大部分为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所掌握,现有的蔬菜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育种创新能力不强。”蔬菜育种家方智远指出。 &&“产学研脱节,是当前阻碍我国种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油菜育种家傅廷栋指出。产学研脱节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大型的育繁推一体、研发实力强的种子企业还不多;二是管理体制问题。&&方智远说,现有育种科研机构与种子企业结合得不紧密,育种科技人员的业绩评价脱离实际,研究所办企业机制不灵活,很难做大做强。&&“过去虽然也提倡产学研结合,但成效不大,主要是没有联合的公共平台,还是各干各的。”傅廷栋说,“去年底,国务院文件提出,要建立育种科研平台,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这对于促进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种子企业家,李登海建议尽快修改种子法、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税收、信贷等方面扶持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升新品种与旧品种的差异标准,只搞微小差异改良、不提高新品种差异标准是保护落后。希望国家在种业方面更加注重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于文静 董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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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为创新体系主体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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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为创新体系主体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官方公共微信企业法人_百度百科
企业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组织章程、、住所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相关企业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登记的其他企业。”
注:即以上企业只有具备了条件的,才可以进行。而并不等于说上述类型的企业都属于中国企业法人的构成。[1]
企业法人分类
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
、法人、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
2、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
公司制企业法人(只有两种:、)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
企业法人特征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独立承担。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3]
企业法人条件
制企业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和承担,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企业法人社会现状
因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成为工商部门、法院以及企业关注的焦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但在对请示的答复中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这使得执法部门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关系人感到有些无所适从,因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存在一个债权、债务有没有人或由谁承担的问题,这也是企业法人终结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因此,从企业法人的成立、运行直到终结整个过程以及根据经济活动的需求来看,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进行分离是有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和经营资格进行分离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安徽省工商部门在工作中运用了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理念,其所谓“适当分离”的含义是“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核准其企业法人登记;对企业具备经营条件的项目,核准其经营范围登记;对部分适用范围内的经营项目能否被核准登记,不作为核准其企业法人登记的前提。”关于适用范围,该局将它限定为企业应当履行法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如食品、药品、种子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项目(如金融、出版、通信等)除外。针对市场主体(如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类型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前置审批,亦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但这种“适当分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离,没有能够真正解决企业法人和注销登记中的一系列矛盾。因此,有必要将企业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从实质及形式上进行分离。
企业法人必要性
一是有助于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的操作程序,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属同时取得,如果某企业已具备法人条件,但因其经营范围中含有尚未审批的前置,该企业便无法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和取得法人资格。如果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实行分开登记,企业便可不受经营范围的制约,先取得法人资格,从而借助企业法人这个载体,提高企业筹建的效率。
二是有助于企业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审批,同时有助于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在前置行政审批中,申请人一般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或直接申请审批,但这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够明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是应当针对申请人(自然人或其他提出申请的法人、组织)还是针对该企业法人不便掌握。但如果申请人先取得法人资格,在申请审批时,就可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请,从而有一个明确、合理、合法的主体,也便于有关审批部门认准主体,开展工作。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的执照后,只是终结其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可使其以法人身份对企业进行清算,主张债权,清偿债务,从而能够维护企业以及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运行的安全。
四是和民法有关精神相符,即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是同时取得,也不一定是同时消亡。好比一个自然人,从其出生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但在其18岁以前(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还是属于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照企业法人,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就等同于自然人的出生,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但在取得经营资格之前,就等同于自然人未满18岁,还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在这一点上,同样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应该是相通的。
企业法人方式
一是实质上的分离。实行分离制后,在申请企业法人设立时,可先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此时,该企业便可享受法人的权利和承担法人的义务(经营资格方面的除外)。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再申请经营资格。对经营范围中没有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的项目的,也可同时申请两种资格。企业因违法经营或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执照时,第一步应当是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限期该法人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再办理企业法人资格的注销。
二是形式上的分离。实质上的分离必须有形式上的分离相配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后,现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分解为《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两种证书,申办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核准,核发《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在具备经营资格后(主要是取得),再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执照时,首先应当吊销其《》,在其清算结束后,再由企业办理《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的注销。拒不办理注销的,再按一定程序吊销其《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企业法人具体操作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后,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可以法人的名义办理各种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前置许可、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征用土地、招募员工等等,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企业因违法经营或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后,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在未注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企业法人资格证书》之前,证明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便于企业办理清算等后续事宜。《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被吊销后,证明该企业法人的真正终结。(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条件
核发《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应把握的条件可完全参照现行的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即: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资本(金)、人员、章程、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核发《营业执照》的条件相对就比较简单,只要其持有《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并取得了有关前置审批文件,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法核发《营业执照》。[4-5]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内容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可在现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基础上保留注册号、名称、住所、姓名、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等内容;《营业执照》内容应当包括:执照编号、所属企业法人名称、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照机关、发照日期等内容。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法人名称与经营单位名称分开,是因为一个企业法人可设立多个经营单位,每个经营单位互相之间名称应当有区别,而且经营单位名称前应当冠所属企业法人名称。这样也就引出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制度改革的问题。如果实行分离制度,一般的企业法人在设立多个经营单位(门市部)时,便不称为增设分支机构,而是称为增设经营单位。对于全国性的或其他大型的企业法人,为便于管理,可以采取设立多级法人的方式办理。如果该企业法人只设立了一个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名称可以在冠法人名称后缀以“经营部”等字样。[4]
企业法人年检问题
关于的性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因此,年检的重点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所以在实行分离制后,对企业进行年检时,企业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核准通过年检后,在其《营业执照》上粘贴年检标识,企业可不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者仅提供其复印件。[4]
企业法人证照的悬挂
