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职 新公司签合同2月后可以投诉企业不签合同吗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逼受伤女工辞职后“睁眼说瞎话”-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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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逼受伤女工辞职后“睁眼说瞎话”
来源:东方网 作者:茅冠隽 选稿:袁松禄
  晚报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夏芸 报道 漫画崔泓
  东方网4月2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用工单位心存侥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签合同,导致发生工伤后难以认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屡有发生。据青浦区法院统计,近来工伤保险类案件有多发趋势。
2012年,青浦区法院共审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43件,相比2011年的15件,同比增长186.67%。对此法院建议,用工方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工伤高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1 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伤案件频发
  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67.5%,这部分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主要集中于生产加工型企业。
  刘某为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青浦一包装材料公司工作,双方于日订立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8日傍晚,刘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模切机加工纸张,当刘某调试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右中环指离断,右食小指挫裂伤。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10级。
  刘某受伤后休息到同年8月回包装材料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也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2012年2月底,双方达成一份
《自愿协议书》协定,就刘某手指伤残一事,双方都自愿同意,公司付给刘某25000元。
3月25日,刘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公司为刘某出具一份离职证明。可是直到刘某离职也没有拿到协议书约定的25000元。
  于是,
5月29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院裁决包装材料公司应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93元、
2011年 10月
21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59.10元,为刘某补缴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包装材料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包装材料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由该公司向刘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刘某为因工致残程度10级,故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照被告负伤前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个月,应为27272元。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已经约定由公司向刘某支付25000元,故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000元。由于此份协议书是在刘某离职前签订,而且从内容来看仅就刘某手指伤残一事,从时间上及内容上均没有涉及到离职后才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该协议书的赔偿内容应认定为只是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依法还应向刘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93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因刘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故公司依法应在1个月内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包装材料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故应支付刘某日至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87.66元。
  2 存侥幸心理不缴纳社保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4.42%。
  2010年3月,王某从老家来到青浦一食用菌合作社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立即送往医院医治。而合作社也为其前后支付了医药费75000元。
日,青浦区人保局认定王某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并确认需配备大腿离断假肢。因为受伤,王某整整一年没有上班,合作社也不愿意再支付工资费、医疗费等费用。于是,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合作社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合作社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并为王某补缴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合作社表示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合作社工作时受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合作社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合作社应向王某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王某工伤后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事故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限,王某出院后虽未再开具病假单,但根据王某的伤情,法院确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至日止。故法院判决合作社支付王某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3 劳动关系不明确致工伤难认定
  青浦法院2012年审结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19件,均系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而引起,其中89.47%为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的陈小姐经邻居杨先生介绍进入青浦一机械公司担任作业员,从事装配工作。但是陈小姐与该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陈小姐缴纳社保。每月15日,公司会以现金形式发放陈小姐上月工资1280元。就在陈小姐工作了三个多月后的一天,她与工友在车间维修真空磁控镀膜机靶材时不慎受伤。经治疗,陈小姐前后共花费医药费500多元。陈小姐受伤在家休养了两个月,之后又重新回到该公司工作,并通过人事部员工报销了医药费500多元。可是就在陈小姐上班不到一个月时间,公司要求陈小姐写辞职报告,否则就不发放工资,于是陈小姐只能递交辞职报告。然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陈小姐受伤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双方有不同的观点。于是陈小姐在仲裁未予支持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受伤期间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机械公司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确实在门卫处设置监控设施,但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小姐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如下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招聘员工的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有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详细细节上的一致,可以认定陈小姐所描述的工作环境就是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故法院认为陈小姐在机械公司工作可能性较大。而该公司仍拒不提供相应证据,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小姐的诉求。
  4 已经领取保险仍要求赔偿
  在去年青浦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案件中,还出现了新类型案件。
  赵某来自安徽,此前在青浦一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一次在装卸货物时,赵某不慎从卡车上掉落致使受伤。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受伤出院后,赵某领取了综合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虽然赵某住院后一直没有上班,但是装卸公司仍然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两年的工资共计22320元。
