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2017年职工养老2017北京社保缴费基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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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6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6〕9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和职数控制
1、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刑侦、技侦、计算机、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考试类专业需参加全国考试);
2、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申报。
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不与本人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已退休人员不再进行职称评审。
为了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今年全市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仍实行总量控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申报。正副高职数不能混用;基卫高专项职数不能挪作他用;各单位分配的职数如有特殊情况未使用,应交还市职改办重新分配,不得私下调剂。
二、申报、评审的相关政策
1、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应知应会培训要求
2016年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测试)的范围、对象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级水平能力测试由全省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及发证,有效期三年(含当年);中级水平能力测试全市统一组织,由市职改办发证,有效期三年(含当年)。
中小学教师的水平能力测试继续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其中,乡镇所属中小学校教师不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由学校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当年有效)。
申报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水平能力测试实行评前面试,成绩当年有效。
2016年,不再组织外语、计算机高级职称应知应会培训,原培训合格证仍然有效。今年符合高级申报条件的,允许先参加2016年度职称评审,待明年政策明确后,按新政策执行,此规定只在2017年有效。
2、免试、破格、转评等手续的办理
高级职称申报的免试(含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破格、转评或转评晋升由单位提前统一报市职改办审核,省职改办在预审时集中复核;中级职称申报的免试(含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破格、转评或转评晋升由市职改办在预审时集中审核。
按转评或转评晋升的要求,申报者同一年内不得申报两个以上职称。
国家明确规定的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专业,原则上不能转评晋升。同级转评,应按要求通过国家资格考试。
3、优秀人才的申报评审办法
全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三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已选聘为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人员可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4、外省(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非我省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改办按“鄂职改办〔2011〕12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
非我市评审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职改办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市职改办不再进行认定。
5、申报评审条件的把握
2013年、2015年印发的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继续试行,试行中对申报评审条件条款不清楚、不明确的,请及时与市职改办联系,以省、市职改办的解释为准。
6、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称职评审仍按去年政策执行,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待全省方案出台后,再进行安排。
7、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今年不再单独组织非公有制单位专项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要求仍按省职改办《关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试行办法》(鄂职改办〔2011〕10号)和市职改办《关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通知》(荆职改办〔号)文件要求执行。
8、社会化评审工作
根据“鄂职改字〔2015〕15号”文件要求,市职改办今年针对社会化评审工作,将在去年将新闻专业评审权限下放到行业协会(学会)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组织在人才评价上的专业优势,充分体现职称评审的专业性和学术性。
三、起点职称确认
从今年起,全市中级(含市直单位初级)起点职称确认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材料受理时间同中级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一致,其他时间不再受理材料,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方式和途径
(一)申报途径
所有申报职称人员纸质版材料均按管理权限集中受理、逐级上报,市职改办不再接受个人申报的材料,具体要求是: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申报职称应按照“基层单位-市直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县(市、区)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职改办部门”的程序逐级审核申报,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表);
2、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基层单位-市直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县(市、区)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职改办部门”的程序逐级审核申报,申报高级职称时还应提供2016年度“评审单”原件,严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在企业任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两块牌子”等名义在企业申报职称;
3、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社会流动人员(不包含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按照“单位-市人才服务局”或“单位-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的程序逐级审核申报,同时应提供我市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4、中央、省在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时,由单位统一申报,同时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高级职称申报方式
1、网上个人申报及单位推送
2016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不再使用单机版申报。
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职称评定专栏\网上申报:http://59.175.218.203:8081/zcsb/),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数据,推送至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同时进入以上栏目,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申报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送前,请认真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
申报人员择优选取本人科研水平成果的代表作进行申报,所填写的各类科研项目、获奖项目及论文数量,均不得超过申报条件文件规定数量的1.5倍,超过视为无效。
2、逐级审核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均在网上按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转给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材料。
3、报送纸质材料
凡高评委会公室同意受理材料的,申报人员将按程序将纸质材料交由县(市、区)人社职改办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集中报市职改办审核后,统一由市职改办向各高评办集中上报。纸质材料报送全过程要逐级审核、签字、盖章(装订要求见附件)。
(二)中级职称申报方式
中级职称申报由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局,中央、省在荆企事业单位集中统一申报,具体要求参考“荆职改办〔2015〕82号”文件。有关表格可在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五、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1、高级职称评审结果采取省职改办和各高评办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将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各评委会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政策解答、信访接待等相关服务工作。信访反映的情况由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
3、为方便申报,市职改办将今年高、中级各专业受理材料时间集中公布,其中,市职改办受理高级职称材料纸质版截止时间为高评办受理截止时间的前7个工作日,如有调整,以各高评办通知为准。各地、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如需办理高级职称申报免试、破格、转评或转评晋升的人员,可提前申报有关材料,以便网上申报时同步上传相关表格。
4、由人才服务机构推荐评审的,其业绩材料应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后,由单位盖章认可,再由人才服务机构推荐。
5、申报人参评业绩材料及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受理材料截止的时间。
六、有关纪律和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所有参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和“履职尽责”的要求,将纪律挺在前面,将责任放在首位。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仍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1、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时,要坚守诚信原则。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并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凡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立即纠正或清退。单位在推荐过程中,不得帮助申报人员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今年职称评的材料审查贯穿全过程,随时发现随时查处,按《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2、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各单位、各评委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审核及评审工作,严格按政策把好审核、评审关,严格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材料,按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工作。凡国家和省里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任何评审组织不得擅自开口子,降低评审标准,扩大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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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湖北荆门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荆门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发布日期: 10:11:17
《年湖北荆门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荆门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年湖北荆门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荆门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精神,从日起,我市将上调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的。调整对象为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市符合本次调标的企业退休人员有14.14万名,其中市直3.2万名。  据悉,本次调整水平是按照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标后人均可增加201元/月。其中市直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由2015年的1754元/月提高到1955元/月。今年前5个月,市级财政已筹措资金3000万元确保市直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部分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通讯员李林洪&谢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对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日至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日至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三)倾斜调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3、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四)对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日至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即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人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四、资金来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2015湖北荆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企退人员再次涨工资,自己的养老金将于5月底发放到退休职工手中。   湖北荆门市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工作已正式启动。这是我市连续第十年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范围是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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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1:07:34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二、补偿标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各地在此基础上可确定具体标准。
  (二)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标准的1%递减。
  (三)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前征地的,补偿标准按上上年度荆门市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预收,待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据实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参加办法
  (一)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四、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二)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次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即: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周岁的人员,其对应的计发月数分别为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个月。年龄高于70周岁的,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后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4号)和《关于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函〔号)进行转移接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
  (一)征地报批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未落实的征地项目,县级人民政府不得申报。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自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级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三)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级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继承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鄂人社发〔2014〕34号文件规定转移接续后死亡的,其转移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继承,按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划入当地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八、统筹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一)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且已年满60周岁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或者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荆门市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并将补偿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计发,其享受待遇时间从2015年1月开始。
  (二)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三)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四)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九、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关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经办流程按《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执行。
  (二)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掇刀区负责。
  (三)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出台的文件和操作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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