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漯河2016小麦托市收购购库点

“6月5日,有关人士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获悉,河南省于6日全面启动小麦托市收购工作。(河南日报)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购《预案》),今年的小麦托市价格与去年持平,仍为国标三等1.18元/斤。为方便农民交售小麦,今年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与省粮食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共同研究确定首批收储库点959个,分布在全省135个县(区、市),7892个乡镇。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按照政策执行要严、服务农民要实、风险防控要到位工作要求,提前谋划收购各项准备工作,有效空仓容1090万吨。”此外昨日的降雨给河南省麦收区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未收割的小麦倒伏、收割后的麦子没归仓却被雨水浸泡、大棚损坏后蔬菜跟着遭殃……河南省民政厅5日下午提供的灾情报告显示,截至6月5日16时,河南省67153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0.626万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01万元,其中农业损失4597万元。报告显示,6月4日16时30分至6月5日下午,河南省三门峡卢氏县、灵宝市,许昌市许昌县等15个乡镇相继出现了大雨、大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其中三门峡灵宝市冰雹最大直径1.5厘米。“此次极端天气基本集中在郑州周边,豫南、豫东多地区收割已近完成。”河南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降雨主要对豫中和豫北局部造成影响,14万亩小麦不同程度倒伏。河南加紧抢收,日收货小麦创新高据河南省农机局消息显示,河南全省麦收已近六成,面积达4757万亩。其中,南阳、信阳已基本收割完毕,驻马店、平顶山已收九成,漯河近九成,周口、许昌已收六成,机收率达98%。4日河南麦收迎来高峰,共投入联合收割机11万台,日收获小麦达984万亩,收获小麦面积创下新高。温馨提示想要了解本次小麦托市收购的最新信息,可点击链接进入《粮油市场报》官方网站——中国粮油网“夏粮收购特别报道专区”查阅。?来源 | 粮油市场报新媒体中心综合报道小编绩效与下方广告挂钩,点击广告即可无需其他操作o(∩_∩)o
有屁用,不是老一辈在家,地慌着,我也不种
1.18是你给送到收购点,让后让那这家伙挑不行还是不要 // @最落伤心处: 粮食保护价,放屁,国库满满的都不收粮。个人收给1.05爱卖不卖。老百姓真苦。真希望粮食保护价能是落下来,让老百姓收益。
粮食保护价,放屁,国库满满的都不收粮。个人收给1.05爱卖不卖。老百姓真苦。真希望粮食保护价能是落下来,让老百姓收益。
说的比唱的好,小麦一块零三分,收的还挑剔的很!禹州的路过。
老百姓生活一年不如一年。
我的天啊,这可让我们农民怎么活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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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6 今日头条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光山县寨河粮油公司是由光山县粮食局下属寨河粮管所改制而成。中储粮潢川直属库与寨河粮油公司签订托市粮委托收购和仓储保管合同,由该公司代收托市 粮并代为储存。年间,寨河粮油公司先后通过虚增库存诈骗国家购粮款及仓储保管费共计5740005元,并私卖小麦5000余吨,价值一 千余万元。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书》,对虚增库存这部分行为,相关责任人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而对于 盗卖粮食的行为,至今无人被追责(本律师认为,这部分责任有保证金担保,只是合同违约责任,并不涉及犯罪)。日,新华社《t望》新闻周 刊以《高库存下监管之困再度凸显》一文,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
  一份荒唐的《驻库监管员责任书》
  2012年底,李明宇与郑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劳务派遣到中储粮潢川直属库任保管员一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工作性质为“劳务”,并且约定用工单位不得在派遣协议许可范围外要求派遣工代表潢川直属库履行权力或承担义务。
  2013年7月,潢川直属库通知李明宇到寨河粮油公司上班,任驻库监管员,并与李明宇签订了《驻库监管员责任书》,责任书要求李明宇“对中央储备粮的仓储(数量、质量、粮情)、轮换、财务等各环节实现全天候全过程监管”。
  上岗前与上岗期间,潢川直属库并未对李明宇进行任何粮食监管方面的培训和学习。潢川直属库和寨河粮油公司也未为李明宇24小时驻库食宿提供任何条件。
  《劳动合同法》62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4小时全天候全过程”的职责要求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
  就是这么一个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书后来成为检方指控李明宇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主要证据。
  盗卖者未被追责,临时工成替罪羔羊
  2014 年6月,李明宇发现了寨河粮油公司虚增库存和盗卖粮食的行为,向监管办领导汇报,寨河粮油公司案发。日,李明宇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玩 忽职守罪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起诉。司法机关仅对寨河粮油公司虚增库存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了责任,而对该公司私卖5000吨粮食这部分行为并未追究 责任。但是,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李明宇却因在其任职期间寨河粮油公司盗卖2000多吨小麦而被指控玩忽职守。
  根 据《仓储保管合同》,对粮食负有保管责任的是寨河粮油公司,而不是李明宇。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私卖粮食仅是合同违约,不属犯罪,那为何又拿这私卖的2000 吨粮食来指控李明宇玩忽职守罪呢?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私卖粮食是犯罪,那么故意犯罪的盗卖者没被追责,而有过失的监管者却要被问罪。小偷不抓,抓看大门的, 这算选择性执法,还是循私枉法?