  可是谁知道,赵某出院后申请仲裁,要求对方保留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本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多项费用。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装卸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608元,并表述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在存续期间,故对赵某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处理。赵某对该裁决不服,将装卸公司告上法院。
  经庭审确认事实,法院认为:装卸公司确认赵某的停工留薪期为两年,故装卸公司应按照赵某工伤前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3237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
22320元,还应支付10056元。赵某要求装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赵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且已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赵某上述四项请求不予支持。赵某在停工留薪期未实际提供劳动,装卸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赵某主张装卸公司支付拖欠支付工资的50%的经济补偿金,但该请求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而赵某主张后期医疗费,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赵某在工伤之后未到装卸公司上班且也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装卸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和赵某的劳动关系。
  5 法院建议:用工方和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
  归纳上述案例,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生产加工型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大多招工门槛较低,对工人的文化、技能要求亦不高,外来务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故此类型企业大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健康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重视程度不够,而员工本身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造成生产加工型企业成为工伤事故的
“重灾区”。二是部分企业及员工存在侥幸心理,对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强,维权意识差,往往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要求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一旦受到工伤,维权难度更大,获赔时间更长。且此类案件中劳动关系往往不明确,易与加工承揽、承包分包混同,难以认定。四是本劳、外劳的工伤保险待遇差距较大,且日之后认定工伤的外劳开始参照本劳标准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新旧法规交替的阶段,产生了新类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针对上述情形,青浦区法院建议强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工伤高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深刻了解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以便工伤人员可通过保险基金及时获赔。此外,还应规范用工关系,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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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已经离职两个月了,在公司上班的时候没签劳动合同现在过去两个月了,还能要双倍赔偿么
现在会计要辞职了,但是当时会计不愿意给我打印工资单当初从公司辞职不干了,想找老板要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的,而且关系不错所以最后就没有要,给我把工资单打出来了,现在过去两个月了时间有点久不知道还能不能去找公司要这个双倍赔偿
提问者采纳
否则你失去仲裁权利】
你先下载打印一个国家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条例
然后带上你们劳动关系都的证据可以的,在离职1年内都是可以的
没主动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上班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前提是在08年2月后的时间内,如工作证,在你离职到现在不超过一年时间,发工资的工资条,或者银行工资记录等去找公司要
如果不行的话
那么你要直接到单位辖区劳动仲裁委去申请劳动仲裁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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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是不能要求权利。记着劳动仲裁从你离职开始算一年,劳动局不行了找仲裁,并且没有单位盖章的话。先去劳动局。最好再找些其他证据加以辅助如果只有工资条。别耽搁了时间
1、如果未签合同期间,到现在仍未超过二年的话,还能追究一部分的,如果已经超过二年了,就无法再追究了。2、凭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去劳动仲裁的话,证据基本上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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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没有去劳动站投诉这事,离职后去劳动仲裁可以要求补偿吗
我在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发现公司管理很乱,还拖欠员工工资,所以我申请了辞职,辞职一个月后,老板同意我离职开了离职证明,但是拖欠工资的那个月份工资到离职也没有发放,说明老板把那个月工资拖欠了2个月。辞职后10天也没有给我结算离职工资,去问老是说公司没有钱,去劳动者投诉解决了,但是拿到钱发现老板少算了我的工资想去仲裁。由于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假如我去申请仲裁,离职还可以提出要求公司给没签劳动合同的补偿吗,以什么方式要合理。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48 咨询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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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双倍工资时效性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 你工作期间的工资,你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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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没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14:0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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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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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还可以申请“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仲裁吗?
1 如果单位未与我签订,那我是必须在离职以前就去申请“”吗?还是离职以后也可以申请?
2 另外如果没有上任何保险,仲裁以后,是会给我补上保险?还是给我补偿等额的现金?
3 申请仲裁后,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处理完呢?
(离现在辞职已2个月了,辞职原因为
特别想问一下如果去仲裁我能得到2倍工资吗?
提问者:广东-东莞劳动纠纷浏览1507次 1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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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可以在职的时候主张,也可以离职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但一定不得超过一年;
2、没有为你购买社保,你可以以此理由为由辞职,并同时主张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后,不会主动补交社保的,补交社保事宜,你要去这保局投诉,要求社保局催促交纳。
3、仲裁受理后,60天内作出裁决。 17:23:0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东-东莞)帮助网友:8388称赞:9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与是否已离职无关。 17:55:1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71258**** (广东-东莞)帮助网友:4136称赞:5离职前后,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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