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企业职工因病职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计算公式

常德市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调整
发布时间: &&来源:华声在线常德频道&&作者: 彭啸
1、今年我省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是哪些?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今年我省调整企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资金渠道和执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日至日湘人社发〔2013〕40号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湘人社发〔2013〕40号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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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3〕244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取)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日至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号)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照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原提留的经费中予以补足。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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