  漏洞百出的监管体系
  寨河粮油公司盗卖粮食和虚增库存从2008年就开始了,光山县粮食局和潢川直属库的领导都心知肚明,但是在有关领导的协商下,这么一个问题百出的库点还是通过了审核。无论平时直属库的巡查,还是光山县粮食局对寨河粮油公司的财务审计都是走过场。
  不管合同诈骗,还是盗卖国家粮食,如果是蓄谋犯罪行为,那么要求临时工来阻止长达数年的犯罪的行为,是强人所难。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根本不存在的“损失”
  根 据委托收购和储存合同,全县负责收购的粮油公司事前都交有履约保证金,并以他们的全部资产做担保,由光山县粮食局牵头实行联保制。如果粮油公司私自动用粮 食,用履约保证金和其它担保先行填平,并不必然给国家造成损失。本案中,所有因私卖粮食造成的空库,都用保证金填平,要损失也是先损失这些粮油公司自己预 交的保证金,并不会损失到国家。玩忽职守罪是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既然国家没有损失,何来玩忽职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拿临时工当替罪羊保护了真正应该担责的人
  私卖粮食、虚增库存数千吨的后果,是一个临时工无法承受之重。李明宇作为临时工拿着卖白菜的钱,却承担着卖白粉的责任。他是犯事儿的,也是扛事儿的;他是干活的,也是顶雷的;他是壁虎的尾巴,是炮灰,是盾牌,也是本案最大的受害者。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一致。把“临时工”推到责任的前台,真正的责任人却“金蝉脱壳”,躲在“临时工”的身后,高枕无忧,逍遥法外?处罚“临时工”,根本解决不了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也惩罚不了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
  临时工被过度问责挑战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2010 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发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起火原因是电焊工“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所致。而最终法院判决时,26名 领导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无证电焊工一个判1缓2,一个直接免于处罚。判决书中有一段非常精彩的关 于临时工应当从轻处罚,而领导干部应当从重的解释:鉴于无证电焊工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 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电影《武侠》中有一句台词“一人有罪,社会皆同谋”,把该承担责任的人绳之以法,让相对无辜的临时工不被过度追责,才能理清责任、总结教训、追究根源、推动社会真正的进步。对问题的检讨、责任的追究,只有反思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才能真正消除社会积弊。
  3月4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期待法院公正的判决!附辩护词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李明宇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李明宇涉嫌玩忽职守及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我根据庭前阅卷、会见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一、李明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主体资格。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李明宇并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储粮潢川直属库不是国家机关,也没有法律授权李明宇从事公务。
  2、李明宇并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李明宇与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 “博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博阔公司根据其与中央储备粮潢川直属库(下简称“潢川直属库”)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明宇派至潢川直属库任保管员一职。 日,李明宇与潢川直属库签订《驻库监管员责任书》并派至光山县寨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寨河粮油公司”)任驻库监管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 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 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 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李明宇作为劳务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临时工,根本没有从事公务的主体资格。其与潢川直属库签订《驻库监管员责任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授权。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把李明宇任命为监管员不是任命机构和程序问题,而是被任命的主体资格违 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任命。
