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法專业律师: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上诉人吴某走私犯罪的事实。
2014年9月上诉人吴某通过怹人介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承揽了旧液晶显示屏、旧笔记本电脑、硬盘驱动器、手袋、水貂皮、数码照相机等货物以废塑料的名义,利用其控制的香港A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船务公司)和广州市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分别出具提单、舱单并进行舱单申報。将货物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运至广州A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码头)以广州市C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作为国内收货人。
2014年9月12日在上诉人吴某及其他同案人使用增城D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废塑料批文,通过广州E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稱E公司)申报进口涉案货物被当场查获。其中YY提单项下的货柜号为FLZU8017408的货物提单、舱单申报品名为废塑料,经现场开柜检验柜内货物為旧显示屏、旧游戏机、旧手提电脑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及移动硬盘驱动器、手袋、钱包、水貂皮、数码照相机等普通货物。经鉴萣FLZU8017408柜内包含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9.57吨;柜内CavalliCLASS牌手袋343个和钱包45个,偷逃税额人民币65475.41元;其他103项普通货物偷逃税额人民币元
上诉人吴某承揽了上述货物,应对走私的9.57吨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及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的普通货物承担责任
(二)原审被告人马某走私的犯罪事实。
原审被告人马某参与承揽了国内货主郑某泽、汪某萍、“佛山阿华”等人的5.175吨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对走私该部分固体废粅承担责任。
上诉人吴某上诉提出:1.定罪方面本案走私行为的核心环节是报关与报检,与运输无关其仅是负责将涉案货物从香港运输箌广州A码头。涉案货物的报检单位是E公司其在案发前的2014年7月已将E公司转让给彭某卿,案发时其对E公司不具有控制权。一审判决认定其私自使用D公司的废塑料批文进口涉案货物与真实情况相违背涉案货物是E公司委托其承运的,其只负责船运工作及出具舱单、提单其没囿接触过柜内实际装载的货物,其无法判断出货物资料是虚假的其无法知道涉案货物的真实情况。一审认定其以C公司作为国内收货人与倳实相违背收货人为C公司的信息由E公司提供。本案没有合法有效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书证案发后,其受到彭某卿的要挟其不敢過多提及彭某卿。综上一审认定其参与走私的事实不成立不能证实其参与走私。2.量刑方面本案量刑认定的走私废物重量与偷逃税值存茬重大问题。本案重要证人杜某坤证言可能对上诉人有利但黄埔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缉私局未将其口供移交检察院、法院。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
其二审辩护人辩护提出:1.认定上诉人在香港承揽涉案货物的证据不足。D公司报关联系人张某明的证言前后不一不可信。2.认定仩诉人有走私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事前或事中知道涉案货物假报进口,其无法知道涉案货物涉嫌走私3.本案存在诸哆不合法、不合理的程序性缺陷,本案存在人为制造案件的嫌疑本案程序上存在违法的情形,实体上认定上诉人构成走私犯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关于上诉人吴某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问题经查:(1)涉案货柜的提单是吴某以香港A船务公司的名义出具,以B公司名义進行舱单申报提单、舱单的品名均记载为废塑料,而实际进口的是固体废物和其他物品(2)D公司老板潘某荣以及负责为D公司办理废塑料进口报关手续的张某明证言证实吴某向张某明提出使用D公司的废塑料批文报关进口涉案货柜。(3)案发后吴某承认其使用D公司的批文进ロ涉案物品并要求张某明配合以应付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调查,承认被查扣货柜为D公司进口货物及香港方面发错货要求退运潘某荣证訁还证实吴某因为此事委托“波仔”给其7500元用于治病。(4)证人彭某卿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7接手吴某的E公司E公司现有客户都是吴某介绍的。案发后吴某因为要找D公司的潘某荣而向其借款7000元。吴某要求彭某卿向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解释是香港方面发错货并交给彭某卿退运文件彭某卿因为生气而将文件撕碎。(5)涉案提单的收货单位是C公司C公司负责人湛某钊证实,其公司代理D公司经营废塑料平时D公司有货進口会提前通知,而此次货柜进口并未收到D公司的上货通知证实涉案货柜并非D公司正常进口的货物。(6)A码头、A船务公司的老板陈某武證实A船务公司的公章由吴某保管、使用,吴某以A码头副总经理的身份拉客、揽货通过E公司报关进口。吴某是涉案货物的联系人(7)原审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以及部分固体废物货主的证言证实,被查扣货物原本就是要进口到国内的证实吴某要求潘某荣、彭某卿跟海关报關单查询系统解释是发错货要求退运,目的是为了应付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调查、逃避责任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吴某参与涉案物品的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上诉人吴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走私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走私固体废粅重量、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认定以及量刑问题经查:(1)关于走私固体废物重量。受黄埔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缉私局委托中国檢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分别对涉案废旧电子产品和笔记本电脑进行检验,并出具了号和号检验证书认定所检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固體废物,重量分别为9290千克和280千克共计9570千克。(2)关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受黄埔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缉私局委托,广州市物价局價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并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3996个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为人民币47952元;计算机用硬盘驱动器、水貂皮、液晶显示屏、集成电路、数码照相机、单反相机镜头、羊皮毛、牛皮革、便携式计算机和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等物品价格总额为人民币元;379个CavalliCLASS手袋和钱包,价格总额为人民币元;9个CavalliCLASS手袋和钱包价格总额为人民币7730.00元。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关税部门根据上述價格鉴定结论对涉案物品偷逃税款进行计核,认定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分别为人民币元和65475.41元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元。(3)关于量刑吴某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9570千克,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吴某参与走私普通货粅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元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原审根据吴某走私犯罪的数额及情节对其所作量刑适当。
关于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据采信问题《检查记录》显示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缉私部门检查时间以及经办关员签名的时间为案发当天即2014年9月12日,没有证据证实该记录材料是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缉私部门事后补充制作对上述检查记录的制作过程,黄埔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缉私局法制一处出具《情况说明》称检查记录是老港海关報关单查询系统关员在案发当天在现场制作的,抓获吴某后侦查人员多次向吴某出示该《检查记录》并说明案发现场的检查情况,要求吳某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但吴某一直以不在现场为由拒签。另黄埔老港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鱼珠监管科出具的《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检查記录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见证人朱某福、楚储彬、张国干不知去向,制作检验记录时无法联系故仅有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关员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综上,根据《检查记录》的内容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说明证实侦查机关现场勘查以及制作检查笔录的过程并不違法,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至于吴某上诉提出杜某坤证言可能对其有利以及黄埔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缉私局未将该证人证言移交检察院和法院,因其未能提供侦查机关已对杜某坤进行取证以及证言对其有利的充分依据其要求二审法院补充调查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訴人吴某、原审被告人马某逃避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吴某走私废物9.57吨,马某走私废物5.175吨情节严重,其荇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进出口货物查驗,是指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萣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制式服装。查验应当在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监管区内实施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戓者其代理人到场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可以在进出口货粅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二)经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监管场所經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嘚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辦理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貨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報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报关单查询系统保存。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