按现行规定,企业应当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悬挂在企业住所(主要办事场所或主要)的醒目位置。而在实际情况当中,企业法人往往是住所(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并不在同一地点,使企业不知该将执照挂在何处为好,同时也给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两证分离后,企业法人应当将《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悬挂在其住所(办公场所),《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如住所(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在一起,两证应当一并悬挂。[4]
企业法人设立意义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6]
.法律教育网[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当前位置:
襄阳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
一处违规 处处受限
  【襄阳政府网消息】近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分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襄阳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据介绍,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是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基础,将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年报公示信息、资质资格、社会各界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向社会公示,公开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建立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并综合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实行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使有违规违法记录和列入异常名录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据悉,国家已将原来的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湖北)”网站(http://xyjg./Ecps_HB),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不方便从网上申报的,也可以纸质方式直接向辖区工商所报送。
  广大企业若遇有困难和疑问,可向以下企业信用监管机关进行咨询:
  市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分局襄城工商分局 樊城工商分局 高新工商分局 经开工商分局 鱼梁洲工商分局 襄州区工商局 枣阳市工商局 宜城市工商局  老河口市工商局 南漳县工商局 保康县工商局 谷城县工商局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作者:周红梅 责任编辑:刘晓羽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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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襄阳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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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襄城新街16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老公安局院内)||||||||||
最新播报: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解读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以下简称《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企业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企业领导责任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分析近年来的事故可以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只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制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安全生产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有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从18个方面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2014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国强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五覆盖”。2015年,我们的首要中心工作就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安,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三级五覆盖”向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延伸,实现“五级五覆盖”,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为此,我们牢牢抓住企业主体责任这个根本,扣住企业领导责任这个关键,在多次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并以总局文件发布实施。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归纳提炼和突出强调,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和根本,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宣传贯彻好《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对于保护职工生命安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所指企业主要是指具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主要内容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五个落实、五个到位”。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但其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项要求,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牢牢扣住了责任这个安全生产的灵魂,对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切中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害。如果企业把这几条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了,就会大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只有226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其基本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程中都有体现,但还不够清晰、具体,许多企业不够熟悉。通过制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把企业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实践也表明,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的、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反之就不可能搞好。因此,必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承担着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因此,各类企业必须要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党组织书记要和董事长、总经理共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也要抓安全、管安全,发生事故要依法依规一并追责。
第二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这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必须要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所要求的,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所有领导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分管什么工作,都必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担负起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协调任务重,难以由一个部门单独承担。因此,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来担任,这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有助于促进安全生产与企业其他各项工作的同步协调进行,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效率。另外,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也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对企业职工的感情,体现了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
第四条: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后,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细化绩效考核标准,并严格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来确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是监督考核机制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并与业绩考核和奖惩、晋升制度挂钩。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要保障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进行,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经济利益,冒险蛮干、违规违章,甚至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五个到位”的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都有具体规定,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三基”建设的本质要求,必须认真落实到位。
三、怎样落实好《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围绕《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深入学习贯彻,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贯。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学习和宣贯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印制规定挂图,各企业要将挂图在醒目位置张贴,确保无遗漏、全覆盖。所有企业都必须组织职工逐条逐字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自觉落实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要将《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板报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形成宣贯《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浓厚氛围。
(二)细化措施,全面落实。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贯彻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所有企业要逐条对照《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不足和漏洞,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狠抓典型,以点带面。各地区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方面好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全面带动所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严厉查处反面典型,对不严格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敷衍应付,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认真追查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并通过事故通报、警示教育、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四)加强督导,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密切关注《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把规定的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把督促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纳入全年执法计划,作为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打非治违”的重要举措,特别是要加强对《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的随机动态抽查和检查,确保扎扎实实推进落实,杜绝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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