  委派李明宇做驻库监管员违反了合同约定。潢川直属 库和博阔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卷三P153)第一条明确约定“乙方派遣劳务人员到甲方所属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第五条约定“乙方及其派遣员工不得 在本协议许可范围外代表甲方有关企业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第九条约定:甲方享有下列权利(二)可与乙方派遣员工另签个人协议,并送乙方备案, 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本案中,潢川直属库擅自安排李明宇从事劳务以外的监管岗位,违反了合同约定,应为无效委托。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 均应由潢川直属库自行承担,与李明宇无关。
  李明宇不应该因为一个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合同约定的授权而获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李明宇也并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李明宇为博阔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任保管 员,如果潢川直属库再将其派至寨河粮油公司任监管员视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的话,那么这种委派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而无效,该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同样,李明宇作为派遣劳务人员,不能基于一个违法的二次派遣行为而获得国家工作 人员身份。
  综上所述,李明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资格。
  二、李明宇收受的2万元是合法所得。
  李明宇找到丁某,要求借其名义送几车粮食给寨河粮油公司赚点利润,丁某为了阻止李明宇送粮主动提出分给李明宇一部分利润。钱虽然是魏某通过夏某送给李明宇的,但是要从丁某帐上扣除,魏某和夏某只相当于一个ATM机,这2万块钱本质上是丁某送给李明宇的。
  只要粮食质量合格,没有规定说李明宇不能往粮油公 司送粮。假如李明宇将合格粮食送给寨河粮油公司,李明宇利用的只是工作上的便利,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送粮行为不会侵害任何法益,所赚利润当然不构成 受贿。经济学原理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叫“机会成本”,商业机会本身具有价值。丁某为了阻止李明宇送粮,希望用2万块钱弥补李明宇的利润损失。在此过程中,丁 某获得了一个更大商业机会,李明宇则损失了一个商业获利的机会,丁某用2万块钱弥补李明宇的机会损失是一种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涉及犯罪。
  第二部分:关于玩忽职守罪
  一、李明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主体资格。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 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李明宇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规定,国家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 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储粮公司受国务院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 营管理”,潢川直属库作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单位,对辖区委托收购库点的政策性业务行使的是经营管理的职权,而不是行政管理职权。因此,潢川 直属库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2、李明宇也并非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中储粮潢川直属库受委托行使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驻库监管也是经营管理行为,与行政管理无关。
  3、李明宇也并非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前面已论述,中储粮潢川直属库不是国家机关,李明宇做驻库监管员也不是从事公务。
  所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李明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二、李明宇的行为与虚增库存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侦查机关对潢川直属库监管科长杨*时的讯问笔录 中(卷二P57): 问:你认为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表现在哪些方面?答:一是没有按照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要求,做到每个月对潢川直属库辖区所有的托市粮收储库点巡查、检查一 遍,过于依赖县监管办和驻库监管员,检查也流于形式,没有逐仓进仓检查…….三是没有审核驻库监管员的从业资格,导致一些不熟悉粮食业务人员及不具备粮食 监管资格的人员上岗,驻库监管员聘任后每年没有专门组织过业务培训和考核活动,日常只是以开会的形式以会代训;四对启动收购库点的资质审核只是整理各个县 区上报的名单,对上报库点的资格审查只委托监管办,对所有库点都没有进行实地查看…….对发现有问题的库点没有按照要求先整改后上报,经县粮食局和潢川直 属库协商,问题库点也通过审核……
  魏某在讯问笔录中(卷二P158)中陈述“县粮食 局业务科是在每年的夏秋两季进行监督检查,他们检查都是走过场,他们就是看看质量和储粮安全,对数量不闻不问。县粮食局审计科每年对我们各粮所的会计账目 进行审计,可以看出我们收购数量套取的购粮款(空库),但从来没有人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
  魏某在讯问笔录(卷二P160)中提到:“ 我每年空库、私卖粮食、挪用其他款补空库、收陈化粮这些事县粮食局郭*远、韩*元、李*华等人和潢川直属库的人都知道,我也汇报了……2013年6月他们 就发现短库2800多吨,2014年6月份也发现我短库的问题,当时他们只是要求我整改补库”
  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光 刑初字第00091号,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寨河粮油公司分别与中储粮潢川直属库签订粮食(小麦或稻谷)最低收 购价委托收购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在粮食收购期间,寨河粮油公司由时任经理魏某安排,副经理夏某某(参与2012年、2013年两年)、统计王某某、会计 陈某等人伪造虚假的粮食收购称重单、粮油验质单、粮食收购入库检验验斤结算单、收购进度日报表、收购资金拨付表以及用非卖粮户个人信息冒充卖粮户办理支付 卖粮款的网银卡,向中储粮潢川直属库骗取购粮款及仓储保管费共计元归单位所有,其中2008年至2010年骗取购粮款共计 元在案发前已归还;2012年、2013年骗取购粮款元,上述五年虚报粮食骗取的仓储保管费396600元,共 计元。2012年、2013年,被告人夏某某参与骗取粮食收购款及仓储保管费共计元。
  寨河粮油公司虚增库存,盗卖粮食在李明宇任驻库监管员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就在进行,而且潢川直属库和光山粮食局领导对此也知情,对这部分损失应该负责的应该是对库点资质没有严格审查的人,包括对库点账目负有审计责任的人,而不是李明宇。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假账进行合同诈骗只有专业的会计或审计人员才能 发现,临时工李明宇没有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司法机关已经对寨河粮油公司虚增库存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如果要 继续追究责任,应该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而不是指控临时工玩忽职守。
  三、李明宇的行为与粮食被盗卖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杨德时的笔录,李明宇任驻库监管员从来没有受过任何正式培训。根据耿某的笔录( 卷二P106)“小李子(指李明宇)在我所也没有正式固定的办公和住居地点,他有时白天来,夜里不在所里”。
  《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卷三P16)第 七条第二款,“乙方对粮食数量、质量和安全等负全责。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策性粮食管理的各项政策、中储粮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粮油储藏技术南规 范》等规范和规程,认真做好粮食保管检验、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积极开展科学保粮,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可见对粮食负有保管职责的是寨河粮油公司,而不是驻库监管员,监管员只是对寨河粮油公司正常工作进行监管,对其犯罪行为没有能力进行监管。如果寨河粮油公司监守自盗,蓄意犯罪,李明宇有什么能力预防和阻止?
  盗粮行为没有发生,李明宇根本不可能发现异常,更不可预见,盗粮行为发生后,损失已经造成,所谓的监管只是事后汇报。损失在前,行为在后,损失与后发生的行为怎么能构成因果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 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驻库监管员责任书》中要求监 管员“对中央储备粮的仓储(数量、质量、粮情)、轮换、财务等各业务环节实行全天候、全过程监管”的要求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保管合同,寨河粮油公司是粮食的合法保管者, 只要避开李明宇的眼睛,他们随时可以盗卖粮食,不管有无铅封,加几把锁,盗卖在技术操作上不会有任何障碍。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李明宇没能做到24小 时全天候全过程监管,没能在寨河粮油公司盗卖粮食时抓现行,才导致魏某等人监守自盗的犯罪行为得逞,这种盗卖行为又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李明宇应当承担 责任。但人不是机器,精力有限,不可能做到24小时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管。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公诉机关拿这种违反《劳动法》的职责要求来指控李明宇非常荒 谬。
  所谓损失,就算有,也是魏某等人蓄意犯罪行为而造 成,阻止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都做不到,凭什么让李明宇做到?如果在一个地区把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都算在公安局长头上,岂不是所有公安局长都会因为玩 忽职守而被追责!人对不能预见的事情,不承担过错责任,李明宇怎能预见自己监管的是一帮窃贼?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盗卖粮食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未 立案,“举重以明轻”,如果认为故意盗卖国库粮食都不算犯罪,李明宇的过失行为更不构成犯罪。小偷不抓,抓管大门的,是何道理?如果认为盗卖粮食构成犯 罪,那么公安机关故意不追究,是否则构成徇私枉法呢?如果是,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徇私枉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也建议法庭在对案
  事件回放:
  原文:光山一粮油公司用稻壳冒充托市小麦,骗取国家购粮款
  原本是国家托市粮的委托“保管员”,利益诱惑之下竟然成了监守自盗的“硕鼠”――记者日前在河南光山县调研采访获悉,当地一家粮油公司在收购、储存国家托 市粮期间,用稻壳冒充小麦,以此“乾坤挪移”手法盗卖库存粮食。调查人员顺藤摸瓜发现,此前该公司已用伪造票据多次骗取国家购粮款和仓储保管费,涉案金额 超千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触目惊心的国粮“硕鼠”案件,是部门监管流于形式、漏洞百出的结果,同时也折射出国家托市粮库存高企,政策收购、仓储监管陷入“小马拉大车”困局。
  稻壳“换”小麦
  “移花接木”盗取托市粮
  本应“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的国家托市粮竟然变成了一堆稻壳。不法分子在被盗卖一空的仓库里堆满稻壳,覆盖一层塑料布后,最上面再平铺1米多厚的小麦,还在填充稻壳时在不同方位特意留了3个坑洞,里面从上至下灌满小麦。
  寨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寨河公司)是光山县一家普通粮食贸易企业,由粮食局下属粮所改制而成。根据与中储粮潢川直属库的合同约定,该公司多年 来一直是当地执行国家托市粮(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存的库点之一。2014年8月之后,因为卷入一起盗卖国家托市粮案件,这家毫不起眼的公司进入公 众视野。
  潢川直属库副主任颜岳云介绍,寨河公司东窗事发,源于一次普通粮食交易。“当时正赶上国家对一批库存托市粮进行拍卖,有加工企业通过郑州粮食批发市场 拍得了寨河公司保管的部分小麦。然而购粮方前往现场调粮时,公司却以仓房正在熏蒸、杀虫为名,拒绝开仓放粮。几次三番,大家就起了疑心。”
  在直属库监管人员的要求下,仓门最终被强行打开。此时展现在眼前的一幕让人们深感震惊:原本应该“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的国家托市粮,竟然变成了一堆 稻壳。监管人员随即对该公司所有委托存粮展开排查,共计发现3座问题仓库,其中2座用稻壳造假,1座空空如也……
  作为目击者之一,寨河公司保洁员老张(化名)的回忆提供了更多细节。据他介绍,所谓稻壳造假,就是在被盗卖一空的仓库里堆满稻壳,覆盖一层塑料布后, 最上面再平铺1米多厚的小麦。为了应付可能的抽检,不法分子在填充稻壳时还在不同方位特意留了3个坑洞,里面从上至下灌满小麦。
  “经过这样的精心伪装,日常检查很难发现猫腻。即使出事后,我用铁锹打上面挖了好大一会才见到下面的稻壳。”老张说,“另外一个空仓可能是没来得及造假,门洞附近还有盗卖时洒下的麦粒。”
  光山县粮食局局长郭才远告诉记者,经过了解,失窃的是一批2012年收购的托市小麦。案发后,寨河公司时任经理魏国及相关工作人员随即被警方控制。与 此同时,粮食局启用全县委托库点此前缴纳的联合担保金,支付了购粮方所拍4000余吨小麦价值893.6万元的粮款。
  “拔出萝卜带出泥。”紧接着展开的经侦调查显示,上述失窃案件仅是寨河公司针对托市粮收储非法活动的冰山一角。早在几年前,该公司就通过伪造票据等手段,多次骗取国家购粮款及仓储保管费。手法之粗劣与大胆,令人咋舌。
  库点“滚雪球”
  “硕鼠”违法犯案花样多
  委托库点要在托市粮上动手脚,比较常见的有伪造票据、以陈充新、粮食盗卖等多种手法。犯案如此明目张胆,与委托库点日益增多导致监管难度加大,以及库存粮食搁置太久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很大关系。
  警方最终查明,寨河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间,在受中储粮潢川直属库委托开展小麦、稻谷托市收储过程中,经 时任经理魏国安排,多人参与伪造虚假的粮食收购单、入库结算单,乃至售粮农民个人信息等,以此骗取购粮款和仓储保管费共计574万余元,扣除案发前已经归 还的,仍有400余万元款项不知所踪。如果算上盗卖的粮食,总计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调查还发现了魏国挪用单位公款等其他违法行为。
  2015年7月底,光山县法院做出刑事判决,魏国犯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还款,同时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最终数罪并罚从轻判 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公司副经理夏治国、统计员王秀玲、会计陈艳,也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三位因是从犯,均缓期执行。另据了 解,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的情况尚在调查中。
  针对上述案件,一位曾参与过托市粮代储的民企老板透露,根据观察,委托库点要在托市粮上动手脚,比较常见的有三种手法:一是伪造票据套取购粮款和保管费;二是低价收购陈化粮冒充新粮赚取差价;三是粮食存入库点后进行盗卖。
  “从目前的情况看,三种手法寨河公司至少用了两种。之所以这么明目张胆,一方面委托库点‘滚雪球’般越来越多,中储粮公司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受价格制约,库存粮食难以顺价销售,搁置太久也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潢川直属库副主任张明承认,该库所辖范围包括潢川、光山等5个县,因为自有库点基本满仓,多数依靠社会库点执行托市粮收购、储存。“5个县共分布139个委托库点,直属库90多名职工,每个库点平均安排一位驻库员都不够,监管压力可想而知。”
  据了解,寨河公司国粮失窃案之后,潢川直属库所在的信阳市随即出台文件,以中储粮、粮食局、农发行、检察院为主,尝试构建“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四方联席会议制度”。
  张明表示,该制度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地方检察院,由此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未来还将逐步实现所有委托库点安装可视化系统,最终达到行政、技术、法律手段的全方位监管。
  “小马拉大车”
  仓储监管困局待破解
  类似潢川直属库在托市粮监管上“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并非简单个案。记者进一步的采访调研发现,在河南、湖北、黑龙江、吉林等粮食主产区,也都面临政策性粮食库存规模大、库点多、监管难的压力。要破解这一难题,不仅需要加强监管,还应调整收储制度以削减库存。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有关数据显示,目前该公司管理中央事权粮油2996万吨,储粮规模约占中储粮系统的9%,其中75%以上的托市粮存放在1000多个委托库点。
  中储粮荆州直属库监管科长陈平告诉记者,今年托市小麦收购过程中,全市委托库点达到65个。为了保证安全,收购期间实行巡查制,辖区每个县分配一至两 名监管员。“即使安全入库,由于加工业不景气,企业会不会在经营不善的时候擅自倒卖或者违规抵押,也很难说。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大家时刻战战兢兢,如 履薄冰。”
  吉林榆树是全国产粮第一大县。中储粮榆树直属库主任高雪峰坦承,现在最突出的矛盾就是监管,几乎很难打赢这场战斗。“因为人手不够,迫不得已从去年起实行了联保制,由每位在编职工介绍一位家属,作为收粮时的工作人员,出了问题就找在编人员。”
  在产粮大省黑龙江,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当地民营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达到651个,储存托市粮2995万吨,占整个政策性粮食库存的35%。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鲁晓东介绍,今年以来,全省在托市粮收储方面已发现9起风险案件,有的是利用欺诈手段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套取资金,还有的把入库粮食进行违规抵押从而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总计1.4亿元。
  “虽然已经报案,但一些损失恐怕难以弥补,潜在的可能还更多。”鲁晓东说,“眼下秋粮开始集中上市,又将迎来新一轮政策性收购。因为仓容缺口较大,明知委托库点风险高,难监管,还得找他们代储,否则又会产生农民卖粮难的问题。这是非常矛盾的地方。”
  有关专家指出,在托市价格持续提高、政策性收储日渐增多的背景下,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中储粮公司早已陷入“小马拉大车”困局,难以对收储政策执行和粮 食库存进行有效监管。类似难题的破解,短期需要弥补漏洞和短板,进一步加强监管,长远看还是要调整政策性收储制度,从而达到削减库存、改变政府收购库存越 积越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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